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0年代起,我國便開始征收企業所得稅征稅,我們都知道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那么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是怎樣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多少?
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25%或20%、15%)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例題
某企業為居民納稅人,所得稅稅率為25%,2014年度該企業有關經營情況如下:
(1)全年實現產品銷售收入6800萬元,取得國債利息收入120萬元
(2)全年產品銷售成本3680萬元
(3)全年營業稅金及附加129.9萬元,其中,上繳消費稅81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4.23萬元,消費稅附加14.67萬元
(4)全年產品銷售費用1300萬元(其中廣告宣傳費用1150萬元)
要求:
(1)計算該企業2014年利潤總額
(2)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稅額(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解答:
(1)利潤總額=6800+120-3680-129.9-1300-1280-90-36=404.1萬元
(2)需要調整的項目如下:
1、國債利息收入不交納企業所得稅,所以調減120萬元;
2、廣告宣傳費的扣除限額=6800*15%=1020萬元,小于本期發生額1150,所以調增130萬元,這130萬元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3、業務招待費:84*60%=50.4萬元,6800*0.5%=34萬元,因為34<50.4,所以本期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為34萬元,應調增84-34=50萬元;
新產品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50%:150*50%=75萬元,應調減75萬元;
綜上,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404.1-120+130+50-75+5+10.8+8=412.9
當年企業所得稅稅額=412.9*25%=103.225≈103.23萬元
擴展資料: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⑵計稅工資的扣除。 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后,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25%或20%、15%)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總額-準予扣除的項目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納稅準予扣除的項目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等,在確定納稅人的扣除項目時,還應注意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和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政府批準,可以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企業要根據情況要求辦理。
1、直接法,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2、間接法,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或減按照稅法規定調整的項目金額后,即為應納稅所得額。
自90年代起,我國便開始征收企業所得稅征稅,我們都知道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那么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是怎樣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多少?
自90年代起,我國便開始征收企業所得稅征稅,我們都知道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那么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是怎樣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多少?
應納企業所得稅稅款=應納稅所得額×25%。
根據《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根據《實施細則》規定:企業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l/12或l/4,或者按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所得稅。據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月(季)預繳所得稅款=月(季)應納稅所得額×33% 或:月(季)預繳所得稅稅額=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12(或1/4)×25%。
企業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都應在月(季)預繳的基礎上,于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計算公式為:全年應納所得稅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3%;匯算應補(退)所得稅稅額=全年應納所得稅稅額-各月(季)預繳所得稅稅額合計。
假如你第一季度利潤末本年利潤累計為A,那么你這時候就要預繳A*25*%的企業所得稅,第二季度假如利潤累計額小于A*(為B),那么你這個月就不要交所得稅,如果高于A,那就要補交(B-A)*0.25的企業所得稅,第三和第四季度依此類推。
也就是說從第一季度開始到后面幾個季度,你就依次比較損益表的利潤累計額,如果后面期的大于前期中大的那個,就要對差額按企業所得稅率預交所得稅,如果小于就不用交。所以你的情況,第四季度應該預交的企業所得稅是10萬減去第三季度繳納的2萬5以后的75000元。
擴展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是據以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以及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成本是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耗費和各項間接費用。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等。除此以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外,稅收有關規定中還明確了一些需按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的扣除項目。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⑵計稅工資的扣除。 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后,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⑶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⑷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的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⑸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稅法采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一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制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采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發票沖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參考資料:企業所得稅-百度百科
應納稅所得額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間接法。
1、直接計算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
2、間接計算法: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例1:某企業為居民企業,2008年發生經營業務如下:
(1)取得產品銷售收入4000萬元。
(2)發生產品銷售成本2600萬元。
(3)發生銷售費用770萬元(其中廣告費650萬元);管理費用48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25萬元);財務費用60萬元。
(4)銷售稅金160萬元(含增值稅120萬元)。
(5)營業外收人80萬元,營業外支出50萬元(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款30萬元,支付稅收滯納金6萬元)。
(6)計入成本、費用中的實發工資總額200萬元、撥繳職工工會經費5萬元、發生職工福利費31萬元、發生職工教育經費7萬元。
要求:計算該企業2008年度實際應納的企業所得稅。
計算過程:
(1)會計利潤總額=4000+80-2 600-770-480-60-40-50= 80(萬元)
(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調增所得額=650-4 000×15%=650-600=50(萬元)
(3)業務招待費調增所得額=25-25×60%=25-15=10(萬元)
4 000×5‰= 20萬元>25×60%=15(萬元)
(4)捐贈支出應調增所得額=30-80×12%=20.4(萬元)
(5)工會經費應調增所得額=5-200×2%=1(萬元)
(6)職工福利費應調增所得額=31-200×14%=3(萬元)
(7)職工教育經費應調增所得額=7-200×2.5%=2(萬元)
(8)應納稅所得額=80+50+10+20.4+6+1+3+2=172.4(萬元)
(9) 2008年應繳企業所得稅=172.4×25%=43.1(萬元)
例2:某工業企業為居民企業,2008年發生經營業務如下:
全年取得產品銷售收入為5 600萬元,發生產品銷售成本4 0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800萬元,其他業務成本694萬元;取得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40萬元;繳納非增值稅銷售稅金及附加300萬元;發生的管理費用760萬元,其中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費用為60萬元。
業務招待費用70萬元;發生財務費用200萬元;取得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收益34萬元(已在投資方所在地按15%的稅率繳納了所得稅);取得營業外收入100萬元,發生營業外支出250萬元(其中含公益捐贈38萬元)。
要求:計算該企業2008年應納的企業所得稅。
計算過程:
(1)利潤總額=5 600+800+40+34+100-4 000-694-300-760-200-250= 370(萬元)
(2)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應調減所得額40萬元。
(3)技術開發費調減所得額=60 ×500/o=30(萬元)
(4)按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的60%計算=70 ×60%=42(萬元)
按銷售(營業)收入的5‰ 計算=(5 600+800) ×5‰=32(萬元)
按照規定稅前扣除限額應為32萬元,實際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0-32=38(萬元)
(5)取得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收益屬于免稅收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4萬元。
(6)捐贈扣除標準=370 ×12%=44.4(萬元)
實際捐贈額38萬元小于扣除標準44.4萬元,可按實捐數扣除,不做納稅調整。
(7)應納稅所得額=370-40-30+38-34=304(萬元)
(8)該企業2008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304 ×25%=76(萬元)
擴展資料:
稅收種類:
1.國營企業所得稅
國營企業所得稅是對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參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并直接調節企業利益的一個關鍵性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國有企業不征所得稅,而實行國有企業上交利潤的制度。
為了理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通過在各地進行“利改稅”試點,于1983年在全國推行第一步“利改稅”,規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對全國大部分國有企業征收所得稅,征稅時間從1983年1月1日起計算。
第一步 ;“利改稅”辦法規定,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征收55%的所得稅。稅后利潤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采取遞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征收調節稅、定額上交等辦法。
1984年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繳納了55%的所得稅后的利潤統一開征調節稅,設想把國家同國有企業的分配關系完全作為稅收關系固定下來。
國務院于1984年9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對第二步“利改稅”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2.集體企業所得稅
集體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從事工業、商業、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集體企業所得稅是由原工商所得稅演變而來的。
3.私營企業所得稅
私營企業所得稅是對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個體經濟的發展,資產私人所有、雇工達到一定人數的私營企業產生了。
4.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根據對外開放的政策,為適應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新情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同年12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公布了施行細則。
這是中國制定的第一部直接涉外的企業所得稅法。它是按照維護國家權益,稅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
征稅對象是合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工業、采掘業、交通運輸、農林牧業質游業、飲食服務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紅利、利息所得和轉讓財產以及提供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版權等項所得。
5.外國企業所得稅
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外合作經營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國企業的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于1981年 12月13日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于1982年2月21日公布施行細則。這是中國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之后,制定的又一部直接涉外的企業所得稅法。
6.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指對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對外國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個稅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設稅法》是在總結十多年改革開放的實踐經驗,參照國際慣例,合并《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基礎上,經過長期研究醞釀后制定的。
經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從1991年7月1日起實施。
參考資料:企業所得稅-百度百科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1)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為25%;
(2)符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
(3)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
(4)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稅率。
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
1.直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提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法規定計算。
2.間接法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1)納稅調整增加額
①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經扣除,但稅法規定不能扣除的項目金額;
②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已經扣除,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部分的金額;
③未計或者少計的應稅收益。
(2)納稅調整減少額
①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
②減稅或者免稅收益;
③彌補以前年度(5年內)未彌補的虧損額。
自90年代起,我國便開始征收企業所得稅征稅,我們都知道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那么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是怎樣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多少?
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企業所得稅稅率減按20%。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分為兩種,一是查賬征收,另一是核定征收;
1、查賬征收的
應交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成本(費用)-稅金+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納稅調整額
按月(季)預繳時:
應交企業所得稅=利潤總額*適用稅率
2、核定征收的,應交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額*所得率*適用稅率。
擴展資料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
包括以下6類: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怎么算的?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
自90年代起,我國便開始征收企業所得稅征稅,我們都知道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那么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是怎樣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多少?
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25%或20%、15%)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例題
某企業為居民納稅人,所得稅稅率為25%,2014年度該企業有關經營情況如下:
(1)全年實現產品銷售收入6800萬元,取得國債利息收入120萬元
(2)全年產品銷售成本3680萬元
(3)全年營業稅金及附加129.9萬元,其中,上繳消費稅81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34.23萬元,消費稅附加14.67萬元
(4)全年產品銷售費用1300萬元(其中廣告宣傳費用1150萬元)
要求:
(1)計算該企業2014年利潤總額
(2)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稅額(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解答:
(1)利潤總額=6800+120-3680-129.9-1300-1280-90-36=404.1萬元
(2)需要調整的項目如下:
1、國債利息收入不交納企業所得稅,所以調減120萬元;
2、廣告宣傳費的扣除限額=6800*15%=1020萬元,小于本期發生額1150,所以調增130萬元,這130萬元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3、業務招待費:84*60%=50.4萬元,6800*0.5%=34萬元,因為34<50.4,所以本期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為34萬元,應調增84-34=50萬元;
新產品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50%:150*50%=75萬元,應調減75萬元;
綜上,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404.1-120+130+50-75+5+10.8+8=412.9
當年企業所得稅稅額=412.9*25%=103.225≈103.23萬元
擴展資料: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⑵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⑶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⑷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⑸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⑹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⑺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于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⑻各種贊助支出。
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參考資料:企業所得稅-百度百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