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有哪些
咨詢熱線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知道公民個人的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的所得也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個人所得稅而言,有一些免征的情形,那么對于企業所得稅而言,是不是也具有免征的情形呢?即企業哪些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專業解答
的確,企業所得稅也存在一些免征的情形。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1)國債利息收入,即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即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二三項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減免是指國家運用稅收經濟杠桿,為鼓勵和扶持企業或某些特殊行業的發展而采取的一項靈活調節措施。企業所得稅條例原則規定了兩項減免稅優惠,一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免稅;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對稅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屬于政策性強,影響面大,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
2、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生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2年;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二年。
3、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該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以及企業利用該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4、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7、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高等學校和中小學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高等學校和中小學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下列企業不得享受對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1)將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2)學校在原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3)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4)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創辦的企業;(5)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外單位經營的企業;(6)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的范圍僅限于教育部門所辦的普教性學校,不包括電大夜大、業大等各類成人學校,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私人辦學校。
9、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10、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五、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六、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并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七、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廢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所列舉的產業和項目: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這里電力是指核電、風力發電、水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發電,不含火力發電。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有哪些規定
用于考試簡答題 回答內容不宜太多 盡量精簡詳細 謝謝!人所得稅的優惠類別包括:免稅項目、減稅項目二大類別。
一. 免稅項目
1.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給予免稅。
2.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給予免稅。
3.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津貼、補貼給予免稅。這個津貼、補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4.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給予免稅。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 保險賠款給予免稅。
6.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給予免稅。
7.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給予免稅。
8.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給予免稅。
9.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給予免稅。
10. 對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性質的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11. 企業和個人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于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超過規定的比例繳付的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12. 對個人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13. 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14.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該條例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15. 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16. 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給予免稅。
17. 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給予免稅。
18. 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給予免稅。
19. 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給予免稅。
20.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給予免稅。
21. 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22. 對保險營銷員傭金中的展業成本,免征個人所得稅。傭金中的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
23. 對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中的展業成本,免征個人所得稅。傭金中的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
24.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一年的股票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一個月(含一個月)以內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征稅;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暫減按50%征稅。
二、減稅項目
1.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
2. 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擴展資料:
新個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
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參考資料: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一)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提示:離退休人員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11.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12.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3.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免的。
(三)暫免征稅項目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借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6.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7.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8.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9.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10.自2009年5月25日起,對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個人所得稅的見面政策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子女教育,家庭養老,重大疾病,房貸房租。
一、綜合性的免稅規定
(一)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范圍:(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3)獨生子女費;(4) 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5)托兒補助費;(6)按規定報銷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7)從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8)民政部門支付的救濟性補助;(9)按照國家統一規
定發給的補貼、津貼;(10)保險賠款、撫恤金;(11)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1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13)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14)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所得;(15)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16)按照我國有關 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17)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包括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安排中規定免稅的所得;(18)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目前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只有(1)中國科學院院士津貼每人每月200元;(2)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和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每人每年1萬元的資深院士津貼。
(二)外籍個人所得稅優惠: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總局最新規定為一年不得超過兩次并要有交通費支出憑證)、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4)根據兩國政府簽定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5)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7)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三)個人所得稅的減征:
稅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納稅人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內減征個人所得稅。
(2)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二、單項免稅規定
1、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體育彩票和中國福利賑災彩票,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獲得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香港柏寧頓(中國)教育基金會首屆“孺子牛金球獎”、“長江學者成就獎”、第五屆“宋慶齡兒童文學獎”、“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參與“長江小小科學家”活動獲得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教育部頒發的“特聘教授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4、對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5、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6、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7、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似的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8、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9、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0、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11、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三、捐贈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領中扣除。
1、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2、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3、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淮予全額扣除。
4、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5、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6、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領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
7、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有哪些免稅或優惠規定
個稅一共有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個稅,具體如下:
1.子女教育: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繼續教育:納稅人接受學歷或非學歷繼續教育的支出,在規定期間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額扣除。
3.大病醫療: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自負醫藥費用超過1.5萬元部分,可在每年6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4.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本人或配偶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5.住房租金: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沒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據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額扣除。
6.贍養老人:納稅人贍養60歲(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六大專項附加,如何抵扣個稅?
(一)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提示:離退休人員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11.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12.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3.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免的。
(三)暫免征稅項目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借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6.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7.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8.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9.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10.自2009年5月25日起,對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又叫做附加專項扣除,個人所得稅關于免稅或優惠的規定有哪些?下面華律網小編來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法定免稅項目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即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保險賠款;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給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它是一個概括性項目,主要是針對可能出現的一些確需免稅的情況而定的。如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按規定提取的手續費;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對于已達到離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納個人所得稅等。
2、法定減征項目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3、其他相關政策
在個人所得稅實施過程,我國根據各個時期經濟、政治發展的需要,出臺了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對于個人在國內二級證券市場的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隨軍家屬、下崗再就業人員實行優惠政策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9)267號文件進一步規定,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180號文件也進一步規定,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設教育存款專戶,并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5)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對為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一項特定律貼,并非泛指國務院批準發放的其他各項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僅限于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6)福利費,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①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②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津貼;
③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7)撫恤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8)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9)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10)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并按該辦法規定的標準領取的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11)我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2)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其超過規定的部分應當并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13)按照國稅發(1999)43號文件規定,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營業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后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至2年。
(14)按照國稅函發(1997)087號文件規定,對于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5)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對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16)按照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律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發給的誤餐費)。
(17)按照財稅字(1998)061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8)按照國稅發(1994)127號、財稅字(1998)012號文件規定,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凡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19)按照(94)財稅字第020號文件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①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得到的獎金;
②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③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④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20)按照財稅字(1999)278號文件規定,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有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格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
①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并納入專戶存儲。
②個人出售現住房后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退還相應納稅保證金。 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金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③個人出售現住房后一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人國庫。
④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⑤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是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21)按照國稅發(1999)125號文件規定,科研機構(指按照中編辦發(1997)326號文件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高等學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必須時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個人的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獎勵單位或獲獎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部門根據《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和《〈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國科發政字(1998)171號)出具的《出資人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企業登記手續及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評估機構的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 不提供上述資料的,不得享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應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
(2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下列項目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①殘疾、孤寡人員和烈屬的所得;②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③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免的。 國稅函(1999)329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上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寡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他所得不能減征個人所得稅。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稿酬所得可以按照應納稅額減征30%。
(24)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報請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5)按照(80)財稅外字第196號文件規定,對于從海外匯入的下列外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①華僑從海外匯入我國境內贍養其家屬的僑匯; ②繼承國外遺產從海外調入的外匯; ③取回解凍在美資金匯入的外匯。(26)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稅發(1994)148號文件的規定,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①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②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27)按照(94)財稅字第020號、國稅函發(1996)417號、國稅發(197)054號等文件規定,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①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者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應由納稅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對于搬遷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
②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此類補貼,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③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探親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對于語言訓練費和子女教育費,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給予免稅。
④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⑤符合國家規定的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是指:
A.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謂“直接派往”指世界銀行與該專家簽訂提供技術服務協議或與該專家的雇主簽訂技術服務協議,并指定該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由世界銀行支付該外國專家工資、薪金。該外國專家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與世界銀行簽訂的有關合同和其工資、薪金所得由世界銀行支付、負擔的證明。
B.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謂“直接派往”指聯合國組織與該專家簽訂提供技術服務協議或與該專家的雇主簽訂技術服務協議,并指定該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由聯合國組織支付該外國專家工資、薪金。聯合國組織是指聯合國的有關組織,包括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人口活動基金、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技術合作部、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氣象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該外國專家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與聯合國組織簽訂的有關合同和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聯合國組織支付、負擔的證明。
C.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D.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E.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F.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G.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8)按照規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9) 國稅函(2002)146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得》規定:個人出租財產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務局時,應依次扣除以下費用:
①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②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③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怎么算(一次性獎金)
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規定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一次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擴展資料
2018年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臺以來第七次大修。 將迎來一次根本性變革: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勞動性所得首次實行綜合征稅;
個稅起征點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優化調整稅率結構,擴大較低檔稅率級距。
參考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調整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
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規定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一次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擴展資料:
征稅對象
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怎么算(一次性獎金)
回答: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
五、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
五、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無住所個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條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2005年1月21日 國稅發[200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問題,經研究,現就調整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辦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
五、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無住所個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條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6]107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舉例:
反映:若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自己負擔,該如何計算?
回復:第一種情況是,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1600元,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此時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工資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年終獎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再確定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這時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年終獎-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證:①如果一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2006年1月12日,該單位再向該員工發放年終獎50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1600元之間的差額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單位在發放這筆年終獎時,應扣繳個人所得稅240元。計算過程為:
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1600-1400)=4800元
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4800元除以12后為400元,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
應納稅額為4800×5%=240元
②如果該員工當月工資所得高于1600元,則不需補足差額。單位在發放5000元年終獎時,應扣繳個人所得稅250元。計算過程為:
5000÷12=417,適用稅率為5
%應納稅額為5000×5%=250
③如果員工當月工資所得高于1600元,單位發年終獎10000元,應扣繳個人所得稅975元。計算過程為:
10000÷12=833
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
應納稅額為10000×10%-25=975單位負擔年終獎個稅如何計算
反映:若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由單位負擔(即不含稅年終獎),請問該如何計算?
回復:對于年終獎個稅由單位負擔的,如果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按照不含稅的年終獎收入除以12的商數,查找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第二步,按第一步確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將不含稅年終獎換算成含稅的年終獎,即含稅的年終獎收入=(不含稅的年終獎收入-速算扣除數A)÷(1-適用稅率A);
第三步,按含稅的年終獎收入除以12的商數,重新查找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
第四步,按確定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含稅的年終獎收入×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特別提醒:如果納稅人取得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1600元,應先將不含稅年終獎減去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部分后,再按照上述方式處理。
相關年終獎除以12低于1600也要納稅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認為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后的余額,低于法定費用扣除額1600元就不應該納稅的理解是錯誤的。
因為納稅人的費用扣除額在工資中已扣除,用全年獎金除以12,主要是為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不能作為判斷是否納稅的依據。例證
如果雇員拿到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9000元,用全年獎金除以12后為1583.3元,雖然這低于法定費用扣除額1600元,但也應按相應稅率繳納稅款1875元。
2個年度年終獎不要擠在同一年發
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最新計稅辦法,納稅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無論其屬于哪一個年度的獎金收入,都可以按照該辦法計算納稅。
實際上,這一辦法是提醒有關單位,2個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最好是分別在2個年度發放,而不要擠在同一年發放,否則因為其中一筆全年一次性獎金無法享受到有關優惠政策,會讓雇員憑空損失一筆支出。
例證:
雇員2005年度和2006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位最好分別在2006年初和2007年初發放,而不要采取2006年初發放2005年度全年一次性獎金,2006年底發放2006年度全年一次性獎金的“不智策略”。
此外,在實際操作中,單位財務人員最好不要把年終獎金分解,采取分幾個月或者按季發放的舉措,一定要一次性發放給員工,不要“拖著”發。因為要分成幾次發,只有一次能享受到除以12個月再計稅的優惠。
風險金可按年終獎計稅辦法繳個稅
有些單位在每月計算工資時,按月扣除雇員一定比例的風險金,年底一次性返還風險金。對于個人通過考核一次取得的這部分工資薪金形式的風險金,也可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半年獎不能享受年終獎計稅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能享受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優惠。
個稅被誤收可申請退稅
因扣繳義務人(即單位)代扣代繳時計算錯誤,造成個人所得稅誤收,個人申請退稅時,必須先通過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即地區稅務所)提出退稅申請,單位需提供《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退稅申請書》、納稅申報表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審核后,認定確實屬于個人所得稅誤收,即可以進行退稅。屆時,稅務部門將通過銀行退稅,地區稅務所則會告知單位,再由單位將退回的稅款轉交給雇員。
相關推薦:
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營業稅改增值稅)
什么是關稅的代理人(關稅法定納稅義務人有哪些)
增值稅發票有什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用途是什么)
如何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步驟)
增值稅和營業稅怎樣計算(增值稅如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