身份證到期了需要去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縣(區)公安(分)局的戶政大廳辦理新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負責辦理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日常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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