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源的定義是怎樣的?廣義和狹義的?
請盡量詳細,如果足夠詳細,可能追加贈送分數。rn謝謝! 稅源即稅收收入的來源,即各種稅收收入的最終出處。
每種稅收收入在經濟上都有其各自的來源。如企業所得稅的稅源,是企業的經營利潤;個人所得稅,是個人取得的各種收入。
稅源與征稅對象有時是一致的,如所得稅,但是有很多稅種,稅源與征稅對象并不一致。如房產稅,征稅對象是房屋的價值,而稅源則是房產的收益或房產所有人的收入。
征稅對象與稅源是密切相關的。政府通過稅收對經濟進行調節的作用點是在征稅對象上,如商品流轉額、所得額、財產、各種應稅行為:都是政府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點。但這些調節作用最終都要落到稅源上,最終歸宿到納稅人的收入上。稅收的作用點之所以不都直接放在稅源上對收入進行直接調節,是因為如果那樣,稅收調節的范圍就有很大的局限性,調節作用就會大大弱化,只能單純地調節收入作用點。放在征稅對象上,雖然最后的歸宿是在稅源上,但稅收調節的作用范圍就遠遠不止是收入了.
稅務常識網
http://www.xjboz.gov.cn/bzgs/sszs/swcs/sy.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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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概論問答
l、我國目前保留實物形態的稅種是什么?
答:保留實物形態的稅種是農業稅。
2、按稅收的計征標準如何分類?
答:按稅收計征標準分類,可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
3、什么是價內稅?什么是價外稅?
答:價內稅指稅金是價格的組成部分,必須按含稅價計稅。價外稅是價格的一個附加額或附加比例。
4、稅收分類方法有幾種,其中經常見的分類方法是如何分類的?
答:有12種,最常見的是按征稅對象性質分類,這樣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其它稅等三大類。
5、什么是流轉稅,其主要特點是什么?
答:它是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它具有收人的及時性、穩定性和征稅的廣泛性等特點。
6、按稅收的管理和使用權限分類可劃分哪幾種稅收?
答: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
7、什么叫所得稅?
答:是指對各類納稅人的應稅所得課征的稅收。所謂所得,原則講就是納稅人由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其他活動而獲得的收入扣除為取得收人所需費用之后的余額。
8、什么是行為稅,現行稅制中,行為稅有幾種?
答:是指對某些特定行為的課稅,是國家為了達到某種特定的政策要求,而對除商品或勞務的流轉行為、取得收益行為、占有或轉移財產行為以外的一些特定行為課稅。包括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城鄉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
9、稅收結構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稅收結構主要包括收人結構、稅種結構、稅制結構等。
10、影響稅收結構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答:影響稅收結構的因素主要有: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和經濟管理體制等。
11、我國目前的稅收結構可歸納為什么形式?
答:間接稅(流轉稅)大于直接稅(所得稅)。
12、社會再生產是由哪四個環節組成?
答:社會再生產是由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四個環節組成的。
13、構成稅法的要素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答:構成稅法的要素一股包括: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稅免稅、稅款繳納等。
14、什么是納稅人?
答:納稅人是稅法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個人和個體經濟組織。
15、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它們能不能成為納稅人?
答:自然人是指公民個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獨立行使法定權力和承擔法律義務的社會組織。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成為納稅人。
16、什么是征稅對象?
答:征稅對象是征稅客體,也就是對什么征稅。它表明對什么樣的標的物征稅。代表著征稅的廣度。
17、什么是計稅依據?
答:計稅依據是稅法規定計算應征稅額的根據。
18、什么是稅源?
答:稅源是稅收的最終出處,是稅收的源泉,它是物質生產領域型勞動者創造的國民收人。
19、什么是稅目?
答:稅目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它反映了具體的征稅范圍,是稅法中規定應當征稅的具體產品、行業和項目,體現了征稅的廣度。
20、什么是稅率?
答:稅率是指應納稅額與計稅依據數量之間的法定比例。
21、我國現行稅率有哪3種基本形式?
答: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固定稅率等。
22、什么是比例稅率?
答:比例稅率是對同一計稅依據,不論其數額大小,只規定一個統一的法定比例。它一般適用于對流轉稅的征稅。
23、什么是累進稅率?
答:累進稅率是按照計稅依據數額的大小,規定若干不同等級的稅額和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
24、什么是納稅環節?
答:納稅環節是指稅法規定的從生產到消費的商品流通過程中,或在國民收入的形成、分配使用過程中應該納稅的環節。
25、什么是納稅期限?
答: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對不同稅種向國家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
26、稅法規定流轉稅的納稅期限一般定為幾天?
答:為了簡化手續,便于納稅經營人管理,并有利于稅款的及時入庫,根據納稅人交納稅額的數額大小,分別核定1天、3天、5天、10天、15天,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27、什么是減稅、免稅?
答:減稅、免稅是稅制中對某些特殊情況給予減少或免除稅負的一種規定。
28、何為代征人?
接受稅務機關的委托,為征收稅款的人。代征人因其與稅務機關之間成立委托合同而作為稅務機關的受托人,根據稅務機關的授權為其處理具體的稅收事務。代征的義務由稅務機關發給的代征證書確定,主要包括:(l)向納稅義務人代征稅款的義務。并由此附設立專門帳戶,核算有關事項的義務。(2)按期辦理稅款入庫的義務。(3)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監督的義務。代征人主要存在于因稅源零星分散或所在地域偏僻等原因而使征收效率不高的稅種中。
國際稅法的概念、特征、調整對象
一、國際稅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國際稅法(International Tax Law)是一門年輕的法學學科,其基本范疇與基本理論尚處在形成時期,關于國際稅法的一系列最基本的理論問題如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概念、性質、基本原則、體系與地位等等,學界尚未取得一致觀點。我們本著“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態度,對國際稅法的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予以評述與研究,以期能推動中國國際稅法學基本范疇體系的形成與成熟。
(一)國際稅收的概念
國際稅法是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而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是一種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制度現象,其產生和發展的基礎是國際稅收現象的產生與發展。因此,探討國際稅法的概念就不得不首先從國際稅收(International Taxation)的概念入手。
稅收是國家主權的象征,它是一國憑借政治權力,參與社會產品分配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它體現的是以國家為主體的特定分配關系。稅收屬于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對于他國的人與事無權行使課稅權。但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不斷發展與各國經濟聯系的不斷加深,特別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隨著國際經濟、技術、貿易、投資、交通、通訊的迅速發展,出現了經濟全球化與經濟一體化,使得稅收關系也突破一國領域而形成國際稅收關系。
關于國際稅收的概念,學界主要存在兩大分歧。第一個分歧是國際稅收是否包括涉外稅收,在這一分歧中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為狹義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際稅收僅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在憑借政治權力對從事跨國活動的納稅人征稅時所形成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該觀點嚴格區分國家稅收與國際稅收,認為,一個國家的稅收不論其涉及的納稅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其涉及的課稅對象位于本國境內還是位于本國境外,都是該國政府同其本國納稅人之間發生的征納關系,應屬于國家稅收的范疇而排除在國際稅收概念之外,即國際稅收不包括各國的涉外稅收。第二種觀點為廣義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際稅收除了指國家與國家之間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外,還包括一國對涉外納稅人進行征稅而形成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即國際稅收除狹義的國際稅收外,還應當包括一國的涉外稅收。
關于國際稅收概念的第二個分歧是間接稅是否應包在國際稅收的概念之內,關于這一分歧也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為狹義說,認為,國際稅收涉及的稅種范圍只包括所得稅和財產稅等直接稅,而不包括關稅、增值稅、營業稅等間接稅。第二種觀點為廣義說,認為國際稅收涉及的稅種范圍除所得稅和財產稅外,還應當包括關稅等間接稅稅種。
通過考察國際稅收的產生與發展,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1)國際稅收產生的基礎是國際經濟一體化,或者說是跨國經濟活動;(2)各國政府對跨國經濟活動的稅收協調,其目的不僅僅在于對“稅收利益的分配”,而且在于通過稅收協調促進國際經濟的發展并進而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3)對商品稅的國際協調也是國際協調的重要內容;(4)國際稅收協調最終是通過一國政府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來實現的。因此,國際稅收的概念理應包括一國的涉外稅收,國際稅收不能脫離一國的涉外稅收而單獨存在,沒有各國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不會出現國家間的稅收協調關系。[1]
(二)學界關于國際稅法概念的分歧
理論界對國際稅法概念的分歧與上述國際稅收概念的分歧是直接對應的,即也存在兩大分歧,而每種分歧中也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觀點。關于國際稅法是否調整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狹義說認為,國際稅法僅僅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而廣義說認為,國際稅收既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也調整國家與涉外納稅人間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關于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否應當包括間接稅,狹義說認為僅僅包括直接稅,廣義說認為涉外性質的關稅等間接稅也包括其中。
縱觀目前中國國際稅法學界的觀點,主張純粹狹義說的學者已經基本沒有了,所謂純粹狹義說,是指既認為國際稅法不包括涉外稅法,又認為國際稅法不包括商品稅法。絕大多數學者都主張國際稅法包括涉外稅法,一部分學者主張國際稅法包括商品稅法。近年來也有學者提出一種新的觀點,認為國際稅法不包括涉外稅法,但所涉及的稅收不僅僅局限在直接稅領域,商品稅領域只要存在國際稅收協調,同樣屬于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2]
(三)界定國際稅法概念的出發點
我們這里主張最廣義的國際稅法學觀點,認為國際稅法既包括涉外稅法也包括商品稅法。之所以主張最廣義的國際稅法觀點,是基于以下三點考慮:
(1)從實用主義的觀點出發,國際稅法學是研究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學科,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解決國際稅收領域的問題并推動國際稅法的發展與完善。而國際稅收領域中的問題并不僅僅局限在各國所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離開了各國的涉外稅法,國際稅收領域中的問題根本無法解決。同樣,國際稅收領域中的問題也不僅僅局限在直接稅領域,關稅、增值稅等商品稅領域也存在國際稅收問題,一樣需要解決。因此,為了更好的解決國際稅收領域中的法律問題,我們主張把所有與解決國際稅收領域直接相關的法律都劃入國際稅法的領域。
(2)從部門法劃分的觀點出發,一般認為,國際稅法屬于國際經濟法中的一個子部門法,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國際稅法也屬于稅法的一個子部門法。而且關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劃分,特別是國際經濟法與經濟法的劃分,其標準很不統一,學界也存在眾多分歧,把這些分歧全部拿到國際稅法領域中來看,一方面根本無法解決這些分歧,另一方面也阻礙了國際稅法自身理論問題的發展。所以,我們主張在這一問題上暫時不爭論,而是把這些問題留待國際稅法發展的實踐去解決。為了不束縛國際稅法的發展,我們認為主張最廣義的國際稅法更符合國際稅法發展的自身利益。
(3)關于稅法,我們一直主張把稅法視為一個綜合法律領域,[3] 同樣,我們也主張將國際稅法視為一個綜合法律領域,而不是把國際稅法視為一個嚴格的、純而又純的部門法。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與概念并不是一個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而是一個需要最后解決的問題,即把國際稅法的基本問題都研究清楚以后再來解決的問題,而不是首先就給國際稅法限定一個概念和范圍。應當是概念符合實踐的需要,而不是用概念來限定實踐的范圍。
(四)國際稅法的定義
關于國際稅法的定義,學界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包括以下幾種:(1)國際稅法是調整國與國之間因跨國納稅人的所得而產生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 (2)國際稅法是對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調整,是協調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國際法律原則、規則、規范和規章制度的總和;[5] (3)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即各國政府從本國的整體(綜合)利益出發,為協調與國際經濟活動有關的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稅而產生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與跨國納稅人或征稅對象(商品)之間形成的征納關系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6] (4)國際稅法是適用于調整在跨國征稅對象(即跨國所得和跨國財產)上存在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7] (5)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協調關系(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在協調它們之間的稅收關系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稱)的法律規范的總稱;[8] (6)國際稅法是調整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9]
根據我們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的概念,國際稅法的定義應當能夠體現出國際稅法的兩個調整對象:國際稅收分配關系與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其次,國際稅法的定義應當體現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局限于直接稅,還包括間接稅。上述定義有的沒有包括涉外稅收征納關系,有的沒有體現商品稅關系。因此,最適合本書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概念的定義應當是:國際稅法是調整在國家與國際社會協調相關稅收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0]
(五)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與涉外納稅人之間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相互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從發展趨勢來看,國際稅法總是同時對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稅收分配關系進行共同調整的,已經很難明顯區分出國際稅法只調整其中一種關系而不調整另一種關系。盡管從單個的國際稅收法律規范來看,其調整對象的單一性仍然存在,但已顯得很模糊了。“國家對跨國納稅人具體征收的每一項稅收,其中既包括了國家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的征納關系,也涉及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11] 因為無論如何,國際稅收條約或協定必然最終要在國家的涉外稅法中體現并依據這些涉外稅法才得以實施;而國家在制定或修改本國涉外稅法時,也必須考慮到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稅收條約和協定以及有關的國際稅收慣例,創造本國涉外稅收法制與國際稅法相銜接的“軌道”,從而使本國的涉外稅法不可避免地帶有“國際性”的烙印。
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二者雖然作為一個整體成為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但在整體的內部,二者的地位又稍有不同。這在于:從國際稅收關系的形成來看,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的出現早于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的產生,后者是以前者為邏輯前提而導致的必然結果。所以,我們在表述上總是把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放在前面。然而從關系的本質來看,盡管國家的涉外稅法具有鮮明的“國際性”,但同時也是其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之一,涉外稅收征納關系與國內稅收征納關系并無本質不同;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則從根本上促成了國際稅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獨立法律分支的最終形成,并成為其區別于國內稅法的本質特征。
二、國際稅法的性質
國際稅法的性質,是指國際稅法區別于其它法律領域的根本屬性。關于國際稅法的性質問題,學界尚沒有學者深入研究。我們認為國際稅法的性質是與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概念、淵源、體系和地位等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直接相關的,國際稅法的性質是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以及法律淵源在法律規范上的體現。深入研究這一問題,對于研究國際稅法的概念、淵源、體系和地位等基本理論問題都具有重要意義。事物的性質總是在一定的參照系中,在與其他相關事物的比較中體現出來的,因此,我們研究國際稅法的性質也要放在一定的參照系中。根據學界討論法律規范性質所使用比較多的參照系,我們選取了公法和私法、國際法和國內法以及實體法和程序法等三個參照系,分別探討國際稅法在這三個參照系中的性質。
(一)公法兼私法性質
公法與私法是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首先提出,后來廣泛流行于大陸法系國家的一種法律分類方法。烏爾比安認為:“有關羅馬國家的法為公法,有關私人的法為私法。”[12] 當時羅馬法學家并沒有對此問題予以系統闡述,只是企圖把公共團體及其財產關系的法律與私人及其家庭方面的法律作出區別。自古羅馬到中世紀的法律體系一直都是以私法為主,但17、18世紀以來資本主義的發展和中央集權國家的形成,為公法的發展和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奠定了基礎。在當代,又出現了公法與私法互相滲透結合的趨勢,即所謂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因此,法是否應當劃分為公法和私法以及劃分標準如何確定,這些問題爭論頗多,沒有定論。[13] 縱觀這些分類標準,大體可以分為三類:(1)利益論(目的論),認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為目的的法為公法,維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為私法;(2)主體論,認為規定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或雙方為代表公共權力的法為公法,規定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均為私人的法為私法;(3)服從論(權力論),認為規定國家與公民、法人之間權力服從關系的法為公法,規定公民、法人之間平等關系的法為私法。[14] 現代法學理論認為,任何一種單一的標準都不足以明確劃分公法與私法,因此,一般采用綜合標準,即凡涉及到公共權力、公共關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從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即為公法,凡屬于個人利益、個人權利、自由選擇、平權關系的法即為私法。[15]
國際稅法屬于公法還是私法,還是二者兼而有之,學界尚沒有學者討論,[16] 我們認為這與學界對于國際稅法概念的理解是直接相關的。如果把國際稅法定位于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部門,那么,國際稅法的性質就只能是純粹的公法。[17] 但如果把國際稅法定位于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涉外法規范的綜合領域,那么,國際稅法就有可能具有私法的性質。廣義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兩個方面: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和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是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在分配稅收利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雖然涉及的主體是國家,涉及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但其中所體現的平等互利的原則與私法關系有諸多類似之處,而且其所涉及的利益也包括個人利益,因此,調整這部分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雖然在整體上屬于公法,但其中蘊含有較多的私法色彩。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純粹屬于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這一問題就轉化為稅法屬于公法還是私法的問題,關于這一問題,國內稅法學界討論的也比較少,但一般認為由于稅法在主體上涉及到國家這一公共權力組織,在保護的利益上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具有強烈的權利服從關系色彩。因此,稅法在總體上屬于公法,但稅法也體現出較多的私法色彩,如課稅依據私法化、稅法概念范疇私法化、稅收法律關系私法化、稅法制度規范私化法等等。[18] 綜上所述,廣義國際稅法在總體上屬于公法,但兼具私法的性質。
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稅法不僅僅協版調國與國之間的國權際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同時也嚴格調整國家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國際稅法立足于維護國家的稅收權益,通過國家間的相互合作,協調彼此的稅收管轄權,加強稅務情報交換,努力避免國家對跨國納稅人的重復征稅,防止跨國納稅人的國際逃稅和避稅,以促進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消除國際經貿活動中的稅收障礙,為國際經貿活動的發展營造出一個良好的國際稅收環境。本章重點闡述了國際稅法及其調整對象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國際重復征稅現象產生的原因、國際稅收協定的核心內容、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國際逃稅和避稅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各國管制國際逃稅與避稅的主要國內法律措施與國際合作等內容。
名詞解釋
三、名詞解釋rn31.印花稅 rn32.常年產量 rn33.居民納稅人 rn34.混合銷售 rn35.直接稅印花稅
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回利許可證照答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課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
常年產量
常年產量是根據各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當地的一般情況以及種植習慣而專門核定的在正常年景下單位面積所收獲的農作物產量.
居民納稅人
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
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如:銷售塑鋼門窗并負責安裝)。
直接稅
直接稅是指直接向個人或企業開征的稅,包括對所得、勞動報酬和利潤的征稅。直接稅與間接稅相對應:間接稅是對商品和服務征收的,從而只是間接地以公眾為征稅對象。間接稅包括銷售稅,還有對財產、酒類、進口品和汽油等所征的稅。
31.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由憑證的書立,領受人繳納,是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
32.所謂常年產量,是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和當地的一般經營情況及種植習慣,在正常年景下所收獲的農產品產量。常年產量確定以后,在一定時期內不予變更,作為計征農業稅的基礎。故又叫農業稅的計稅產量。
常年產量不同于實際產量,一般是以確定農業稅負擔額的前三年或前五年的實際產量的平均數為準,通過“群眾評議,征收機關審核,政府核定”的程序確定的,基本上考慮了各種年景的不同情況。它既不按先進的生產水平來評定,也不按落后的生產水平來評定,而是按照一般的生產水平來評定。以常年產量作為農業稅的計稅依據,是農業稅鼓勵增產政策的具體體現,常年產量評定后,在一定時期不再變動,因勤勞耕作、改善經營而增產的,常年產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減少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降低,這樣不僅有利于鼓勵增產,還有利于簡化征收手續。
33.簡單說居民納稅人就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
34.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混合銷售是指,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比如,企業向某客戶銷售設備,同時又向其提供該設備安裝服務。這里,銷售設備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而提供安裝服務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因此,該筆業務應當認定為混合銷售。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業在經營設備銷售業務的同時,另外向其他客戶提供設備安裝服務的,則屬于兼營業務。與混合銷售業務的區別在于,兼營業務中的不同的應稅范圍,并不是在同一筆業務中同時發生,而混合銷售則是在同一筆業務中同時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范圍內的業務。
35.直接稅,是指納稅義務人同時是稅收的實際負擔人,納稅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稅收負擔轉嫁給別人的稅種。屬于直接稅的這類納稅人,不僅在表面上有納稅義務,而且實際上也是稅收承擔者,即納稅人與負稅人一致。
直接稅以歸屬于私人(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財產為課稅對象,主要內容:各種所得稅、房產稅、遺產稅、社會保險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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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印花版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權的各種憑證,由憑證的書立、領受人繳納,是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
常年產量常年產量是根據各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當地的一般情況以及種植習慣而專門核定的在正常年景下單位面積所收獲的農作物產量.
31、印花稅的定義
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課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
32、常年產量的定義
常年產量是根據各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當地的一般情況以及種植習慣而專門核定的在正常年景下單位面積所收獲的農作物產量.
33、居民納稅人的定義:
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
34、混合銷售定義: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如:銷售塑鋼門窗并負責安裝)。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35、直接稅定義
直接稅是指直接向個人或企業開征的稅,包括對所得、勞動報酬和利潤的征稅。直接稅與間接稅相對應:間接稅是對商品和服務征收的,從而只是間接地以公眾為征稅對象。間接稅包括銷售稅,還有對財產、酒類、進口品和汽油等所征的稅。
另外給你補充點印花稅的知識:
證券交易印花稅, 是從普通印花稅中發展而來的, 屬于行為稅類,根據一筆股票交易成交金額對賣方計征,基本稅率為1‰。
注:我國,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印花稅的由來
印花稅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人們比較熟悉,但對它的起源卻鮮為人知。從稅史學理論上講,任何一種稅種的“出臺”,都離不開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的需要,印花稅的產生也是如此。其間并有不少趣聞。
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財政困難。當時執掌政權的統治者摩里斯(Maurs)為了解決財政上的需要,擬提出要用增加稅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人民反對,便要求政府的大臣們出謀獻策。眾大臣議來議去,就是想不出兩全其美的妙法來。于是,荷蘭的統治階級就采用公開招標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稅設計方案,謀求斂財之妙策。印花稅,就是從千萬個應征者設計的方案中精選出來的“杰作”。可見,印花稅的產生較之其他稅種,更具有傳奇色彩。
印花稅的設計者可謂獨具匠心。他觀察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連綿不斷,所以,一旦征稅,稅源將很大;而且,人們還有一個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由政府蓋個印,就成為合法憑證,在訴訟時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對交納印花稅也樂于接受。正是這樣,印花稅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英國的哥爾柏(Kolebe)說過:“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印花稅就是這種具有“聽最少鵝叫”特點的稅種。
從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稅后,由于印花稅“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竟相效法。丹麥在1660年、法國在1665年、美國在1671年、奧地利在1686年、英國在1694年先后開征了印花稅。它在不長的時間內,就成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個稅種,在國際上盛行。
英國對北美13個殖民地征收重稅,例如領畢業證書也要交稅,引起殖民地人民的強烈不滿,加速了美國獨立戰爭的爆發。
印花稅的內容
一、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范 圍
稅 率
納稅義務人
說 明
1、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5、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立合同人
6、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10、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11、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立據人
12、營業帳簿
生產、經營用帳冊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立帳簿人
13、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其他帳簿按件貼花五元
領受人
其他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三、印花稅的申報納稅
1.哪些單位實行印花稅納稅申報?
繳納印花稅的納稅單位均應對應納稅憑證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個人繳納印花稅的,只貼花完稅暫不實行納稅申報。
2.哪些憑證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購銷合同、貨物運輸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倉儲保管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借款合同;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 技術合同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
3. 納稅單位設立專用登記簿包括哪些內容?
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于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4.哪些單位可不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
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5.納稅申報工作應由納稅單位的哪個部門負責?
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并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6.采用哪幾種方式完稅的應進行納稅申報?
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7.應在什么時間進行申報?
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于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8.印花稅的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于每季度終了后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征收。
印花稅的特點
1、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
2、征收范圍廣泛;
3、稅收負擔比較輕;
4、由納稅人自行完成納稅義務。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具體有:1、立合同人,2、立賬簿人,3、立據人,4、領受人。
二、印花稅的征稅對象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征收方式。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1、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2、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3、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四、印花稅的稅率
現行印花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稅率。
比例稅率有五檔,即千分之1、千分之4、萬分之5、萬分之3和萬分之0.5。
適用定額稅率的是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單位稅額均為每件伍元。
具體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按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按定額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 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計算印花稅應納稅額應當注意的問題...
六、納稅環節和納稅地點
印花稅的納稅環節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具體...
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對于...
七、印花稅的繳納方法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納稅貼花的其他具體規定...
八、印花稅票
印花稅票是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監制。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9種。
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
印花稅票可以委托單位或個人代售,并由稅務機關付給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九、印花稅的稅收優惠
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十、印花稅的違章處理
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3~5倍的罰款;
2、對未按規定注銷或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3倍的罰款;
3、納稅人把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股票交易印花稅的97%歸中央政府,其余歸地方政府*
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世界各國證券交易印花稅概覽
美國:1966年廢止;
日本:1999年廢止;
新加坡:2001年廢止,證券交易零稅率。
歐洲:
a,歐盟(其時的歐共體)1969年指令:“......各成員國征收的證券印花稅,造成雙重征稅,引起歧視,構成對資本自由流動的不對稱干預,所以應該通過稅收協調予以廢除......”;
b,德國:1991年廢止;
c,瑞典和芬蘭:80年代引進金融工具交易稅遭到失敗,不但國家稅收下降,而且導致了股票交易外流,流向了歐洲其他金融中心,于是先征后廢;
d,法國,比利時:征收中,但是固定稅率之外,上有封頂;
e,英國:征收中,廢止議題熱議中;
印度:6月1日起,a,交割交易:從0.1%提高到0.125%;b,交割前交易:其稅率從0.02%提高到0.025%,由買方納稅。
中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變動一覽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頒布《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暫行規定》,首先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的0.6%繳納。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對股票的買方也開征0.6%的印花稅。1991年10月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將印花稅率調整到0.3%。1991年10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股票買方、賣方實行雙向征收,稅率為0.3%。
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交易雙方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997年5月針對當時證券市場過度投機的傾向,證券交易印花稅率由0.3%提高到0.5%。
1998年6月12日為了使證券市場能持續穩定向前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又將稅率由0.5%調低至0.4%。
1999年6月1日為了活躍B股市場,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將B股交易稅率降低為0.3%。
2001年11月16日起,財政部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2%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1‰調整為3‰。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8年4月24日起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的3‰調整為1‰。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稅率保持1‰。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授讓方不再征收。
.印花稅 --------------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課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
證券交易印花稅, 是從普通印花稅中發展而來的, 屬于行為稅類,根據一筆股票交易成交金額對賣方計征,基本稅率為1‰。
注:我國,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常年產量-----------------所謂常年產量,是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和當地的一般經營情況及種植習慣,在正常年景下所收獲的農產品產量。常年產量確定以后,在一定時期內不予變更,作為計征農業稅的基礎。故又叫農業稅的計稅產量。
常年產量不同于實際產量,一般是以確定農業稅負擔額的前三年或前五年的實際產量的平均數為準,通過“群眾評議,征收機關審核,政府核定”的程序確定的,基本上考慮了各種年景的不同情況。它既不按先進的生產水平來評定,也不按落后的生產水平來評定,而是按照一般的生產水平來評定。以常年產量作為農業稅的計稅依據,是農業稅鼓勵增產政策的具體體現,常年產量評定后,在一定時期不再變動,因勤勞耕作、改善經營而增產的,常年產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減少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降低,這樣不僅有利于鼓勵增產,還有利于簡化征收手續。 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
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的判定標準
為了有效地行使稅收管轄權,我國根據國際慣例,對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劃分采用了各國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判定標準。
1.住所標準——習慣性住所
這里所說的“住所”是稅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說居住的場所和居住的地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對住所的解釋是:“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1)戶籍:人們通常稱為戶口,中國公民通常在我國是有戶口的,但在我國常駐的外籍個人,雖因領取了長期居留證、暫居證等而納入我國戶籍的管理范圍,但其不屬于由于家庭或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因而不屬于在我國境內有住所。
(2)經濟利益:一般是考慮個人的主要財產、經營活動中心等因素。
(3)習慣性居住:根據國稅發(94)089號文的有關規定,習慣性居住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通常理解為個人在一地完成工作任務、一項事物或滯留一段時間后,必然要返回該居住場所。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2.居住時間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據此,我們在實際判定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時,需要掌握的要點有:
第一,看其在中國境內是否有住所。如有住所,即為居民納稅人,不再考慮其居住時間長短的問題;
第二,其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情況下,要根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的長短來判定該人的稅收居民身份,凡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即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否則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即以居住滿一年為時間標準,達到這個標準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在居住期間內臨時離境的,即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不扣減日數,連續計算。
個人只要符合或達到其中任何一個標準,就可被認定為居民納稅人。
征稅對象范圍: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均應向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義務:負無限納稅義務。
如某外國人2003年2月12日來華工作,2004年2月15日回國, 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國,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間,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國,后于2005年11月20日離華回國,則該納稅人2004年度為我國居民納稅人,負無限納稅義務,2005年度為我國非居民納稅人,負有限納稅義務。
PS: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
混合銷售----------------------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混合銷售是指,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比如,企業向某客戶銷售設備,同時又向其提供該設備安裝服務。這里,銷售設備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而提供安裝服務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因此,該筆業務應當認定為混合銷售。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業在經營設備銷售業務的同時,另外向其他客戶提供設備安裝服務的,則屬于兼營業務。與混合銷售業務的區別在于,兼營業務中的不同的應稅范圍,并不是在同一筆業務中同時發生,而混合銷售則是在同一筆業務中同時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范圍內的業務。
因此,題中情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判定是否屬于混合銷售還是兼營行為。
直接稅-------------直接稅是指直接向個人或企業開征的稅,包括對所得、勞動報酬和利潤的征稅。直接稅與間接稅相對應:間接稅是對商品和服務征收的,從而只是間接地以公眾為征稅對象。間接稅包括銷售稅,還有對財產、酒類、進口品和汽油等所征的稅。
國民收入的計算問題,高手進
經濟學對狹義的國民收入的定義是“是一國生產要素在一定時期內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報酬的總和,即工資、利息、租金和利潤的總和”公式為:NI=GDP-折舊-間接稅+政府津貼。GDP-折舊-間接稅,這我都能理解,但加津貼我理解不了。rnrn有些人解釋為政府津貼來源于稅收,而稅收這些要素收入,所以要加上。但如果這部分政府津貼來源于間接稅那就不應該加上啊,因為間接稅無論如何也不是要素收入,如果政府給的津貼來源于直接稅,那GDP-折舊-間接稅,并沒有把直接稅的那部分從GDP中扣除啊,再加上豈不是重復計算了一遍rn還有些人從字面上解釋,說政府津貼來源于稅收,稅收是政府從“家庭”即國民那里拿走的,現在又以津貼形式返還給了國民,因此應該加上,但我覺得這樣解釋和國民收入的定義不合,因為國民雖然得到了這部分錢,但它應該不屬于要素的收入rn雖然有點鉆牛角尖,但還是很想弄清,哪位宏觀經濟學學的好的,能給我詳細的講講,多謝啊又看見一個把多抄種解釋搞混的
NI = wage + rent + interest + profit
NI = GNP - depreciation - indirect business tax + subsidies to firms
用第一種方式想的時候就不要混進第二種方式的概念,用第二種想的時候就不要混進第一種
第一種的意思是,如你所說,一國生產要素在一定時期內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報酬
第二種的意思是,要素所有者的收入
如果你非較真的話,大可把補貼放到profit中
就解釋到這種程度了,再說就沒意思了,剩下的自己好好想吧
你好,在收入法核算國內生產總值中,公司的稅前利潤和企業間接稅為啥是并列的,不是前者包含后者的關系嗎
1、按稅收負擔是否能夠轉嫁,稅收分為間接稅和直接稅。所謂間接稅即稅收負擔可以專轉嫁的稅收。納稅義屬務人不是稅收的實際負擔人,納稅義務人能夠用提高價格或提高收費標準等方法把稅收負擔轉嫁給別人。
2、理解了間接稅的定義我們就知道,間接稅雖然是企業繳納的,但是稅金卻不是俯丹碘柑鄢紡碉尸冬建來自它;而公司的稅前利潤是指直接稅繳納之間的利潤總和,所以稅前利潤和間接稅不是前者包含后者的關系,而是并列關系,一起算作公司的收入。
3、例:公司賣了一批商品,要繳納增值稅1000元,這1000元的稅金企業可以通過提價的方式轉嫁給消費者,也就說是企業賣了商品本該繳納1000元稅金,卻通過轉嫁的方式讓消費者替它交了。這樣的話企業少繳納1000元稅金,不正是多1000元收入嗎?
PS:名詞的定義很重要,搞清楚了一切都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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