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實施程序是怎樣的
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是:1. 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
2.調查取證;
3. 調查報告;
4.審查、決定:法制機構依法審查、核實并提出處理建議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5. 事先告知,
6. 行政處罰決定書;
7. 執行;
8. 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法一般程序要件包括哪些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發案與立案。
1、發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級部門交辦;②有關部門移交;③群眾舉報;④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⑤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并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后,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并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準,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準,有且僅有兩項:一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這兩項立案標準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準,后一項是主觀認識標準。而在立案時,并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準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托協助調查、取證的,還必須出具書面委托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類型主要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證人證言;④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⑤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準。
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并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審批。
三、案件核審。
根據現行體制,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該法制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送審的所有適用一般程序查處的案件,指定本機構具體承辦人員依法進行書面核審。基層工商所(分局)設有法制員的,對該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依法進行核審。
四、行政處罰依法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核審機構書面核審、同意后,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
案件涉及聽證的,按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按照要求,制作規范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以辦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1、《行政處罰決定書》制作后,辦案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時送達當事人。
2、辦案機構代表縣級以上辦案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將罰繳的財物等及時上繳國家金庫或者依法作出處理。
七、案件備案和歸檔。
只寫七個標題就可以。發詳細的是讓你了解下詳細的內容。
簡述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含內部審批)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發案與立案。
1、發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級部門交辦;②有關部門移交;③群眾舉報;④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⑤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并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后,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并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準,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準,有且僅有兩項:一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這兩項立案標準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準,后一項是主觀認識標準。而在立案時,并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準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托協助調查、取證的,還必須出具書面委托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類型主要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證人證言;④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⑤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準。 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并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審批。
三、案件核審。 根據現行體制,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該法制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送審的所有適用一般程序查處的案件,指定本機構具體承辦人員依法進行書面核審。基層工商所(分局)設有法制員的,對該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依法進行核審。
四、行政處罰依法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核審機構書面核審、同意后,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 案件涉及聽證的,按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按照要求,制作規范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以辦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1、《行政處罰決定書》制作后,辦案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時送達當事人。
2、辦案機構代表縣級以上辦案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將罰繳的財物等及時上繳國家金庫或者依法作出處理。
七、案件備案和歸檔。
法定的程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有規定。內部審批程序,是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設定的,每個部門不同,只能自己去打聽。
《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三節一般程序。
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我們國家的行政法是程序法,行政執法必須依法辦事,沒有簡述或詳述,必須嚴格按程序辦事,執法程序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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