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內容: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根據《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規(guī)定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
一、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fā)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
二、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員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復印件)或企業(yè)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四、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五、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免予納稅。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
(四)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yǎng)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guī)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稅的通知
咨詢熱線 ZI XUN RE XIAN
您好,稅法對外籍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方面有哪些可以免稅的項目規(guī)定?
專業(yè)解答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世界銀行、聯合國直接派遣來華工作的專家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1)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2)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3)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取得的工薪收入;(4)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取得的工薪收入;(5)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取得的工薪收入;(6)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我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取得的工薪收入;(7)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8)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9)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10)外籍人員以非現金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差旅費、探親費、洗衣費、搬遷費、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11)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及從發(fā)行該B股或海外股得中國境內企業(yè)的股息(紅利)所得。
我國對于在中國大陸境內任職受雇的外籍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有許多個人所得稅稅收優(yōu)惠政策。比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的規(guī)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54號)的規(guī)定,外籍個人取得的搬遷費必須是因任職或離職而發(fā)生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員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復印件)。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免予納稅。
外籍人員取得的補貼,有哪些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省標)
答:外籍人員取得的下列補貼,凡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1)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
(2)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中的合理部分。合理部分指:(a)提供有效憑證;(b)主要指生活必需品的郵寄、搬運費用。
(3)實報實銷的探親費:(a) 交通費憑證;(b)外籍人員在我國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c)1年內不超過2次。
(4)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的合理數額內的部分:(a)實報實銷;(b)語言培訓費:須提供中國境內語言培訓機構出具的有效憑證;(c) 子女教育費補貼:須提供中國境內學校相關資料,包括學校注冊資料、學校章程、所在地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收費標準、收費明細清單;正式學科學費以外的非學科學費、住宿、伙食、校內外課余活動及應由個人自行承擔的其它費用等不得稅前扣除;只提供無明細收費憑證的,按收費憑證列明金額的50%稅前扣除。
(5)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外籍人員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有關規(guī)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外國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
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咨詢熱線 ZI XUN RE XIAN
您好,稅法對外籍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方面有哪些可以免稅的項目規(guī)定?
專業(yè)解答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世界銀行、聯合國直接派遣來華工作的專家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1)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2)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3)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取得的工薪收入;(4)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取得的工薪收入;(5)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取得的工薪收入;(6)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我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取得的工薪收入;(7)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8)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9)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10)外籍人員以非現金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差旅費、探親費、洗衣費、搬遷費、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11)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及從發(fā)行該B股或海外股得中國境內企業(yè)的股息(紅利)所得。
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就業(yè),取得的收入,在個稅上,有什么優(yōu)惠政策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外籍人士(含港、澳、臺)除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月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外,還需在此基礎上加一個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因此外籍個人費用扣除標準為4800元/月。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加深入,外商投資企業(yè)、外籍人員的涉稅業(yè)務越來越多,為了幫助大家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有一個全面的理解與掌握,今天昌堯講稅就來同大家梳理一下,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怎么繳,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外籍人員一: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
收入項目:
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
個稅繳納:
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1980)財稅字第189號)
外籍人員二:外國來華文教專家
收入項目:
外國來華文教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發(fā)工資、薪金,并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yī)療實行免費“三包”。
個稅繳納:
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我方免費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車、醫(yī)療,可免予計算納稅。((1980)財稅字第189號)
外籍人員三:外國來華工作人員
收入項目:
(一)收入取得形式一
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均屬于來源于中國的所得。
(二)收入取得形式二
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fā)給包干款項,其中包括個人工資、公用經費(郵電費、辦公費、廣告費、業(yè)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生活津貼費(住房費、差旅費)。
(三)收入取得形式三
外國公司在中國承包工程作業(yè),派雇員來華為其承包的作業(yè)進行工作,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
個稅繳納:
(一)收入取得形式一
1、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連續(xù)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征稅。
3、除第1、2兩項外,其他均應按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1980)財稅字第189號)
(二)收入取得形式二
凡對收入取得形式二所得能夠劃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guī)定征收個人所得稅。((1980)財稅字第189號)
(三)收入取得形式三
外國公司在中國承包工程作業(yè),其作業(yè)場所應視為在中國設有營業(yè)機構。對其雇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屬于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報酬,應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居住時間是否90天的征免稅規(guī)定。((1984)財稅外字第14號)
外籍個人有哪些個人所得稅稅收優(yōu)惠?
咨詢熱線 ZI XUN RE XIAN
您好,稅法對外籍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方面有哪些可以免稅的項目規(guī)定?
專業(yè)解答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世界銀行、聯合國直接派遣來華工作的專家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1)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2)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3)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取得的工薪收入;(4)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取得的工薪收入;(5)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取得的工薪收入;(6)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我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取得的工薪收入;(7)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8)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9)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10)外籍人員以非現金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差旅費、探親費、洗衣費、搬遷費、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11)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及從發(fā)行該B股或海外股得中國境內企業(yè)的股息(紅利)所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
您好,會計學堂李老師為您解答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四)、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五)、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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