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現在跨省遷戶口主要分為三部分的,第一個手續就是需要先到原來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將戶口遷出,這個是需要原來的派出所開具一個準遷的證明。第二個手續就是需要拿著原先派出所開具的準遷證明去新的地方的派出所拿開具一個戶口遷移的證明,這個還需要提供單位的證明。第三個手續就是需要帶著戶口的遷移證和準遷證直接去遷入地的派出所辦理相關的手續。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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