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需要帶戶口本或集體戶口的本人戶籍卡。按照規定,要領結婚證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證明;2、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村委會或者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沒戶口本能領結婚證的問題,拿自己的身份證去開個證明應該是可以的,當事人也可以去當地咨詢一下婚姻登記機關。
法律客觀:《收養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一條收養登記當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部門更正。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當事人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可提交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收養登記。當事人無法提交居民戶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收養登記。
結婚證需要戶口本。法律規定,辦理結婚需要的證件主要有: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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