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出離婚戶口需要進行以下手續:
1. 提供離婚證書:申請人需要提供有效的離婚證書作為遷出離婚戶口的依據。
2. 提供身份證件:申請人需要提供自己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等。
3. 提供居住證明:申請人需要提供新的居住證明,可以是租房合同、購房合同或者租房發票等。
4. 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需要填寫遷出離婚戶口的申請表,并攜帶上述材料一并提交給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住地的公安部門。
5. 辦理手續: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住地的公安部門會核實申請人的材料,并辦理遷出離婚戶口的手續。
請注意,具體手續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咨詢當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住地的公安部門了解詳細辦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法律分析:離婚后戶口遷移的手續如下:1、把落戶申請交到轉入地的派出所,派出所開具接納證明;2、等待轉入地派出所審核,符合轉入條件,派出所會開具接納證明;3、把接納證明交給轉出地的派出所,轉出地派出所同意遷出并銷戶,出示。4、持離婚證、戶口本,開具戶籍證明;5、到派出所填寫入戶申請,報給縣的公安局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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