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最新優惠政策有哪些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上述免稅單位的出租房產不屬于免稅范圍。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如學校的工廠、商店、招待所等應照章納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經營用的房產不免。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出租的房產,應照章納稅。
5、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名銀行總行所屬分支結構自用的房地產,免征房產稅。
6、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7、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1)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免稅。
(2)損壞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3)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做相應說明。
(4)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工程結束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從基建單位減收的次月起,照章納稅。
(5)為鼓勵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征收房產稅。
(6)從1988年1月1日起,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他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
(7)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房產稅。
(8)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9)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
(10)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應當依法征收房產稅;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的上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帳中劃分清楚的,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產稅。
(11)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的生產用房,暫免征收房產稅。這里的“供熱企業”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稅收優惠,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對某一部分特定企業和課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國家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區、行業、企業和業務的發展,或者對某些具有實際困難的納稅人給予照顧,在稅法中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
地方稅收優惠政策有企業所得稅優惠、營業稅優惠、個人所得稅優惠、城建稅優惠、房產稅優惠等。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內容有:
1、免稅 對某些特殊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稅法規定免征某種稅收的全部稅款的規定;
2、減稅 對某些特殊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稅法規定免征某種稅收的部分稅款的規定;
3、退稅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將已經征收的稅款,部分或全部退還給納稅人;
4、優惠稅率 稅法在規定某一稅種的基本稅率的基礎上,規定一個或者若干個低于基本稅率的稅率,對某些特殊納稅人和征稅對象按照這種較低的稅率征收,作為對其的一種鼓勵和照顧;
5、起征點 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的數額,征稅對象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額征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
6、免征額 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中免于征稅的部分,凡是規定有免征額的,對免征額部分不征稅,僅就超過免征部分征稅;
7、緩繳稅款 納稅人因資金周轉發生困難,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推遲繳納稅款;
8、其他 如稅額扣除等。
哪些房屋可以享受房產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上述免稅單位的出租房產不屬于免稅范圍。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如學校的工廠、商店、招待所等應照章納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經營用的房產不免。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出租的房產,應照章納稅。
5、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名銀行總行所屬分支結構自用的房地產,免征房產稅。
6、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7、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1)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免稅。
(2)損壞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3)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做相應說明。
(4)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工程結束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從基建單位減收的次月起,照章納稅。
(5)為鼓勵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征收房產稅。
(6)從1988年1月1日起,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他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
(7)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房產稅。
(8)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9)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
(10)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應當依法征收房產稅;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的上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帳中劃分清楚的,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產稅。
(11)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的生產用房,暫免征收房產稅。這里的“供熱企業”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上述免稅單位的出租房產不屬于免稅范圍;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如學校的工廠、商店、招待所等應照章納稅;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經營用的房產不免;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出租的房產,應照章納稅;
(五)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地產,免征房產稅;
(六)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七)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八)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免稅;
(九)損壞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十)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做相應說明;
(十一)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工程結束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從基建單位減收的次月起,照章納稅;
(十二)為鼓勵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征收房產稅;
(十三)從1988年1月1日起,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他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
(十四)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房產稅;
(十五)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十六)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
(十七)對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應當依法征收房產稅;對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的上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在單位財務帳中劃分清楚的,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產稅;
(十八)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的生產用房,暫免征收房產稅。這里的“供熱企業”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十九)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位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和選并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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