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制文化企業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需每年備案一次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聯合發布《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財稅〔2009〕105號),就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需認定享受財稅〔2009〕34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中央部委所屬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時政類報刊社的轉制方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復;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由上述3個部門批復;地方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各級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文化企業具體范圍符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附件規定。
(六)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準。
《通知》還規定,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材料: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需提供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同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證明;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需出具相關部門的批準函。
《通知》還提到,“本通知適用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兩種類型。”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社、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制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制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當何時辦理備案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第七到第十條,有詳細列舉,需要根據你企業的實際情況自行判斷。
附部分原文摘要:
第七條 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第八條 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手續。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或者某項稅收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當分別備案。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減免項目,以及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等優惠事項。定期減免稅事項,按照《目錄》優惠事項“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減免稅”執行。 第九條 定期減免稅優惠事項備案后有效年度內,企業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仍然符合優惠事項規定,但備案內容需要變更的,企業在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二)不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企業應當主動停止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條 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填報《備案表》,對需要附送相關紙質資料的,應當一并報送。稅務機關對紙質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后原件退還企業,復印件稅務機關留存。 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企業可以到稅務機關備案,也可以采取網絡方式備案。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附送相關紙質資料的企業,應當到稅務機關備案。備案實施方式,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需每年辦理備案手續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復關于發布的公制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八條規定,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手續。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或者某項稅收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當分別備案。
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減免項目,以及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等優惠事項。定期減免稅事項,按照《目錄》優惠事項“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減免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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