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外地施工在異地地稅局交的0.2%企業所得稅,如何抵企業所得稅,我們的企業所得稅是在國稅
施工單位外地施工在異地地稅局交的0.2%企業所得稅,如何抵企業所得稅,我們的企業所得稅是在國稅交的,能抵扣嗎?本來外出經營地交的企業所得稅是可以全額抵的,但是問題是你本地的企版業所得稅是在權國稅交的,這就有些麻煩了,國稅很可能不認這筆賬。
當時你在外出經營地地稅局開發票時,應該向地稅局提供注冊地企業所得稅在國稅繳納的證明,這樣地稅就不會按0.2%征收你的企業所得稅的,那是違反規定的。
下次一定要記得,免得交了冤枉錢
所以,能不能抵扣要看你注冊地國稅局肯不肯了,這要人家說了算。
是施工企業我異地施工,如果開了外管證,那就是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是在企業所版在地進行的權,在外地交的企業所得稅在匯算時是可以扣除的。異地施工是跨省的吧,如果不是跨省的,在施工地是不用預繳企業所得稅的。
在匯算清繳時抵扣,具體政策看國稅函[2010]39號和159號]
我們是一家建安企業,當地國稅已繳了企業所得稅,外地的地稅也要繳納我們0.2%,怎樣避免在地稅被預征收呢
我們是一家福鼎的建安企業,在外地有業務,我們在當地國稅已經繳了企業所得稅,現在外地的地稅也要征收我們企業所得稅0.2%,這樣是不是重復征收了?怎樣避免在地稅被預征收呢?請高手指點下?謝謝外出經營建筑安裝在經營當地預征稅是必須的,無法避免。為避免重復征稅,可持《外出回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答明》(外出經營前到本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施工完成后由外地稅務機關征稅后填寫相關內容后蓋章,最后回本地主管稅務機關核銷),和外地完稅憑證到本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建筑公司在外地承包的合同,企業所得稅在哪交?
我公司在外地承包了工程,但是沒有辦理《外管證》,會計在本地稅務局交了企業所得稅,代開工程發票時地稅局的人說要在工程所在地開,而且所得稅不該在他們這繳,要退回重新到施工地去繳納企業所得稅,施工地地稅局要我們提供《外管證》,但是在施工地交納了企業所得稅,《外管證》又該在哪開?我今天第一天上班,求大俠幫幫忙! 一、地稅交納的是個人所得稅;國稅交納的企業所得稅。
二、從2002年回1月1日起,新答辦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在國稅交納,2002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業(除中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在地稅繳納。
具體標準 :
1、內資企業所得稅是針對企業的利潤(應納稅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除基本稅率33%以外還有兩檔低稅率18%、27%。利潤(應納所得額)在三萬元以下稅率18%,三至十萬元27%,十萬以上為33%。
2、內資企業所得稅有兩種征收方式,一種是核定征收,就是根據你的收入直接乘以一個比率(根據行業不同稅務機關給企業制定不同的比率)得出的數算是你的利潤,然后再乘以相應的稅率(18%、27%、33%)算出你的應納企業所得稅;另一種是查帳征收,就是根據你帳上的收入減去你的成本和費用,得出你的利潤數,然后再乘以相應稅率(18%、27%、33%)算出應交所得稅金額。
1、一般情況下,如果你持有《外管證》,企業所得稅就應該在核算地繳回納,不在施工地答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你沒有持有《外管證》,施工地稅務機關就可能要求你在施工地繳納企業所得稅。2、《外管證》是向企業核算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地稅局
建筑工程企業沒有外管證,企業所得稅要在工程所在地全額繳納嗎,還是預交0.2%
不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
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擴展資料: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納稅人應當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經營地稅務機關應當在此證明上注明納稅人的經營、納稅及發票情況。
納稅人應持證明,在證明有效期屆滿10日內,回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證明繳銷手續。一旦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則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而成為營業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固定業戶。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沒有外管證必須在勞務所在地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不是預交0.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八、建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根據中華人復民共和國企業所制得稅法,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在登記注冊地,是否有外經證不影響登記注冊地,所以應在登記注冊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實際情況下有部分地方有違規政策或土政策,不交企業所得稅不給開發票,也就要不來錢,但交了以后回去登記地稅務局還會讓交的,所以一旦有這樣的糾紛,最好反應到國家稅務總局
我公司在一定施工繳納企業所得稅0.2%,在當季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未形成利潤,是否應在申報表上反映的預交
我公司在異地施工,在異地稅務局開具發票時繳納了營業稅,城維稅,教育費附加,同時還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回到本地后,本季度末形成利潤,將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在外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能否抵扣rn想問下就是在本季度為形成利潤的情況下,在申報所得稅是,需要把在異地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反映在申報表上嗎?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64號公告規定:
12、第13行“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填報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本期金額”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填入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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