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訂合同,總公司起訴可以嗎?
一、分公司簽訂合同,總公司起訴可以嗎?
分公司對外簽的合同,可以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對外簽的合同,起訴時,一般以總公司的名義起訴。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若必須執行已被承包或租賃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時,對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總公司在設立分公司時,應當對相關權限進行設置,分公司應當嚴格按照總公司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各項商業活動,如果違反相關規定簽訂合同的,總公司有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應當結合簽訂合同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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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效力法律是如何認定的呢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Χ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δ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后尚δ履行的,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 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C、訴訟主體: 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于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Υ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 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Υ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 B、法律后果:無效合同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因Υ反法律及行政法規”而無效(事實上是因為用人單λ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但勞動合同的無效,并不影響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λ應當承擔的勞動法上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分公司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勞動者工傷的,分公司還應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λ應承擔的義務。 但以上僅限于理論上的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均由設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λ的義務。(作者:袁葦)
1 合同效力: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只要該分公司是在其營業范圍內并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2 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分公司是否可以對外簽訂合同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Χ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δ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后尚δ履行的,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
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C、訴訟主體:
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于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Υ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
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Υ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
B、法律后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C、訴訟主體:
依據民事訴訟法,不屬于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訴訟主體
。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須有公司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行使合同當事人權利。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選擇將公司作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起訴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無營業執照)。
二、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依據勞動法,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都被視為用人單λ,是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同時,
勞動法也?有限定用人單λ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經營范Χ和資格上存在限制,但其并?有限制不能雇傭勞動者,因此,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不Υ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λ的全部權利與義務。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因Υ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因Υ反法律及行政法規”而無效(事實上是因為用人單λ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但勞動合同的無效,并不影響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λ應當承擔的勞動法上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分公司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勞動者工傷的,分公司還應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λ應承擔的義務。
但以上僅限于理論上的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均由設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λ的義務。(作者:袁葦)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后尚未履行的,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C、訴訟主體: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于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A、分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前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B、法律后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C、訴訟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不屬于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須有公司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行使合同當事人權利。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選擇將公司作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起訴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無營業執照)。
分公司能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嗎
分公司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嗎?rn法律上只是說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責任,而由其總公司承擔。但好像沒說不能簽訂合同吧,它可以簽了,屆時如果不能履行又負不了責,再由總公司承擔啊。但有人說分公司不能簽,要得到總公司授權才可以。有點糊涂了,請高手指教。可以簽的
不過一般對方會有不信任或懷疑你的履行能力 以及追究總公司責任的成本上的考慮而拒絕的情況
所以 如果你能在合同中其他方面有所保證或擔保履行 并能讓對方相信你分公司的行為是得到總公司授權的 就應該沒問題
首先如果你們公司有獨立的營業執照(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這樣就可以簽訂合同了,如果沒有獨立的執照但要經過公司的授權才可以,因為分公司所做的一切事務都是代表總公司行使的,所以分公司的行為總公司是要負連帶責任的,所以沒有總公司的授權分公司一般是不可以以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
分公司可以簽訂合同的,不需要總公司的授權
1\可以簽訂合同,但最好有總公司的授權.
2\但是,所有的合同權利和義務都由總公司享有及承擔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所簽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有效。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只要該分公司是在其營業范圍內并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由于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人格,所以不能獨立對外進行民事法律行為,不過,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內得到總公司的追認也是可以的。
如果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的話,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所簽合同是無效的。
一般分公司是沒有合同專用章的,如果沒有蓋章,一般是無效合同。
無效 分公司只能做總公司分配下來的任務啊!除非他已經承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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