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要繳納的稅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而是房地產業務所涉及的諸多相關稅種的總稱,具體包括增值稅3%、7%、5%、1%的城市維護建設稅、2~3%的土地增值稅、合同價的萬分之五的印花稅、所得稅、房產稅等。
開發商賣房需要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商開出售樓收入發票,就要交營業稅;年終報表上賬面有利潤要交所得稅。清盤了要結算該盤子的總盈利,要交土地增值稅。
并且后兩種稅種目前都是預交的。即還沒到財務年度末結賬就要預交所得稅;還沒到清盤時刻就要按比例預交土地增值稅。
擴展資料:
1、交易服務費:
建筑面積(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稅:
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0. 05%
3、土地出讓金:
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
4、解困房:
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
5、商品房:土地出讓金按基準地價 × 3% × 未交土地出讓金的建筑面積
6、分攤費用:
成交價/總面積×分攤面積×10%(10樓以下)
成交價/總面積×分攤面積×20%(10樓以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二手房稅費
開發商賣房、收款、開發票,直接產生增值稅。不是按照“套”交稅,而是按照房屋總價交稅。
1、增值稅:執行一般計稅法的,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 銷項稅=含稅價÷(1+11%)×11%執行簡易計稅法的,應交增值稅=含稅價÷(1+5%)×5%
2、附加稅(城建稅7%、教育附加3%、地方附加2%):應交增值稅稅額×12%
3、預交企業所得稅:含稅價÷(1+11%)×10%×25%
4、預繳土地增值稅:含稅價÷(1+11%)×2%
5、印花稅: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
擴展資料
二手房稅費有以下:
1.二手房稅費
按照基準稅率征收交易總額的3%,若買方是首次購買面積小于(含)90m²的普通住宅計稅單價*總面積*1%,若買方首次購買面積超過90m²的普通住宅則繳納交易總額的1.5%。
二套房購買面積小于(含)90m²的普通住宅計稅單價*總面積*1%,若買方首次購買面積超過90m²的普通住宅則繳納交易總額的1.5%。
2.城建稅
營業稅的7%;教育費附加稅;營業稅的3%。
3.個人所得稅
以家庭為單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繳納個人房轉讓所得稅。
如果所售房產是非住宅類房產則不管什么情況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地稅局在征稅過程中對于營業稅繳納差額的情況,個人所得稅也必須征收差額的20%。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二手房稅費
開發商賣房、收款、開發票,直接產生增值稅。不是按照“套”交稅,而是按照房屋總價交稅。
1、增值稅:執行一般計稅法的,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 銷項稅=含稅價÷(1+11%)×11%執行簡易計稅法的,應交增值稅=含稅價÷(1+5%)×5%
2、附加稅(城建稅7%、教育附加3%、地方附加2%):應交增值稅稅額×12%
3、預交企業所得稅:含稅價÷(1+11%)×10%×25%
4、預繳土地增值稅:含稅價÷(1+11%)×2%
5、印花稅: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
(1)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免征契稅;(比如拆遷戶可免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3)個人購買自用普通商品住房減半征收契稅;
(4)居民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內新購各類商品房,按新購商品房與出售已購公房成交價的差額計征契稅;
(5)房屋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方繳納款;
(6)按《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7)對于夫妻離婚,因財產分割涉及房屋所有權證變更登記,免征契稅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二手房稅費
開發商賣房、收款、開發票,直接產生增值稅。不是按照“套”交稅,而是按照房屋總價交稅。
1、增值稅:執行一般計稅法的,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 銷項稅=含稅價÷(1+11%)×11%執行簡易計稅法的,應交增值稅=含稅價÷(1+5%)×5%
2、附加稅(城建稅7%、教育附加3%、地方附加2%):應交增值稅稅額×12%
3、預交企業所得稅:含稅價÷(1+11%)×10%×25%
4、預繳土地增值稅:含稅價÷(1+11%)×2%
5、印花稅: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五
北京市二手房交易中涉及到的稅費共有八種:
①印花稅(包括交易印花稅、房產證印花稅)
②契稅
③增值稅
④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
⑤個人所得稅
⑥土地增值稅
交易稅費
正常過戶
交易手續費: 2.5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
合同印花稅: 房屋成交總額×0.05%;
營 業 稅: 普通住宅 2年內:房屋成交總額×5.55% ;2年或2年以上:免征 ;
非普通住宅2年內:房屋成交總額×5.55% 2年或2年以上:差額 ×5.55% ;
個人所得稅: 普通住宅房屋成交總額的1%或利潤部分×20%;
非普通住宅 房屋成交總額的2%或利潤部分×20%;
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3年內:房屋成交總額×0.5% ,3年至5年:房屋成交總額×0.25% 5年或5年以上:免征;
買賣合同公證費:(買賣合同需要公證時才須繳納) 房屋成交總額×0.3%;
契稅是應由買方交納的,交稅比例是: 1、普通住宅應該交納成交價或是評估價的1.5%的契稅。2、非普通住宅應該交納成交價或是評估價的3%的契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二手房稅費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應該怎么開票
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關于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也就是說,文件并沒有規定,房地產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當然,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中規定, 房地產企業收到預收款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我們要注意,納稅義務時間指的是在那個時間有了納稅義務,需要申報納稅;而18號文件規定的是一種預繳增值稅的情形,并不是說企業產生了納稅義務。從法理上來講,是不一樣的。(當然,從實操上來說,很多人覺得是一樣的)從開具發票的角度來說,到了納稅義務時間,企業應該向客戶開具發票;而預繳增值稅時,并沒有到納稅義務時間,不應該給客戶開發票。
因此,從法理上來說,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開具收據就可以,而不用開具發票。但由于購房人向有關單位辦理銀行及公積金按揭貸款、辦理抵押登記、繳納契稅、申請購房補貼時均需提供發票,在此背景下,房地產企業如何向客戶開具發票出現了不同的做法:
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暫選擇“零稅率”開票,在發票備注欄單獨備注“預收款”。(山東、湖北、黑龍江、江蘇等)
房企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填寫3%的預征率,并按照預征率預繳稅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時,對收取預收款時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予以沖紅,同時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按照相關適用稅率或征收率補征稅款。(河南等)
有些地方堅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在收到預收款時,向購房者開具收據。待購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購房者以收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取增值稅發票。(新疆、江西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8月18日頒布)中規定:……
(十一)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p>
按照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應該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如何繳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二十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第二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二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應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預繳增值稅。待納稅義務發生時,應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依據其適用的計稅方法計算申報應納增值稅,已預繳的增值稅可以按規定抵減。
房地產企業納稅的方法:
包括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計算的依據是增值額,分為4個級次,即: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增值稅的稅率是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40%;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50%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60%。如果能夠提供原來的購房發票,營業稅按照差額的5.6%繳納,印花稅按照成交價全額的0.05%繳納。
(五)作為公司出售房產收入,還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差額的25%。
(六)企業出售房產,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稅率5%。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03〕16號: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按照營業稅額隨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3.出售房產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稅率25%。
參考鏈接:國家稅務局
一取得土地環節
開發商品房等經營性用地,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主要涉及契稅、印花稅。
1、契稅
應納稅額=土地成交價格×適用稅率(3%-5%)
2、印花稅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適用稅率
印花稅稅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金額×5‱
二 建設開發環節
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后進行施工,主要涉及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1、土地使用稅
應納稅額=土地實際占用面積×適用稅額
2、印花稅
常見的合同如下:
印花稅稅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金額×0.5‱+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金額×0.3‱+借款合同金額×0.05‱
三銷售環節
取得預售證后進行預售,需預繳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1、增值稅
增值稅分別要在預征和實際開發票清算兩個環節繳納。
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適用簡易計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預征及清算時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作為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繳城建稅(7%或5%或1%)。
3、土地增值稅(預繳)
預繳稅額=(預收款—預繳增值稅稅款)×預征率
預征率:住宅為2%,非住宅一般為3%或者4%
4、印花稅
印花稅稅額=商品房銷售合同金額×5‱
5、企業所得稅
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一般為15%)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待開發產品完工后,及時結算此前銷售的實際毛利額,將其與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合并計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環節
項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銷售,或滿足其他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預繳稅額
增值稅簡易計稅:清算收入=含稅銷售收入/(1+5%)
增值稅一般計稅:清算收入=(含稅銷售收入+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11%)
增值額=清算收入-(土地出讓金及契稅+房地產開發成本)×120%-房地產開發費用-印花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備注:
①開發費用中的利息支出,能按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據實扣除,但不能超過按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開發費用按土地出讓金及契稅與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扣除。
②不能提供證明的,開發費用按土地出讓金及契稅與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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