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于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不按期繳納稅費等行為加收的具有補償性質或者懲罰性質的??铐?。民事合同屬中經常錯用滯納金,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民事合同中所謂的滯納金其實就是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最好不要超過合同價款的30%,否則人民法院通常會認定為過高,不予支持。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專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屬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于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
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1、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3、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劾U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滯納金
因逾期繳納稅款、保險費或水、電、煤氣等費用而需額外繳納的錢。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
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1、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3、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滯納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
我國法律中最早出現滯納金條款的是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發展至今,其已成為一種被廣泛運用的應對遲滯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措施,適用的范圍既包括行政行為,也包括民事行為。例如,在銀行以及水電氣等行業,都可以看到滯納金的身影。
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這個問題只規定了加收條件和比例。時至今日,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部門,似乎對滯納金的性質尚未形成統一的意見。
比如,有人認為,滯納金是行為人怠于履行金錢義務,而應該承擔的補償責任。也有人認為,滯納金實質上是一種懲罰措施。還有人認為,滯納金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等等。
擴展資料
法里面有規定滯納金的計算方式為應納滯納金=應納稅額×天數×0.05%。所以企業在發生滯納金財務往來的時候,首先要明確這筆帳應該屬于哪個科目,一般的處理方法會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中,因為滯納金是屬于懲罰性質的支出,在做會計分錄的時候,應該分兩個步驟來做:
第一個是
借:營業外支出-稅款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
補交滯納金的時候,可以直接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第二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營業外支出——稅款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滯納金
有過租房經歷的人都知道,有租房滯納金一說,但不一定都清楚一旦產生租房滯納金,具體的金額是多少?對于租房滯納金這方面知識的缺失,,很容易造成大家在繳納租房滯納金的時候,出現多給錢的情況。
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 如果是一般的房屋租賃應約定違約金,而非滯納金。違約金的比例由雙方自行約定,應在具體的租房合同中體現。如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另一方主張違約金的,一般不能高于實際損失的30%。雖然違約金是沒有上限,但過高法院也不會支持(一般以實際損失來看的),一般按月的為單月月租的一到二倍就差不多了;按日的話,如果數額實在太小,不方便與租戶溝通,一般晚個幾天也就算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就規定:“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痹撍痉ń忉寣s定違約金過高、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情形也規定了具體可參照的標準。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6-01-1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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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于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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