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來上限的規定有不源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交通違法“滯納金”有上限。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沒有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實際執行中,一些當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遲繳納罰款,造成加處的罰款數額遠大于原處罰款數額。
2008年11月,公安部作出修訂,明確表示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數額。例如交通違法的罰款金額為200元,超過15天仍不處理的話,每天按照罰款數額的3%計算,但不能超過罰款數額,即最高400元封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109條規定:交通違法者自領到交通違法憑證15日內必須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或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從第16日起每日按罰金的3%收取滯納金。
公安部擬增加“上限條款”避免“天價罰單”。
公安部最近發布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一條為“交通違法罰款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未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實際執行中,當事人一旦延遲交納罰款,就可能出現加處的罰款數額大于原處罰款數額的情況。其中有相當多的人是因為不知道自己已經有違法行為被處罰,或因客觀原因沒能及時繳納的。
公安部公布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的規定。這就是說, “天價滯納金”、 “滯納金滾雪球”現象將從此終結。
為解決這一問題,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參照有關法律規定,增加了一條規定,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此前,修訂征求意見稿在公安部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群眾對此進行了熱烈討論,82%的意見贊成這樣規定。9種違法行為信息可以消除。
《程序規定》提出,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9種違法行為信息,應當予以消除: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要求的;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違約金抄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襲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行政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源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交警比較特殊,可以當場處罰200元以下。
擴展資料: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特征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專民處以五十元以屬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交警比較特殊,可以當場處罰2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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