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來稅屬于源二級會計科目,為了核算城市維護建設的應交及實交等情況,企業應設置“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貸方登記應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方登記已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期末貸方余額為尚未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建稅計稅依據的包含因素:
1、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
2、納稅人被稅務機關查補的增值稅、消費稅
3、納稅人出口貨物免抵的增值稅
城建稅計稅依據的不包含因素
1、納稅人進口環節被海關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
2、除增值稅、消費稅以外的其他稅3.非稅款項(納稅人違反“兩稅”有關規定而被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等)
擴展資料
(一)納稅環節納稅人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環節。
(二)納稅地點
1、一般規定: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就是該納稅人繳納城建稅的地點。
2、特殊規定:代收代扣;異地預繳;流動經營。
代收代扣——由受托方代收代扣增值稅、消費稅的,代收代扣城建稅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的規定稅率(代收代扣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在代收代扣方所在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城市維護建設稅
計提:源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城建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
支付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
貸:銀行存款
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2016年5月1日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2016年5月1日之后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
審計程序
1.營業稅金及附加。獲取或編制營業稅金及附加明細表,復核加計是否正確,并與報表數、總賬數和明細賬合計數核對是否相符。
2.根據審定的本期應納營業稅的營業收入和其他納稅事項,按規定的稅率,分項計算、復核本期應納營業稅稅額,檢查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3.根據審定的本期應稅消費品銷售額(或數量),按規定適用的稅率,分項計算、復核本期應納消費稅稅額,檢查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4.根據審定的本期應納資源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按規定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符合本期應納資源稅稅額,檢查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營業稅金及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個稅種。它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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