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明確,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可以進行研發費用確認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
3、企業經過技術合同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
例如,A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6年11月25日,A企業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連續3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為2016、2017和2018年。按照上述原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發放當年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則在期滿當年應停止享受稅收優惠。但鑒于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仍有可能處于有效期內,且繼續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可能性非常大,為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的利益,實現優惠政策的無縫銜接,公告明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則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拓展資料: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屬于一種稅收政策是指依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4月聯合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減至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參考資料: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局
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如何享受企業稅收優惠?
1.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第十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規定:“一、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第四條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注會
沒太明白你的意思,你說的不是一個政策吧。
按照你說的第一個政策情況應該是申請“軟件企業”后可享受到的政策。
第二個是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所享受的政策。
并且2個政策申報通過后,所享受的政策優惠是由你自己選擇的,2個政策通過后需要去稅務備案,備案通過后才能享受,不是說你通過了立馬能享受。
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可享受所得稅優惠,由原來的25%降為15%!可以為企業剩下一大筆錢!那么,具體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是怎么樣的呢?
一、明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的時間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舉例說明
A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7年11月25日,A企業可自2017年度1月1日起連續3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為2017、2018和2019年.
2、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則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舉例說明
B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預繳時企業仍可按高新技術企業15%稅率預繳.如果B企業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其2019年度可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如未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則應按25%的稅率補繳少繳的稅款.
(二)明確稅務機關日常管理的范圍、程序和追繳期限
1、明確后續管理范圍: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和享受優惠期間,統一了管理范圍,明確了工作職責.
2、明確調整后續管理程序:
稅務機關如發現高新技術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通知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3、明確追繳期限:
將《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六條中的追繳期限"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明確為"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避免因為理解偏差導致擴大追繳期限,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三)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的備案要求
在留存備查資料中,涉及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所屬領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職工和科技人員、研發費用比例等相關指標時,需留存享受優惠年度的資料備查.
(四)明確執行時間和銜接問題
1、明確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按照《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3、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廢止.
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納稅人,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包括15%的優惠所得稅率、“兩免三減半”、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2、同時,兩文件還明確若干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筆者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新規定,總結歸納出納稅人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享受高新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必須同時達標的11項指標要求,供納稅人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申報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參考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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