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舉報公司偷稅漏稅會怎樣處理
最近西安奔馳漏油事件引發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務費,從這個強硬收取的費用操作模式來看,引起了奔馳4S店偷稅漏稅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這個行業推到風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種容易被判斷為“偷稅漏稅”的行為,給各位會計小伙伴梳理一下,謹防出錯,僅供大家參考哦!
1.以“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產品(商品)發出時不按時轉記銷售收入,長期掛賬,造成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
在實際操作中, 正確的做法是企業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銷售實現時,按實現的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預收賬款情況不多的,也可將預收的款項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
2.原材料轉讓、磨賬(企業間在產品購銷業務中不通過貨幣資金流動而是通過協議使得各自的應收、應付賬款相互抵消)不記“其它業務收入”,或者直接磨掉“應付賬款”,不計提“銷項稅額”。
3.價外收入不記銷售收入,不計提銷項稅額。
如:托收承付違約金,大部分企業收到違約金后,增加銀行存款沖減財務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詳細規定了價外費用的內容。凡是價外費用,無論納稅人的會計制度如何計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4.返利銷售。
返利銷售是廠家為占領市場,對商家經營本廠產品低于市場價格的利益補償,其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商家銷售廠家一定數量的產品并按時付完貨款,廠家按一定比例返還現金,二是返還實物、產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這些現金、實物后,現金不入賬也不作價外收入,更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賬外經營。
5.視同銷售不記收入。
企業用原材料、產成品等長期投資,產品(商品)送禮或作樣品進行展銷,不視同銷售記收入,不記提銷項稅額。
6.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會計準則,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應按照成本計入在建工程,同時進項稅額轉出計入在建工程。
7.公司資產、股東資產混同。
實踐中,存在著大量股東資產與企業資產混同的現象,例如股東個人賬戶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賬戶與股東賬戶互相交易等。當出現財產混同,公司的財產有可能被隱匿或轉移或被股東個人私吞。
8.流動資產損失。
直接記入營業外支出,涉及增值稅部分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規定:“……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中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9.報銷不屬于自己單位的費用。
10.盤盈的固定資產不作損益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股東舉報公司偷稅漏稅會怎樣處理
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稅務熱線12366。公司存在偷稅漏稅違法行為,如股東b不具有偷稅漏漏稅的故意,那么股東b不用承擔責任,股東b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承擔補繳稅款并繳納罰款的責任;若股東b具有偷稅漏稅的主觀故意或參與實施偷稅漏稅行為的話,若該偷稅漏稅行為觸犯刑法的話,股東b的“舉報行為”構成自首,可從輕處罰。
“12366納稅服務熱線”是國家稅務總局為適應加強和改進納稅服務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向國家信息產業部申請核批的全國稅務機關特服電話。它具有統一呼叫中心代號,即:國稅局為12366-1,地稅局為12366-2。
參考資料:
相關規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偷稅漏稅的后果
根據《刑法》第201條規定,企業偷稅漏稅的后果為將面臨下列處罰:
1.納稅人采取欺版騙、隱瞞手段進行虛權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5.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我公司有偷稅漏稅行為,現在想投訴,不知會給我帶來什么樣的影響?有哪位高人知道,在此謝謝啦!
我是其公司名存實亡的會計,曾開過10多張的不合格發票,所謂偷稅就是那種三聯式發票,他們分開來開發票,只填發票聯給客戶(金額數為實數),記賬聯上的金額寫小點兒,我也在他們的“指導”下這樣的寫過幾張發票,想投訴就是不知會給我帶來什么影響?你如果去舉報了,其結果可能是你失去這項工作或受到人身攻擊,僅此而已。私企的這種做法很普遍,稅務局正在加大普票檢查力度。
建議不要,因為這其實很常見,做會計要做到很實是不可能的~沒必要舉報,會得罪很多人的~
你雖然是名存實亡的會計,但是你也是第二責任人。
知錯就改不會給自己帶來什么后果.但是從一般人的心理出發.大家都有好處拿你就沒必要舉報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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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偷稅漏稅的后果是什么
企業偷稅漏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容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偷稅和漏稅有什么嚴重后果?
最近西安奔馳漏油事件引發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務費,從這個強硬收取的費用操作模式來看,引起了奔馳4S店偷稅漏稅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這個行業推到風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種容易被判斷為“偷稅漏稅”的行為,給各位會計小伙伴梳理一下,謹防出錯,僅供大家參考哦!
1.以“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產品(商品)發出時不按時轉記銷售收入,長期掛賬,造成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
在實際操作中, 正確的做法是企業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銷售實現時,按實現的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預收賬款情況不多的,也可將預收的款項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
2.原材料轉讓、磨賬(企業間在產品購銷業務中不通過貨幣資金流動而是通過協議使得各自的應收、應付賬款相互抵消)不記“其它業務收入”,或者直接磨掉“應付賬款”,不計提“銷項稅額”。
3.價外收入不記銷售收入,不計提銷項稅額。
如:托收承付違約金,大部分企業收到違約金后,增加銀行存款沖減財務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詳細規定了價外費用的內容。凡是價外費用,無論納稅人的會計制度如何計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4.返利銷售。
返利銷售是廠家為占領市場,對商家經營本廠產品低于市場價格的利益補償,其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商家銷售廠家一定數量的產品并按時付完貨款,廠家按一定比例返還現金,二是返還實物、產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這些現金、實物后,現金不入賬也不作價外收入,更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賬外經營。
5.視同銷售不記收入。
企業用原材料、產成品等長期投資,產品(商品)送禮或作樣品進行展銷,不視同銷售記收入,不記提銷項稅額。
6.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會計準則,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應按照成本計入在建工程,同時進項稅額轉出計入在建工程。
7.公司資產、股東資產混同。
實踐中,存在著大量股東資產與企業資產混同的現象,例如股東個人賬戶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賬戶與股東賬戶互相交易等。當出現財產混同,公司的財產有可能被隱匿或轉移或被股東個人私吞。
8.流動資產損失。
直接記入營業外支出,涉及增值稅部分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規定:“……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中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9.報銷不屬于自己單位的費用。
10.盤盈的固定資產不作損益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偷稅違法。只要是因為納稅人的原因少繳稅款,不論主觀客觀,一律視為偷稅。偷稅的后果:?1.經濟責任:(1)補稅滯納金;(2)罰款: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10%,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并處偷稅額5倍以下罰款。2.行政責任: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3.刑事責任: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只有因為稅務機關的過失而使納稅人少繳稅款才叫漏稅。漏稅的后果:補繳稅款:稅務機關3年內可以追征;特殊情況追征期可延長到10年;偷騙稅無限期追征,補稅時可爭取分期但要注意對現金流的沖擊。不用繳納滯納金、不罰款。綜上,只有偷稅達到一定數額時才會被判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1、分層次處罰
針對偷悅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層次是,“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層次是,: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層次的偷稅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后果。
2、對自然人偷稅并處罰金
針對偷稅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征,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并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稅人在經濟上占便宜。
3、對單位犯偷稅罪采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后,--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并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4、對多次偷稅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并處罰
本條第3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并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稅違法行為已經過稅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并處罰。
后果是會判處刑罰。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偷稅漏稅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
針對偷稅犯罪行內為的貪利容性特征,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并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偷稅人在經濟上占便宜。
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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