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費稅從量計算
計算白酒從量消費稅時為何要乘2000啊。。這個2000是什么??2000是指 1噸=2000斤
白酒消費稅采用復合計稅辦法,白酒生產企業往往涉及生產加工、委托加工、產品進口、成套銷售、視同銷售等不同業務類型,消費稅的計稅價格確定也不盡相同,實務中較難把握。現將幾種特殊情形下白酒消費稅計算的方法進行介紹:
1、委托加工產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可以扣除已納消費稅,但是糧食白酒不屬于可以扣除的應稅消費品之列。實行復合計稅辦法的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2、國外進口商品
進口酒類應稅消費品,按復合計稅辦法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例如,2012年10月,某企業進口某外國品牌白酒300噸,每噸到岸價格為15000元,白酒的關稅稅率為20%。組成計稅價格=300×(15000+15000×20%+2000×0.5)÷(1-20%)÷10000=712.5(萬元),應納消費稅=712.5×20%+300×2000×0.5÷10000=172.5(萬元);應納增值稅=[300×(15000+15000×20%)÷10000+172.5]×17%=121.125(萬元)。
3、核定計稅價格
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托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生產白酒的商業機構)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如下:(一)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二)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例如,某酒廠2012年11月份銷售白酒100噸,對外銷售不含稅單價6000元/噸,進項稅額為82000元。該酒廠設立一個銷售部,酒廠銷售給銷售部的白酒價格為4000元/噸。稅務機關核定該酒廠銷售白酒的最低計稅價格為5500元/噸,則酒廠應納消費稅=100×5500×20%+100×2000×0.5=21(萬元);應納增值稅=100×6000×17%-82000=20000(元)。
4、成套產品銷售
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對于除啤酒、黃酒以外的酒類包裝物及押金,應在收取時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包裝物押金要還原成不含稅價格計算;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例如,酒廠將自己生產的糧食白酒與黃酒共10噸組成禮品套裝出售給某商場,總售價60萬元,隨貨銷售的包裝物不含稅價為12萬元,假設包裝物未單獨計價,收取包裝物押金2.34萬元,向商場收取品牌使用費3.51萬元,進項稅額為76500元。則計征消費稅時適用白酒消費稅稅率,應納消費稅=(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20%+10×2000×0.5=164000(元);應納增值稅=(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17%-76500=54400(元)。
5、產品視同銷售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納稅人將自產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的,以最高銷售價格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其他按照同類商品的售價或加權平均價計算。例如,某酒廠將自產的2噸糧食白酒換取原材料,對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0萬元,進項稅金為5.1萬元;酒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5萬元。自產白酒的成本價為22萬元。同類糧食白酒最高不含稅售價為40萬元。應納消費稅=400000×20%+2×2000×0.5=82000(元);增值稅按售價或加權平均價計算,應納增值稅=350000×17%-51000=8500(元)。
糧食白酒消費稅20%,是從價稅,即出廠價*20%。
從量稅是每噸1000元=每斤5角。不論出廠價回多少元。
如某種名酒,答每瓶(按1斤計算)出廠價500元,
則稅額=500*20%+0.5=100.5元
某種普通酒,每瓶出廠價5元,
則稅額=5*20%+0.5=1.5元
(相當于稅收增長50%)
1.不含稅銷售額=153600/1.17=131282.05
2.酒的消費稅屬于復合計稅方法:除了定率20%以外,還需要繳納內從量,每斤0.5元,容因此:
消費稅=131282.05*0.2+2.3*2000*0.5=26256.41+2300=28556.41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酒類的消費稅計算方法是什么?
酒類產品的稅目分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啤酒、黃酒、其他酒和酒精。
(1)白酒消費稅稅率包括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比例稅率為糧食白酒25%、薯類白酒15%,定額稅率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每斤(500克)0.5元。
(2)啤酒稅率為定額稅率。每噸啤酒出廠價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為每噸250元;每噸啤酒出廠價在3000元以下的,單位稅額為每噸220元。娛樂業、飲食業自治啤酒,單位稅額每噸250元。
(3)應納稅額=從量計算的應納稅額+從價計算的應納稅額 =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小酒廠一律實行查實征收辦法,不再實行定額、定律的雙定征稅辦法。
例如,某卷煙廠本月銷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條)卷煙,其中500箱調撥價格(不含增值稅)為每條40元,另500箱調撥價格(不含增值稅)為每條80元,本月進項稅額為1300000元。應納消費稅和增值稅計算如下:
(1)消費稅計算
從量計稅:應納稅額=150×1000=150000(元)
從價計稅: 調撥價格每條40元的卷煙應納稅額=40×(500×250)×30%=1500000(元)
調撥價格每條80元的卷煙應納稅額=80×(500×250)×45%=4500000(元) 應納消費稅額=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稅計算
應納增值稅額=[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白酒的消費稅增值稅計算
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2年5月發生以下業務: (1)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糧食30噸,每噸收購價2000元,共計支付收購價款60000元。 (2)甲酒廠將收購的糧食從收購地直接運往異地的乙酒廠生產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畢,企業收回白酒8噸,取得乙酒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加工費25000元,代墊輔料價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當地無同類產品市場價格。rn3)本月內甲酒廠將收回的白酒批發售出7噸,每噸不含稅銷售額16000元。(4)另外支付給運輸單位的銷貨運輸費用12000元,取得普通發票。 (白酒的消費稅固定稅額為每斤0.5元,比例稅率為25%)。rn要求:(1)計算乙酒廠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和應納增值稅。 (2)計算甲酒廠增值稅乙酒廠增值稅=25000*17%=4250
甲繳納增值稅=16000*7*17%-60000*13%-25000*17%=6990運費未取得專用運輸發票,不得抵扣
(1)乙酒來廠代收代繳消源費稅計稅基礎=(60000*0.87+25000+15000+8*2000*0.5)/(1-0.25)=133600
則乙酒廠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125250*0.2+8*2000*0.5=41400
酒廠應應納增值稅=25000*0.17=4250
(2)甲酒廠增值稅=16000*7*0.17-(60000*0.13+25000*0.17+12000*0.07)=6150
希望能幫到你,謝謝
1.乙酒廠代收代繳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60000*0.87+25000+15000+8000*2*0.5/(1-25%)=133600元,
代繳消費稅=133600*0.25+8000*0.2*0.5=41400元
應納增值回稅=25000*0.17=4250元
2.甲酒廠答應納增值稅=19040-6786-4250-840=7164元
(1)乙酒廠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25000+15000)÷(1-25%)×25%+8×2000×0.5
乙酒廠應納增專值稅=25000×17%
(2)甲酒廠應納增值稅額屬=16000×17%- 60000×13%-25000×17%-12000×7%
看來都是學財務的。
糧食白酒的消費稅增值稅計算
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207月發生以下業務:rn1)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糧食30噸,每噸收購價2000元,共計支付收購價款60000元,負擔收購糧食的運費1000元rn2)甲酒廠將收購的糧食從收購地直接運往異地的乙酒廠生產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畢,企業收回白酒8噸,取得乙酒廠開具防偽稅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加工費25000元,代墊輔料價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當地無同類市場價格。甲酒廠負擔收回白酒的運費為2000元rn3)本月內甲酒廠將收回的白酒批發售出7噸,每噸不含稅銷售額16000元。rn要求:rn1)計算乙酒廠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和應納增值稅; rn2)計算甲酒廠應納消費稅和增值稅。委托收代繳的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30×2000×(1-l3%)+(25000+15000)]÷(1-25%)=122933(元)
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122933×25%+8×2000×0.5=38733(元)
②應納增值稅=(25000+15000)×17%=6800(元)
(2)甲酒廠:
①銷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不交消費稅。
②應納增值稅:
銷項稅額=7×16000×17%=19040(元)
進項稅額=30×2000×13%+6800+12000×7%=15440(元)
應納增值稅=19040-15440=3600(元)
消費稅中只有卷煙、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采用復合計稅的方法。應納稅額等于應稅專銷售數量乘以定額屬稅率再加上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乘以比例稅率。
白酒的比例稅率是20%,定額稅率是1元/公斤(1000元/噸)
9月份消費稅=1500*20%+50*0.1=300+5=3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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