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一定要戶口本嗎
法律主觀:
現在打 結婚證 需要戶口本。 辦理結婚證 需要攜帶的證明有: (一)本人的戶口簿、 身份證 ;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法律客觀:
《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規定,辦理 結婚登記 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領結婚證一定要戶口本嗎
領證結婚是需要戶口本的。
領取結婚證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戶口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領結婚證為什么要戶口本
辦結婚證需要戶口本,是因為:
1、為了確保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婚姻登記機關會查驗當事人的戶口本,查看戶口本上的內容是否與當事人本人情況相符;
2、辦理結婚登記時需要準備雙方的戶口本和身份證,而戶口本上會寫明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籍貫、職業等內容,身份證則會顯示其所屬地址、民族、出生日期、號碼等內容。這些信息可以供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快速、準確地核實當事人的身份信息,避免婚姻登記信息出現錯誤或矛盾;
3、戶口本上還有當事人的照片、身份證號碼等信息,這些信息也可以供工作人員快速核實當事人的身份信息,保證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領結婚證的要求如下:
1、雙方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2、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愿和無配偶;
3、雙方當事人必須沒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4、當事人一方必須是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
5、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綜上所述,辦理結婚證需要戶口本,是為了確保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現在領結婚證需要戶口本嗎
法律主觀:
你好,對于現在 領結婚證 需要戶口本嗎的問題,回答是當然需要的。 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 身份證 原件( 臨時身份證 )、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 集體戶口 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 離婚證 或 判決書 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 婚姻登記 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登記:問雙方是否自愿,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 結婚證 ,填寫< 結婚登記 審查處理表> 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后,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 關系,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予以確認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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