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綜合工作人員,您在查處,制止違法建設中如果遇到暴力抗法,野蠻抗法時應當如何處理.
作為一名綜合工作人員,您在查處、制止違法建設中如果遇到暴力抗法,野蠻抗法時應當如何處理。 近期在城管執法過程中,非暴力抗法現象頻出,法學專家爭議———
第215期法律圓桌
■本期主持
■李小波 北京市義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期嘉賓
■佟強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許身健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韓冰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戰崇文北京融商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宋紹富北京天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新聞背景
城管連遇非暴力抗法
據7月14日《北京青年報》報道:近幾天,本市城管在執法中遭遇到了多次尷尬的處境,到城管隊里喝下“敵敵畏”,將孩子扔到隊里一呆就是三天,這一系列的事情不能不讓人們產生一個疑問:為何城管執法總是遭遇非暴力抗法或是尷尬局面。
■特別觀點
這里面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城市規劃整治與社區居民生活便利的矛盾。因此,我們的城市管理者必須在換位思考的基礎上探討一些新的思路。如果把城市比作人,那么市容就是臉面,老百姓的生活就是心。市容整潔有序是外在的美,老百姓生活幸福是內在的美。只有兩者結合起來,才是真正動人的美麗。
案例一:一婦女喝下“敵敵畏”
7月12日,一名中年婦女因試圖阻止城管依法拆除自家14平方米的違法建房,竟然在大紅門城管分隊的走廊里喝下幾口“敵敵畏”后躺在了地上,幸被城管隊員及時送到醫院搶救才脫離危險。
110民警和120急救人員很快趕到現場。城管隊員協助急救人員迅速將服毒的中年婦女送到市康復中心搶救。因為當時無法與該婦女的家人聯系,為了爭取時間救人,城管隊員當即代替其家人墊付了醫療費1229元。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急救后,該婦女終于脫離了危險。
城管分隊小陳告訴記者,該婦女姓張,家住大紅門。今年張某家因為房頂漏雨,遂將14平方米的房屋拆除后重新翻建。鄰居立即向城管分隊舉報,城管依據《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五條讓張某拆除違建房。經過隊員多次勸說,張某非但拒不拆除,反而身揣藥瓶在城管分隊走廊里喝下“敵敵畏”。目前,記者從醫院了解到,張某已由家人陪同出院回家。
張某到底能不能辦下規劃許可證呢?昨天記者從豐臺區規劃委員會了解到,像張某這樣的情況確實需要辦理規劃許可證后才能進行翻建,只要張某辦齊所需的手續,就可在20個工作日之內獲得規劃許可證,進行合法翻建。
案例二:無照商販丟下兩歲娃娃三天
7月8日,和平里分隊到東城和朝陽的交界處北河沿進行執法,當執法到一處非法攤商時,夫妻倆抱著2歲大的孩子對城管隊員破口大罵,雖然如此,隊員還是對他們的物品進了先行登記保存,并通知他們到隊里接受處罰。
7月11日,這名攤販來到分隊將孩子放到辦公室就失去了蹤影。孩子在隊里一呆就是三天,隊員們的執法任務很重,還要輪流照顧年幼的孩子。無可奈何之下,他們通知了當地派出所,目前民警已經就此事展開了調查,并且已經找到了孩子父母的暫住地,他們將尋找其父母,對此事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城管說法
執法對象多相對較弱
提起這些在執法中遇到的尷尬事,城管部門也表示了無奈,作為執法者,維護社會秩序和整潔的環境,是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是城管的工作與其他執法部門不同,他們每天都要面對最基層的老百姓,執法的對象也相對較弱。面對他們的違法行為,隊員按照法規進行執法是情理之中,但是隊員們也很清楚,這種執法必定會引起雙方的沖突。而且這種沖突開始變得各式各樣,有些已經嚴重影響了他們正常的執法工作。在尋求更好的解決辦法的同時,他們也希望政府部門能夠給予他們工作更大的支持,讓他們及早擺脫這種困惑。
■議題一:如何看待城管執法過程中,被執法者從過去的暴力抗法到現在的非暴力抗法轉變的現象?
主持人:隨著社會的進步和老百姓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現在的小商販再遇城管隊員時,已經普遍不動用以前的暴力手段了,進而采取的是非暴力的方式,像我們今天的新聞背景資料中介紹的幾起案例,不是喝藥就是將孩子扔在執法隊里一走了之。為什么會有這樣的方式轉變?我們應該怎樣看待他們的這種行為?
許身健:被執法者暴力抗法很容易滑入違法犯罪的泥坑,受到法律嚴懲,城管部門對于被執法者暴力抗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如果致執行職務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罰;致人輕傷的,以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由于司法部門對暴力抗法行為的嚴厲懲處,以及新聞媒體對此的宣傳報道,因此如今被執法者越來越多地采取非暴力抗法的形式,寄希望于通過該不當方式向執法者施加壓力,既不造成嚴重后果,同時又能夠給執法者增加負擔,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宋紹富:首先應該明確的是,無論是暴力抗法還是非暴力抗法都不是合理的解決問題的途徑,都不利于問題的解決,但之所以會出現從暴力抗法到非暴力抗法轉變的現象,我認為這種轉變是被執法者在矛盾沖突激化升級后的一種“理性”選擇(盡管這種“理性”的實質仍是非理性的),因為近幾年有不少暴力抗法者被處以刑事處罰,面對這種情況,被執法者明顯感覺到暴力抗法的代價很大,說是趨利避害也好,說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也好,對暴力抗法者刑事打擊力度的加大,使被執法者選擇了非暴力抗法這一方式。
韓冰:我想出現這種轉變大概有兩個原因,一是執法者的整體素質有所提高,強化了“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執法理念,推行文明執法、規范執法,原來簡單粗暴的執法方式有所改變,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現場對抗升級和矛盾激化;二是加強了對暴力抗法的行政和司法懲罰,增強了城管執法的安全保障,比如長沙、鄭州、長春、深圳等城市建立起了城管執法公安保障機制,對暴力抗法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議題二:被執法者采取非暴力抗法的行為是否可取?是否可以因此減輕處罰?
主持人:違法者采取非暴力的方式來抵抗城管隊員的檢查執法,能解決問題嗎?是否采取這樣的方式就能減輕對他們的處罰?
佟強: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抗法,包括非暴力行為,其性質均為阻礙正常的執法行為,是錯誤的。非暴力行為本身也是阻礙執法的行為,其不能減輕處罰,相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抗法者這樣的非暴力行為除了應當接受城管處罰外,還有可能因為自身的抗法行為被處治安處罰。
戰崇文:城管執法人員每天面對的是一些社會最基層的老百姓,有的也確實生活比較困難,這可以通過發展社會福利和保障事業解決,而不應該以破壞社會的整潔、寧靜為代價。維護社會秩序和整潔的環境,是城管人員的職責,發現違法行為應該堅決依法處罰。被執法者采取非暴力抗法的行為不可取,而且更不能因此而減輕處罰。
■議題三:城管在執法的過程中,應如何處理與被執法者之間的矛盾?
主持人:可以說,執法者與違法者永遠是一對矛盾,處理得好這矛盾,可以讓社會更安定更團結,處理不好,激化了矛盾,導致的可能是難以想象的后果,面對這樣的矛盾,我們的執法者應該怎樣做?
韓冰:要處理好城管執法者與執法相對人之間的矛盾可從兩方面考慮:
一方面,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者素質;樹立執法為民、執法利民的觀念,克服和糾正野蠻執法、作風粗暴等問題,關注和解決人民群眾的實際困難,疏堵結合;要重視教育宣傳工作,
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比如案例一:“張某家因為房頂漏雨,遂將14平方米的房屋拆除后重新翻建”,并且“只要張某辦齊所需的手續,就可在20個工作日之內獲得規劃許可證,進行合法翻建”,對該城管依據《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5條作出拆除的決定顯然不當。當然,張某喝“敵敵畏”的極端作法是不可取的,后來的搶救費也是城管出的,這也增加了執法成本。
另一方面,要堅決打擊暴力抗法和非暴力抗法行為,在法治社會里公民有守法的義務,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手段來超越法律,逃避法律制裁,不服城管執法行為的,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宋紹富:城管部門要先保證自己不暴力執法。另外,對一個生存和溫飽都沒有保障的人來講,你要求他考慮城市的市容環境是不現實的。這是我們社會轉型期必然會遇到的問題,以案例一為例,喝農藥的婦女是因為房屋漏雨才重新翻建房屋的,這是她的實際情況,“違法”與“合法”就是一個手續的問題,從社會成本上來講,補辦一個手續要遠比拆掉一座房子再建一座要節約得多。執法者在執法的過程中就更要加強引導,要對百姓灌輸法律常識,讓其辨明是非,要營造社會教育的大氛圍;同時,也要從嚴執法。
許身健:總之,處理該矛盾要始終堅持人民內部矛盾的處理原則,要以說服教育為主,不能采取對待敵人般的專政態度。當然不能僅僅依靠城管部門一家解決該矛盾。需要政府有關部門投入資金,統籌解決社會弱勢群體的生活困難及就業問題,使其無后顧之憂,真正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議題四:被執法者應該采取哪些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主持人:法律給了被執法者哪些救濟途徑?
宋紹富:現實生活中,城管野蠻執法的情況是很多見的:無端損壞被執法者的財產,對被執法者大打出手。這都極大地侵害了被執法者的合法權益。
遇到類似情況,被執法者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是可以找有關管理部門投訴,二則可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許身健:被執法者應當理性地解決問題,尋求正確的解決途徑。如果遇到部分執法人員野蠻執法、作風簡單粗暴、執法行為嚴重違反法律及程序的現象,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合法權利。當事人可以當場申辯,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問題,要求其單位或上級單位對其作出內部行政處分。對于城管部門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直至提起行政訴訟。如果遇到執法人員觸犯刑法,則可向檢察機關舉報,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議題五:城管人性化執法應該體現在哪些方面?相關法律是否還有待完善?
主持人:具體到城管部門,如何做到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我們的法律規定是否還不夠人性化?怎樣的管理及法律保障才能夠做到構建和諧社會?
佟強:人性化執法更大程度應當體現在城管執法人員應首先約束和規范自身的言談舉止,避免給被執法者造成野蠻執法的影響;其次,執法之前應當做好說服教育,同時更多地補充說明如何守法,做到嚴格執法和說服教育相結合,以耐心解釋化解法律程序的嚴格給被執法者造成的抵觸情緒。
目前,由于城管機關僅享有罰款、沒收、扣留財物、強制拆除等行政權力,不具備采取人身強制措施的權力,因此往往執法過程中在遭遇非暴力抗法時束手無策,因此有關法律法規可以嘗試允許在城管機關執法過程中必要時采取措施,排除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戰崇文:對城市的規劃、對市容的整飭,與對百姓生計的謀劃應該是同時進行的,如果有關城市管理的法規只是從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出發,而較少考慮日益膨脹的城市人口的生存空間與生活便利,不能同時關照城市人群的“柴米油鹽醬醋茶”,那么,這種法規在執行過程中獲得社會普遍認同的難度就可能加大,執行起來自然就會遇到阻力。
韓冰:目前與城管監察組織職能相配套的法規缺乏可操作性。城管監察組織雖然行使著若干項職能,涉及到城市管理的諸多領域,但至今沒有一套屬于自己的完善配套法規支持。不同處罰標準和過大自由裁量權的出現,也為城管內部腐敗問題的滋生提供了溫床。在城管監察組織當前執行的任務中,有相當一部分有待法規的明確。如對違章建筑進行強拆問題,往往繞過起訴法院的法定程序;對張貼、噴涂小廣告的查處過程,各大新聞媒體紛紛對城管“掏窩點”進行報道,可城管法規對此卻沒有明確的條款,各單位只是跟風行動。應該制定一部法律或法規來明確城市管理執法的范圍、權限、執法人員資格、部門間的配合與協調、執法程序和監督機制等方面的內容。
宋紹富:城管在執法時應遵守法律法規,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法,不能越權也不能濫用職權,更不能以違法方式打擊違法行為;城管在執法時應尊重被執法者的人身和人格權利,應以說服教育為主,不能把法律賦予自己的職權與經濟利益掛鉤,不能“一罰了事”。
此外,關于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應當加強。
許身健:人性化執法的核心在于以人為本。雖然被執法者自身存在諸多問題,但是,城管部門在處理時應當以說服教育為主,注重執法效果,切忌作風簡單粗暴,冷酷無情。應當以溝通及教育的方法使當事人既看到法律的尊嚴,也能體會到政府的溫情。同時必須進行綜合治理,不能寄希望于處罰,盡量避免采取罰沒、剝奪生產資料,不給被執法者生路,激化矛盾的簡單方法。實際上,“一罰了之”的做法后患無窮。
城管部門所適用的相關法律還有待完善,因為其適用的多為地方性法規,它們法出多門、相互之間存在矛盾,許多條款有悖上位法的規定,使城管部門的執法行為存在違反國家強行法規定的隱憂。此外,城管部門在行政處罰和適用程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法律問題,比如任意擴大適用簡易程序,違反普通程序和聽證程序的規定,在適用行政處罰程序時,沒有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這些應該引起有關立法、行政機關的重視,加強立法調研工作,整合相關法規,使執法人員能夠有法可依。
■議題六:本案引發的社會思考?
主持人:為什么一提起城管執法,就會出現暴力抗法或非暴力抗法?我們是否應該有更多的反思?
佟強:從更廣泛的角度看,疏導優于圍堵,城市管理也是如此。
戰崇文:城管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之所以會發生這些暴力或非暴力的抗法事件,概括起來講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城市規劃整治與社區居民生活便利的矛盾,是較高收入人群對高質量生活的追求與較低收入人群維持基本生活的要求之間的矛盾。因此,我們的城市管理者必須在換位思考的基礎上探討一些新的思路。如果把城市比作人,那么市容就是臉面,老百姓的生活就是心。市容整潔有序是外在的美,老百姓生活幸福是內在的美。只有兩者結合起來,才是真正動人的美麗。
韓冰:城市需要美化,也要提供生存條件,這是現代化城市管理不可或缺的,而人的生存更是重中之重。城管執法對象中涉及為生計所迫的社會弱勢群體,為人們所同情。要解決這個問題,我認為“堵”是一方面,同時還要重視“疏”。應對那些擺攤設點、自食其力的謀生的人進行引導并提供使其合法經營的渠道、機會,最大限度地增加便民服務。采取建設性執法,服務性執法,可能會減少對抗,也減少執法成本。另外,《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后,有些過去政府不許可的經營方式已經不屬于許可的范圍,人們可以自主經營;若一味強調城市形象,勢必忽視這些老百姓日常生活所需、又能解決相當部分人謀生方式的服務,不能再將其列入違法。
宋紹富:市容整潔固然是一個追求目標,因為它代表著一個城市的外表,但市容整潔并不意味著百姓生活得很好,從一個城市甚至一個國家的長遠發展來看,百姓生活舒適才應該是終極目標。所以,這就需要我們的城市管理者在制定相關規定時要學會綜合地、歷史地考慮問題,認識到由于我國長期城鄉二元制結構導致的目前城市人口激增和他們的生存問題,要多一些人文關懷。
許身健:城管部門不能僅僅依靠城管部門一家解決該矛盾。需要政府有關部門投入資金,統籌解決社會弱勢群體的生活困難及就業問題,使其無后顧之憂,真正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此外,對于被執法者中個別抗拒法律實施、無理取鬧的害群之馬不能姑息遷就,如其行為構成違法犯罪,則應進行嚴肅處理,直至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總之,多管齊下,我們的城市管理必將走上健康有序的發展道路。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規劃許可證件。
第十一條規定:違法建設工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市城市管理監察組織責令停止違法建設,必須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工程設施,不得只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廣場、公共綠地、居住小區、鐵路干線兩側隔離地區、市區河道兩側隔離地區、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電力設施保護區、工礦區以及占壓地下管線的;
(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
(三)影響市政基礎設施、城市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嚴重影響生產和人民群眾生活的。
我不像下面這位朋友說的這么復雜 對于這種情況 我就簡單告訴你吧 現在的中國是法治社會 無論如何你做為執法人員都不能動手打人。如果遇到暴力抗法可以報警處理。現場肯定有視頻監控的 不過可以自衛(是保護自己的前提下,不要傷人) 不然的話有理也說不清
城管執法遇到受阻怎么辦
城管執法依據的是法律和城市管理條例進行的。如果在執法過程當中依法執行的公務阻礙和干擾,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依法報警,并依據行政處罰條例對阻礙行政執法行為的進行行政處罰。
為了美好環境,城管執法舉雙手贊成,但有一點,發現這群龜兒老愛堵路。交通道路安全法城管沒有任何權利修改和違法,就算聯合執法也只能各行其責。。每次遇到都是城管車開到執法點就隨意停車,一停都堵路,后面的車通行困難,堵一長串。。催促他還一臉不屑。。。。
城管執法受阻,作為執法者,面對違法行為的事需要嚴令禁止,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讓作為城市里的人們懂法,知法,不犯法。
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在,你可以和城管協商,爭取諒解。
諒解后可以從輕處罰。
現在城管素質也提高了,不會野蠻執法了,除非是一些野蠻的商販,強詞奪理,在沒辦法的時候才會有打架事件發生,一般情況群眾是不出出面阻攔城管執法的,因為執法局管理的都是一些流動商販,占道經營的,市民也使很希望可以讓他們消失的。如果說是流動商販拉幫結伙的話,那就報告中隊長,組織人力徹底清除。
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中被打應怎樣處理
有一商販兩人合作亂擺攤點,執法人員讓其離開,他不走反而在執法車中過來打人。打人后自己躲批,隨后其他執法人員過來將車上商品進行了扣留。現場進行攝像,撥打110,進行告知,下發了處罰決定書。我們兩人受傷,,請問他們的行為是不是暴力抗法,妨礙公務,對他們應該如何處理。謝謝這個怎么說了!妨礙公務肯定欠缺!按照治安處罰走吧!
執法過程中遇到暴力抗法怎么處理
你好
依據相關法律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城管在協助過程中與攤主發生矛盾,甚至引起群眾圍觀,怎樣處理?
現在講究文明執法,所以一定要冷靜的態度處理矛盾
城管在執法的過程中,應該以平穩文明的方式去執行,不能夠激化矛盾,以圍觀的群眾應該保持適當的距離
首先要冷靜下來,做到文明執法,講理講法,最好錄音錄像留好證據,如果發生不理智的事情,盡快報警保護好自己的安全,事情總會得到處理的
正常執法就可以。但是不宜有過激行為。
隨機處理吧。不可激化矛盾,影響正常秩序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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