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是如何認定的
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程序有以下步驟:
①提出申請報告。 符合一般納稅人規定條件的納稅人,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時,應提出申請報告,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辦稅人員名單及其證書;銀行賬號證明;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和納稅情況綜合報告;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新開業企業的驗資證明;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②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證件、資料經初步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由企業填寫并上報待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的內容與填制要求如下: 企業基本情況。要求填寫申請時間、經營地址、電話、郵政編碼、經營范圍、經濟性質、開戶銀行賬號、職工人數等。 納稅人年度納稅資料。要求填寫生產貨物的銷售額,加工、修理、修配的銷售額,應稅銷售額合計,固定資產規模等,以便稅務機關據以判斷企業是否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會計核算狀況。要求填寫專業財務人員人數,設置賬簿種類,能否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等情況,以便稅務機關據以判斷企業會計核算是否健全。 審批意見,由有關稅務部門填寫。 ③稅務機關認定。 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即在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 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可按增值稅稅法規定計算應稅額,并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2018有哪些內容?
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稅法里有直接的規定,主要是規模、會計核算程度兩個方面,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定量標準和定性標準,具體內容是:
一、規模上的標準:
1. 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適用50%的標準),年應稅銷售額大于50萬元為一般納稅人;
2. 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大于80萬元為一般納稅人;
3.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大于500萬元為一般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
二.納稅人性質和會計核算程度方面的標準:
1.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并非所有超過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納稅人都可以轉為一般納稅人,同時,并非年應稅銷售額沒有達到標準的納稅人不能轉為一般納稅人。
銷售額小于50萬為小規模納稅人,如果貴公司銷售額大于50萬,就要升級成為一般納稅人; 商業企業:年銷售額小于80萬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最新一般納稅人標準?
一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
1.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2.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3.來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什么叫一般納稅人、什么是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是什么意思?
1.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2.凡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都必須主動提出申請,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
3.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4.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5.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6.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第4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7.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2.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3.北京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上海一般納稅人資格查詢。
四、一般納稅人有什么好處?
1.一般納稅人可以可開專用發票 (即可抵扣發票), 增值稅發票 (17%);
2.一般納稅人的財務、稅務、管理要求規范,財務人員要求高,可以減少經營風險、涉稅風險;
3.一般納稅人可以證明公司的實力,能與更大的公司合作,通常大公司都是一般納稅人,因此生意容易做大;
4.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進項票可以抵扣,稅負比較合理,毛利低一點的生意也可以做,因此生意也容易作大。
五、怎樣如何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一般納稅人申請程序流程?
1.當事人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2.領取、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書》
納稅人領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書》后,應當按照規定內容逐項如實填寫或粘貼相關資料,并加蓋企業印章,經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后,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書》及書面申請提交受理國家稅務機關。
3.核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1)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齊全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書》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受理機關報縣(區)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
2)稅務機關自受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批,向納稅人核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在稅務登記證副本左上角加蓋”暫定一般納稅人”章。
3)納稅人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初審時必須指派至少兩人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實地調查并據實寫出調查報告,稅政部門收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后應派人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實地調查。
4)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書》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受理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5)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務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并退回所有申請資料。
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一、自主申請:
從業人數達12人
注冊資金達100萬
二、被動成為:
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超過50萬
銷售業,服務業的收入超過500萬的企業
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
我是新辦的承租電力企業,有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一年上交的承包款136萬元,原來電力企業是一般納稅人,承包經營后,我新成立公司可以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新規定,供參考!
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2009新規定)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 開業滿一年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
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關于完善新辦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的通知 (蘇國稅函【2009】第144號)
1、自2009年6月1日起,新辦工業企業(指生產、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等非商業企業)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主管稅務機關經案頭審核、實地查驗等,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的,應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取消預認定(暫認定)。
2、2009年6月1日前已納入一般納稅人預認定(暫認定)的工業企業,預認定期限未滿,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其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
(三)、關于加強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9】第102號)
1、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辦小型商貿企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及《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的要求進行案頭審核、約談和實地查驗等,對無證據證明企業存在騙取一般納稅人資格行為的,可直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在六個月內實行跟蹤管理。
2、對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跟蹤管理期間重點監控該類企業能否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是否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等情況。
3、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在六個月跟蹤管理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發現問題的次月1日起轉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及其補充通知的規定實行輔導期管理。
(1)、未能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報送納稅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有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行為的。
4、2009年6月1日前已實行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其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并在原輔導期剩余期限內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管理。
(四)、2009年6月1日前已納入一般納稅人預認定或輔導期管理的企業管理要求
根據上述文件精神,結合區局實際情況,經區局決定,對2009年6月1日前已納入一般納稅人預認定或輔導期管理的企業,仍按月辦理轉正認定手續。
預認定或輔導期到期企業,可于預認定或輔導期到期的次月初攜帶“企業公章”及“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到29號窗口領取正式認定通知書,并加蓋“增值稅一般人”戳記。
2009年6月1日前已納入一般納稅人預認定或輔導期管理的納稅人名單,詳見本月稅法公告解讀資料的附件2。
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是什么?
新規定,供參考!
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2009新規定)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 開業滿一年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
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關于完善新辦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的通知 (蘇國稅函【2009】第144號)
1、自2009年6月1日起,新辦工業企業(指生產、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等非商業企業)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主管稅務機關經案頭審核、實地查驗等,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的,應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取消預認定(暫認定)。
2、2009年6月1日前已納入一般納稅人預認定(暫認定)的工業企業,預認定期限未滿,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其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
(三)、關于加強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 (蘇國稅發【2009】第102號)
1、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辦小型商貿企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及《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的要求進行案頭審核、約談和實地查驗等,對無證據證明企業存在騙取一般納稅人資格行為的,可直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在六個月內實行跟蹤管理。
2、對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跟蹤管理期間重點監控該類企業能否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是否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等情況。
3、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在六個月跟蹤管理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發現問題的次月1日起轉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及其補充通知的規定實行輔導期管理。
(1)、未能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報送納稅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有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行為的。
4、2009年6月1日前已實行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其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并在原輔導期剩余期限內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管理。
(四)、2009年6月1日前已納入一般納稅人預認定或輔導期管理的企業管理要求
根據上述文件精神,結合區局實際情況,經區局決定,對2009年6月1日前已納入一般納稅人預認定或輔導期管理的企業,仍按月辦理轉正認定手續。
預認定或輔導期到期企業,可于預認定或輔導期到期的次月初攜帶“企業公章”及“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到29號窗口領取正式認定通知書,并加蓋“增值稅一般人”戳記。
2009年6月1日前已納入一般納稅人預認定或輔導期管理的納稅人名單,詳見本月稅法公告解讀資料的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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