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有哪些
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近親屬起訴時無法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聯系,近親屬可以先行起訴,并在訴訟中補充提交委托證明。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的條件有:
(一)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法律依據:下列人員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一)被申請人的近親屬;
二)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被申請人有繼承權的親屬;
(三)債權人、債務人、合伙人等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主體,但是不申請宣告失蹤不影響其權利行使、義務履行的除外。
失蹤幾年可以宣告失蹤
失蹤幾年可以宣告失蹤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失蹤的主體就是失蹤人,為了不讓失蹤人的財物受到損壞,根據法院的宣布找到代管人管理失蹤人的財物,從而保護失蹤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法律分析】
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失蹤的主體就是失蹤人,為了不讓失蹤人的財物受到損壞,根據法院的宣布找到代管人管理失蹤人的財物,從而保護失蹤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人失蹤在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可以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報失蹤案件的條件
公民如果下落不明達到兩年的時間,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宣告失蹤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需要有明確的下落不明事實,如自然災害、戰爭等情況導致失蹤。即便知道某人所在的具體地點,但長時間未歸,也不應視為失蹤。其次,下落不明的時間必須達到兩年,特殊情況如戰爭期間下落不明,應從戰爭結束之日重新計算。再次,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必須是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以及與被宣告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最后,宣告失蹤的程序必須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此權利。
具體而言,宣告失蹤的程序如下:
首先,利害關系人需要提交申請,說明被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和下落不明的事實。
其次,法院會進行調查核實,確認下落不明的事實。
再次,法院會在公告欄發布失蹤公告,公示期為三個月。
最后,如果公告期滿,法院將依據調查結果和公告情況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
宣告失蹤是一項嚴肅的法律程序,旨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避免其財產和其他權益被他人非法占有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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