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2019年度開始,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與此前需要結合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情況進行判斷相比,方法更簡單、確定性更強。具體而言,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按照財稅13號文件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 劉寶柱 2019-02-26 “實施普惠性企業所得稅減免,助力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在線訪談活動
2019年起,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繳納所得額等情況判定是否為小微企業。
如何才能落實好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
一是做好政策宣傳。以開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周和稅收宣傳月活動為契機,充分利用主流媒體、稅務網站、微博、微信、納稅人學堂等形式持續發布新政。
二是加強調研排查。完善網上申報軟件系統,在網上申報平臺增加監控和提醒功能,同時結合網上申報系統進行數據排查,對于未及時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要求各單位落實政策細致入微,逐戶查找原因。
三是優化服務舉措。明確凡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需要到國稅機關辦理優惠備案手續,為其享受稅收優惠創造便利。
四是強化監督檢查。在季度匯算清繳前后開展專項檢查,對受惠面低或存在下降趨勢的地區嚴格考核問責,并將各單位貫徹落實工作情況納入績效考核,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如何利用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相關優惠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稅負降低了20%.
為了繼續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小企業發展,去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兩份文件,進一步加大了稅收優惠力度。根據這兩份文件財稅[2011]4號和財稅[2011]117號的規定,具體優惠可歸納如下:
小型微利企業2011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符合上述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率只為10%,稅負與一般企業相比降低了60%
不過,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2011年度,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上執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為10%;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30萬元(包含30萬元)之間的,執行20%的優惠稅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執行10%的所得稅優惠稅率;6萬元至30萬元(包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執行2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二、享受資格條件認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具體而言,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參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執行。
二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得超過30萬元。企業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是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不能超過規定的標準。
這里值得強調一下,是關于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統計口徑問題。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國稅函[2008]251號文規定,“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而財稅[2009]6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顯然,國稅函[2008]251號文的規定與財稅[2009]69號文規定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計算指標的標準是有所區別的,對此,筆者的理解是,國稅函[2008]251號文對兩個指標的計算標準,只是方便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簡化計算,適用于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使用。這一點,根據最新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款得到印證,該條款指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稅函[2008]251號文第二條規定執行。而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從而是否要求企業補繳已計算的減免所得稅額時,仍應按財稅[2009]69號文的規定計算這兩個指標。
三、如何正確納稅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4號、財稅[2011]11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相關規定,2012年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申報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預繳申報
1.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即將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與小型微利企業減20%的稅率優惠綜合起來考慮,簡化了處理。
2.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高于6萬元而不超過30萬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9行“實際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也就是暫按20%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年度申報
小型微利企業進行2011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納稅人如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的,可把其所得與15%計算的乘積,填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附件1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 “(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樣,“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3萬元(含3萬元)小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其所得與5%計算的乘積,填入附表5“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而所得稅申報表主表上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的稅率仍然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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