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污染處罰標準和依據是什么
1、渣土處置或其他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
對施工時未采取遮蓋、圍擋、密閉、噴灑、沖洗、綠化等防塵措施的,運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車輛未采取篷蓋、密閉等有效防塵措施的,未對施工工地車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塵措施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41條之規定,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2、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污染環境行為
對
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6條之規定,
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排放的油煙、煙塵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污染擾民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
法》第24條之規定,還應當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業的行政決定。
3、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行為
對在城市市區內露天燒烤食品的,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40條之規定,處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4、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存儲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行為
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第40條之規定,處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5、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為
依據《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24條之規定,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6、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物質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7條第一款之規定,處2萬元以下罰款。
7、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干線附近以及政府劃定的區域內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7條第二款之規定,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依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51條第11項之規定,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8、道路保潔揚塵行為
對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的,依據《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環境污染罪的立案標準
根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
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愛護環境,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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