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營改增”應從哪些方面進行準備
第一,詳細分析企業支出中的可抵扣項目,盡量做到應抵盡抵。建筑企業應做好對供應商的選擇和管理,盡量選擇正規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定價方式(是否含稅)、發票開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議盡量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施工現場使用的水、電、氣等動力屬于可抵扣進項范圍,但動力公司一般只向總表的登記方開票,實際操作中,建筑企業往往難以取得抵扣發票,建議在合同中與總表的登記方確認動力的轉售事項;住宿服務可取得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但要注意屬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部分不得抵扣。
第二,注意清包工或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簡易計稅方法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從企業稅收利益出發,不一定優于11%稅率的一般計稅方法。可以根據企業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選擇適用,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三,注意老項目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過渡。如果老項目的支出大多已經完成,建議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如果老項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核算后作出選擇。
第四,注意納稅地點的變化及預繳事項,按規定辦法操作。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由勞務發生地變為機構所在地。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企業,一方面應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按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等,按期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的稅款后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應嚴格按照36號文規定的預征方法和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第五,在提供建筑業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應注意稅務處理方式已發生變化。營業稅狀態下,企業提供建筑業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應當分別核算建筑服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營改增后,這一行為應按企業從事的主業進行判斷,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發生該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企業發生該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如果企業以建筑服務為主業,提供建筑業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取得的收入應一并按照11%稅率繳納增值稅,優于按服務和貨物分別計算繳納。
建筑業“營改增”怎么改
之前建筑業開發票稅率是4.86%,說是營改增之后稅率就是11%。
營改增就是對于以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有部分行業改為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目前建筑行業還沒有納入營改增的范疇。營改增現在也只是在特定的地區進行試點,應該在成熟后會陸續擴大營改增的范圍,國家目前已經開始考慮建筑業納入營改增范圍的事項,但操作起來還有很多問題,有待解決。
原來的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了,稅率為11%.一五年四月一號開始
目前,營改增的準確時間,還沒有確定,4月1日的可能性比較大,做好準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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