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立案后幾天可以執行
申請執行立案后6個月內可以執行。
法院執行立案后,法院應在6個月內采取執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
申請執行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2、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實施執行措施。
申請執行的條件如下: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于受申請的執行法院管轄;
6、申請執行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兩年內提出申請,從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開始計算。超過兩年再申請強制執行會使債權得不到保障;
7、如果判決書或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申請執行人應當在該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8、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綜上所述,申請執行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拒絕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審判立案和執行立案是什么意思
審判立案是指是當事人將起訴狀提交到法院之后,法院受理該起案件。執行立案指是法院已經受理了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根據法律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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