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履行職責的情形怎樣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履行職責的情形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行政復議,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 建設法治海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海關提出 行政復議申請,海關辦理行政復議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 領導并且支持本海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以下簡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 為行政復議工作提供財政保障, 保證海關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四條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組織行政復議聽證; (三)審查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擬定行政復議決定,主持行政復議調解,審查和準許行政復議和解; (四)辦理海關行政賠償事項; (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辦理海關行政復議決定的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事 項; (六) 處理或者轉送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提出的對有關規定的審查 申請; (七)指導、監督下級海關的行政復議工作, 依照規定提出復議意見; (八)對下級海關及其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行政復議法、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 處理建議; (九) 辦理或者組織辦理不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十)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統計和備案事項; (十一)研究行政復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及時向有關機關和部門提出建議, 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十二)其他與行政復議工作有關的事項。 第五條 專職從事海關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復議人員)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 (二)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 (三) 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 識; (四)從事海關工作2年以上; (五)經考試考核合格取得海關總署頒發的調查證。 各級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支持并且鼓勵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國家司法 考試; 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海關工作人員可以優先成為行政復 議人員。 第六條 行政復議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二)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三)對行政復議工作提出建議; (四)參加培訓;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三)忠于職守,盡職盡責,清正廉潔,秉公執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復議參加人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 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依法行政、有錯必糾,保障法律、 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八條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通過宣傳欄、公告欄、 海關門戶網站等方便查閱的形式, 公布本海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受案范圍、受理條件、 行政復議申請書樣式、 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和行政復議決定執行程序等事項。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建立和公布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 方便申請人、第三人及時了解與其行政復議權利、義務相關的信息。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申請人、第三人就有關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審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復議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等行政復議事項提出的疑問予以解釋說明。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構職責如下: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審查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審查的主要內容是: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申請理由是否正當;被申請人是否明確;是否超過申請復議期限;申請復議的案件是否屬本機關管轄;申請復議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請申請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材料;屬于不予受理的,應當由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依照本法規定,行政復議機構收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在五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在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著重調取被申請人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事實根據和規范性文件依據,聽取有關組織和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意見和證言。行政復議機構在履行這一職責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依據事實與法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依照本法規定的審查決定程序,行政復議機構經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擬訂行政復議決定,報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時,可以提出對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審查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對其審查申請,如果屬于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由本機關承擔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予以審查,依法處理。合法的,通知當事人該依據合法;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銷,并通知當事人。如果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無權處理的,則應當在七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五、對行政機關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徇私舞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這是行政復議機構的一項重要的監督職能,即對違法的行政行為的處理建議權。行政復議機構在政府中處于綜合性工作機構的地位,超脫于具體工作部門的利益,可以站在人民政府的角度和地位衡量與判斷是非。同時,行政復議機構是政府的法制部門,有責任監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構有處理建議權,就從法律制度上保障了行政監督的有效性,也使行政復議機構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有了法律依據。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發生后,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就應當出庭應訴。為了保證行政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履行其領導職責,減輕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負擔,應訴事項可由行政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行政復議機構派人代表其出庭應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由于其他法律、法規可以根據行政復議工作的不同情況,為行政復議機構規定其他的具體職責,行政復議法在這里作出原則規定,凡是遇有法律、法規對行政復議機構特別設定的權利、義務,行政復議機構都應當堅決執行與遵守。
參考資料: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100.htm
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請申請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材料;屬于不予受理的,應當由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依照本法規定,行政復議機構收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在五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在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著重調取被申請人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事實根據和規范性文件依據,聽取有關組織和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意見和證言。行政復議機構在履行這一職責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依據事實與法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依照本法規定的審查決定程序,行政復議機構經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擬訂行政復議決定,報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時,可以提出對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審查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對其審查申請,如果屬于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由本機關承擔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予以審查,依法處理。合法的,通知當事人該依據合法;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銷,并通知當事人。如果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無權處理的,則應當在七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五、對行政機關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徇私舞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這是行政復議機構的一項重要的監督職能,即對違法的行政行為的處理建議權。行政復議機構在政府中處于綜合性工作機構的地位,超脫于具體工作部門的利益,可以站在人民政府的角度和地位衡量與判斷是非。同時,行政復議機構是政府的法制部門,有責任監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構有處理建議權,就從法律制度上保障了行政監督的有效性,也使行政復議機構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有了法律依據。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發生后,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就應當出庭應訴。為了保證行政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履行其領導職責,減輕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負擔,應訴事項可由行政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機關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行政復議機構派人代表其出庭應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由于其他法律、法規可以根據行政復議工作的不同情況,為行政復議機構規定其他的具體職責,行政復議法在這里作出原則規定,凡是遇有法律、法規對行政復議機構特別設定的權利、義務,行政復議機構都應當堅決執行與遵守。
《行政復議法》中規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擴展資料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復議法》中規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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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應當履行的職責
1.《行政復議法》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應當履行的職責。有哪些?rn2.申請復議的法定條件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復議的法定條件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回答的簡單點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向被申請人轉交申請人的復議申請書
書面審查,或者聽證審查
讓申請人查閱被申請人的書面材料。
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送達。
這些在行政復議法和實施條例中都有,你可以仔細看。
法定條件: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仔細看實施條例第19.21條。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我補充一下申請復議的法定條件: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這是道判斷題,答案是錯。是哪里錯了呢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這句話是正確的。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這道題是對的。
沒有公開和及時,少了合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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