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的核準程序是: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緩后,有上訴或抗訴的按照上訴或抗訴的二審流程處理;沒有上訴或抗訴,在期滿后中級法院上報高級法院復核。高級法院一審或二審判處死緩的,由合議庭判處后不另行復核。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第二百四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法律分析:死緩復核大約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如果案情復雜,可能就需要更長的時間。這一程序只適用于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立即執行死刑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需要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不需要經過這一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