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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告知有期限嗎?

首頁 > 稅收2021-03-28 22:31:19

關于行政處罰各個種類的期限。就是到什么時候該分終止?請具體點。謝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行政處罰中相關的時限:
  一、發現違法行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二、行政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稽查對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在7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在7日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25日內),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已立案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理通知書》,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當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順延至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撤案決定之日。
  四、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3日內可以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陳述和審辯。
  五、當事人在收到聽證告知后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3日內確定聽證人員的組成、聽證時間、地點和方式,并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并于舉行聽證會的3日前向社會公告。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并由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承辦人送達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字或者蓋章。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七、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局回執注明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八、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據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以公告方式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
  九、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七日內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十、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至指定的銀行。如果不是當場繳款,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到指的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十一、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內向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行政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強制執行的時限也應是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
  十三、對受理案件中屬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的,經辦人應當填寫《舉報登記表》,并在60日內將是否立案查處的情況告知舉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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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前的告知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間,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它的期限呢?

行政處罰告知后3天后方可發放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公告告知期限是什么


行政處罰公告告知期限,公告公布日開始計算,不管當事人是否簽收,只要版超達到六十天,就被視為送達權。其中主要生效時間按照公告中標示的時間為計算依據。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在對某縣局的一起行政訴訟案中,案件當事人的律師以該縣煙草局對當事人下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是同一天,沒有給當事人充分陳述和申辯的時間,辦案程序違法為由起訴該縣煙草局,要求法院判決該案的行政處罰無效,并撤消該案的行政處罰。

  在專賣人員的執法操作中,對一般程序的案件作出正式行政處罰之前,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規定,填寫和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序。如果專賣人員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不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序,就是辦案程序違法。

  專賣人員在執法辦案中履行事先告知的程序,是為了讓當事人充分地行使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應當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按照規定,無論是煙草專賣的行政處罰還是行政許可,都必須保障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的充分行使。

  但現實的問題是,在專賣人員執法操作中,履行事先告知程序的期限是多少?換言之,專賣人員在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應當間隔多長時間才能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該案件的訴訟期間,我們查閱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都只是明確地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沒有具體地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期限。只有在國家局《關于印發煙草專賣執法文書格式的通知》(國煙法[2003]239號)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格式文本中,十分明確地告知當事人“如要求陳述、申辯,應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自動放棄此權利”。

  事后,我們對該案件的訴訟進行認真的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專賣人員對《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內涵和作用理解不夠,《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對當事人來說應當有兩項作用:一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應當享有知情權;二是當事人在知情后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我們的專賣人員則是注重了第一項作用,忽略了第二項作用,對當事人的知情權是保障了,專門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但卻忽視了當事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利的細節,沒有給當事人充分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時間。

  細節往往決定成敗,做為專賣人員應當明確,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在煙草專賣部門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前,享有知情權,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而陳述和申辯權利的行使是需要時間來做保障和支撐的,從嚴格規范的角度講,專賣人員必須在執法辦案的程序中留有足夠的時間,保障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的充分行使。具體來講,專賣人員應當這樣操作:

  一、專賣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一定要留出讓當事人充分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時間,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得在同一天下達,按照國家局格式文書的要求,兩份執法文書的下達必須間隔三天。

  二、當事人已經陳述和申辯的,或者說當事人沒有陳述和申辯的,又要求當天給予處罰的,可由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回執上注明:“本人已(無)陳述和申辯,要求當天處理”的意見和簽名后,方可在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當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有沒有時效期

1月9日發生的事情,當時110知道,到5月11日才拘留人這合法嗎?請懂法律的朋友告訴我在合法

行政處罰有時效期。1月9日發生的事情,到5月11日才拘留人合法。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擴展資料:

案例:

今年5月12日,長沙市民何志明在對其摩托車進行年審時,收到一張交通違章處罰通知單,并被告知:只有繳納罰款后才能進行年檢、年審。

令人奇怪的是,這張《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上的日期是2000年3月。何先生覺得納悶,他的摩托車在2001年、2002年都順利通過年檢了,并且從沒收到過罰款單,今年怎么突然收到一份“過期”的罰款單呢?而且,事情已經過去3年多了,自己已根本記不清當時是否有過違章行為。

當問到交通違章處罰是否有時效問題時,這位負責人說:“這種行政處罰沒有時間限制,即使過了3年,只要屬實,仍然有效。”這位負責人還 透露:“為簡化處罰程序,交警支隊正考慮對2002年以前的電子違章進行免處,但在正式決定尚未出臺之前,上述處罰行為仍然有效。”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關于記分時效是這樣規定的:“記分周期為一年度,一個記分周期滿后,記分分值累加未達到12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可見,追究交通違章行為是有“時效性”的。

盡管在交通管理的相關規定中沒有明確交通違章處罰的“時效”時間,但這種時效實際上是存在的,當年所扣的“分值”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就是最好的佐證。3年前的交通違章罰款沒繳納,不是何先生的過錯,是有關部門工作失誤和失職造成的。因此,何先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交通違章有沒有處罰時效

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抄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在違專法行屬為發生后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兩年時效期限,也就是說違法行為發生后兩年內沒有發現的版,不得再做出行政處罰,權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時效的規定是六個月。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規定,你說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應當是違法的。但是違反期限對行政機關和行政處罰行為有什么樣的影響,法律并沒有規定。從法理上來推斷,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是無效的,可以提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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