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出具證明的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案情】 某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作為賣方,與買方簽訂了燈具買賣合同。當燈具送達并安裝時,買方以燈具質量有問題為由拒絕付款并要求退貨,某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遂以買方欺詐為由報警。市公安局某區分局某派出所出警后對雙方進行了勸解。后某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依原合同申請仲裁,此時買方提交了一份由市公安局某區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內容為:在派出所的見證下,買賣雙方當時已解除了購銷合同,且某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退回預付款并無條件運走貨物。 此后仲裁委員會以原合同已經解除為由對某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造成該公司交付的仲裁費用無法追回。某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不承認在派出所的勸解下解除了雙方的購銷合同,遂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市公安局某區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以消除通過民事救濟途徑解決合同糾紛的障礙。 【評析】 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的“證明”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本著化解社會矛盾的原則,行政復議機關積極與被申請人協調溝通,后被申請人自行撤回了出具的《證明》,申請人亦撤回了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出具“證明”的行為是否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由此可見,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是具體行政行為。而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出具證明的行為是一種作證行為,并非是其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被申請人的工作是否存在瑕疵: 雖然被申請人的作證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但亦需指出其工作中的不妥之處:首先,申請人否認其同意解除購銷合同,稱其派往派出所解決糾紛的工作人員沒有其法定代表人關于解除合同的授權委托。故在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佐證當時糾紛雙方確實達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出具證明的行為缺乏事實根據。其次,申請人與買方的糾紛歸根結底是一種民事糾紛,應該通過民事救濟途徑加以解決,而被申請人的作證行為成了雙方解救合同糾紛的障礙。 (志國)
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是政府行為?
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是政府行為? 1、行為的目的。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刑事偵查,但目的是為了解決經濟糾紛,這種專行為在理論上應當認定為屬行政行為。
2、行為的形式。如果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偵查措施具有完整的刑事訴訟法要求的手續,即使其行為的目的存在疑點,也應視為刑事偵查行為。
3、行為的機構。如果非刑事偵查機構實施了刑事偵查行為,可以判定其行為屬于行政行為。
4、法律授權。公安機關實施的刑事偵查行為,應當獲得法律的明確授權。
您好!公來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自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公安機關的行政行為是政府行為。謝謝閱讀!
公安機關的行為是刑事偵查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
1、行為的抄目的。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刑事偵查,但目的是為了解決經濟糾紛,這種行為在理論上應當認定為行政行為。
2、行為的形式。如果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偵查措施具有完整的刑事訴訟法要求的手續,即使其行為的目的存在疑點,也應視為刑事偵查行為。
3、行為的機構。如果非刑事偵查機構實施了刑事偵查行為,可以判定其行為屬于行政行為。
4、法律授權。公安機關實施的刑事偵查行為,應當獲得法律的明確授權。
二者都有。公安機關在進行治安管理的時候,行使的是行政執法權;在偵查刑事案件的時候,行使的是偵查權。
都有。
如果要起訴公證處 公證處應承擔民事行為 還是屬行政行為
如果要起訴公證處,公證處應承擔民事行為。
具體還要看起訴的內容,如果是因其內失誤要其賠償容,則是民事賠償行為。
該由公證處承擔責任是行政訴訟。即使某人做錯了,那也是職業行為,個人觸犯刑法的法再追究其個人行為
公證處是事業單位,它沒有行政職權,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法律事實或事件予以證明不大可能成為行政被告,所以你提的是承擔責任不是行為,只能是民事責任。
《公證法》第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公證機構是獨立行使公證職能的單位,受司法局管理,但公證機構的責任與行政機關無關,在《公證法》制定的當時,主要的基調目的就是把各公證處脫離行政編制,變為獨立的服務單位。
"如果要起訴公證處 公證處應承擔民事行為 還是屬行政行為"---
公證處的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如追究其責任,民事責任毫無疑義!
當然啦,可能不排除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
看具體案件。
公證處是事業單位,它沒有行政職權,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法律事實或事件予以證明不大可能成為行政被告,所以你提的是承擔責任不是行為,只能是民事責任。
是行政訴訟。即使某人做錯了,那也是職業行為,該由公證處承擔責任,個人觸犯刑法的法再追究其個人行為。
要看你起訴什么了,如果是因其失誤要其賠償,則是民事賠償行為
行政機關做出的所有行為都是行政行為?這句話對還是錯?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內為。行政容機關的行為,如果是行使行政職權,則屬于行政行為;如果不是行使職權,則不是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也可以有民事行為、內部管理行為等等。 因此,這句話不正確。
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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