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啤酒包裝物消費稅的問題
【例題】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糧食白酒和啤酒。2007年1月“主營業務收入”賬戶反映銷售糧食白酒60 000斤,取得不含銷售額105 000元;銷售啤酒150噸,每噸不含稅售價2900元。在“其他業務收入”賬戶反映收取糧食白酒品牌使用費4680元;“其他應付款”賬戶反映本月銷售糧食白酒收取包裝物押金9360元,銷售啤酒收取包裝物押金1170元?。該酒廠本月應納消費稅稅額:?rn rn 【解析】糧食白酒應納消費稅=60000×0.5+105000×20%+4680÷1.17×20%+9360÷1.17×20%=53400元,啤酒應納消費稅=150×220=33000元,該酒廠應納消費稅稅額=53400+33000=86400 元。rn在確定啤酒的消費稅稅額時要包含包裝物押金嗎?rn答案中怎么看不出來?多謝 多謝!對于應稅消費來品包裝物押金,如源果是不再退還和收取1年以上的,應并入應稅消費品一并征收消費稅。
但是,有一樣是特殊的,那就是酒類生產企業,“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怎樣核算,都要并入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也就是說,酒類產品中,啤酒和黃酒包裝物押金,按一般消費品包裝物押金的規定確定是否征消費稅;而除這兩樣之外的其他酒類,包裝物押金一律征消費稅。
題目中沒有特殊說明啤酒的包裝物押金已超過一年或不再退還,所以視為正常押金,不征收消費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http://202.108.90.146/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43668&flag=1
二、但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從1995年6月1日起,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http://202.108.90.146/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1423&flag=1
三、啤酒出廠價格包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
http://202.108.90.146/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2114&flag=1
銷售150噸的啤酒收取1170元的押金,平均每噸7.8元,加上2900元不足3000元,因此啤酒的定額稅率為22元/噸。
四、
60000×0.5+105000×20%(白酒為定額稅率加比例稅率,定額稅率為每斤0.5元,比例稅率為20%,白酒原比例稅率為25%,從2006年4月1日調減為20%)
4680÷1.17×20%+9360÷1.17×20% (4680為價外費用,9360為包裝物押金,均應并入收入征收消費稅,由于是收取的全部金額因此要換算出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150×220(啤酒實行從量定額,由于加上包裝物售價為2907.8元/噸,不足3000元/噸,因此定額稅率為220元/噸)
啤酒是從量征消費稅的,包裝物押金不含消費稅,也不計消費稅。
酒類消費稅計算
某酒廠2007年9月發生如下經濟業務:rn(1)銷售糧食白酒50噸,不含稅單價6000元/噸,銷售散裝白酒20噸,不含稅單價4500元/噸,款項全部存入銀行。rn(2)銷售以外購薯類白酒和自產糠麩白酒勾對的散裝白酒8噸,不含稅單價3200元/噸,貨款已收回。rn(3)用自產的散裝白酒15噸,從農民手中換玉米,玉米已驗收入庫,開出收購專用發票。rn(4)該廠委托某酒廠為其加工酒精,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連續生產套裝禮品白酒8噸,每噸不含稅單價8000元。rn 計算該酒廠當月應納消費稅稅額(注:糧食白酒定額稅率0.5元/500克;比例稅率為25%)。(1)糧食白酒復從價稅=50*6000*25%=75000,從量稅=50*2000*0.5=50000
散裝制白酒從價稅=20*4500*25%=22500,從量稅=20*2000*0.5=20000
(2)勾對的散裝白酒從價稅=8*3200*25%=6400,從量稅=8*2000*0.5=8000
(3)散裝白酒換玉米按最高售價計稅=15*6000*25%=22500,從量稅=15*2000*0.5=15000
(4)套裝禮品白酒從價稅=8*8000*25%=16000,從量稅=8*2000*0.5=8000
當月應納消費稅稅額=75000+50000+22500+20000+6400+8000+22500+15000+16000+8000=243400(元)
酒類產品的稅目分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啤酒、黃酒、其他酒和酒精。
(1)白酒消費稅稅率包括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比例稅率為糧食白酒25%、薯類白酒15%,定額稅率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每斤(500克)0.5元。
(2)啤酒稅率為定額稅率。每噸啤酒出廠價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為每噸250元;每噸啤酒出廠價在3000元以下的,單位稅額為每噸220元。娛樂業、飲食業自治啤酒,單位稅額每噸250元。
(3)應納稅額=從量計算的應納稅額+從價計算的應納稅額
=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小酒廠一律實行查實征收辦法,不再實行定額、定律的雙定征稅辦法。
例如,某卷煙廠本月銷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條)卷煙,其中500箱調撥價格(不含增值稅)為每條40元,另500箱調撥價格(不含增值稅)為每條80元,本月進項稅額為1300000元。應納消費稅和增值稅計算如下:
(1)消費稅計算
從量計稅:應納稅額=150×1000=150000(元)
從價計稅:
調撥價格每條40元的卷煙應納稅額=40×(500×250)×30%=1500000(元)
調撥價格每條80元的卷煙應納稅額=80×(500×250)×45%=4500000(元)
應納消費稅額=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稅計算
應納增值稅額=[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啤酒類計征消費稅問題
[啤酒類計征消費稅,是以噸位計算。升怎么轉換為噸位.】《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黃酒、啤酒是以噸為稅額單位;汽油、柴油是以升為稅額單位的。但是,考慮到在實際銷售過程中,一些納稅人會把噸或升這兩個計量單位混用,為了規范不同產品的計量單位,以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噸與升兩個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見表3-2。
表3-2 噸、升換算表
啤酒 1噸=988升 汽油 1噸—1388升
黃酒 1噸=962升 柴油 1噸=1 176升
石腦油 1噸=1 385升 溶劑油 1噸=1 282升
潤滑油 1噸=1 126升 、 燃料油 1噸=1 015升
航空煤油 1噸=1 246升
一般每一件酒都有它的凈重是多少千克的,由千克轉換為噸位.例;500ml 1瓶酒,一件12瓶,共6000毫升,也就是12千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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