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步驟欠缺;2.順序顛倒;3.形式違法;4.時限違法。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的,被處罰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撤銷或部分撤銷,再要求行政機關作出新的處罰決定。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 法規(guī) 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證據(jù) 不足的,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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