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勞務性的分包,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法,增值稅稅率3%。但是,如果總包方合同要求使用一般計稅法的,增值稅稅率為11%。
我國法律規定,承建單位應交營業稅5%,個稅1%。但是具體地方由于經濟水平不同,要交納的稅率可能也會有所不同,具體情況還是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而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以下簡稱《財稅〔2016〕47號》)、財稅〔2016〕36號規定,“營改增”后勞務派遣服務的稅率分為: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4.小規模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擴展資料:
勞務分包與轉包的區別:
1.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項的工程;而勞務分包僅指向工程中的勞務。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是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讓給轉承包人,包括建設工程任務中的經濟技術責任,管理責任及勞務作業任務;而勞務分包的情況下,勞務作業發包人僅將其承包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任務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依法進行的勞務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轉包,只要認定為轉包行為均無效。
3.法律后果不同。轉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它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并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現實勞務分包中,由于勞務分包的非單純性,勞務受包人和勞務人員往往受分包人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和監督,勞動關系復雜,當勞務人員工作中發生勞動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為事前沒有明晰的界定,勞務分包人、勞務受包人和勞務人員(工人)三方常常糾纏不清,如果理清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就可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準的合同。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兩者之間有著本質區別。
參考資料:勞務分包 百度百科
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勞務分包方在不同分包模式下,可以選擇的稅率(征收率)均有不同。具體為:
(1)勞務分包方選擇清包工模式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其征收率為3%;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其增值稅稅率為11%。
(2)含甲供的勞務分包模式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其征收率為3%;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其增值稅稅率為11%。
(3)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勞務分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
(4)勞務分包商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營改增”后其征收率統一為3%。
財稅2016第3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擴展資料:
勞務分包作業,是指施工承包單位或者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攬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譬如:甲施工單位承攬工程后,自己買材料,然后另外請乙勞務單位負責找工人進行施工,但還是由甲單位組織施工管理。
勞務分包是施工行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并且勞務公司不可以將承攬到的勞務再分包給其他的公司。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分包分的是分部分項工程;分包,可能是勞務,也可能是分部分項工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純勞務性的分包,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法,增值稅稅率3%。但是,如果總包方合同要求使用一般計稅法的,增值稅稅率為11%。
勞務分包作業,是指施工承包單位或者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攬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在現實勞務分包中,由于勞務分包的非單純性,勞務受包人和勞務人員往往受分包人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和監督,勞動關系復雜,當勞務人員工作中發生勞動糾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為事前沒有明晰的界定,勞務分包人、勞務受包人和勞務人員(工人)三方常常糾纏不清,如果理清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就可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準的合同。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兩者之間有著本質區別。
擴展資料:
勞務分包與轉包的區別:
(1)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項的工程;而勞務分包僅指向工程中的勞務。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是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讓給轉承包人,包括建設工程任務中的經濟技術責任,管理責任及勞務作業任務;而勞務分包的情況下,勞務作業發包人僅將其承包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任務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依法進行的勞務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轉包,只要認定為轉包行為均無效。
(3)法律后果不同。轉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它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并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務分包 百度百科-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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