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新環保法處罰標準:
一、停建罰款
停建罰款就是項目環評未批先建的企業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新環保法中第61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1月1日起,未批先建項目不僅會收到嚴厲處罰,公安機關還將依照第63條規定,對企業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
二、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政府環保部門可給企業“貼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查封扣押符合《環保查封、扣押》適用6種情形:
(一)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廢、有放射性的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檢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傾倒污水 處理廠污泥及化工等工業污泥的;
(五)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后,未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法排污的;
三、按日計罰
在新環保法中第59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 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新環保法“亮劍” 按日計罰違法成本不再低按日計罰
在國外的環境立法中“按日計罰”被廣泛采用的制度,對 打擊企業“違法成本低”以及彌補一般性處罰威懾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懾效果強。
新環保法按日計罰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一)建設項目環評未 批先建;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排污;
(二)超標排污和超 總量指標排污;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規避監管排污;
(三)通過暗管、滲坑滲井等方式排污等行為。
實行按日計罰后,行政罰款數額將會大幅提高:重慶從2007年實施按日計罰,對違法排污的個案罰款最高達3000多萬元 ? 2008年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罰款數額,一般或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大氣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見稿)更加嚴格,規定:一般或較大大氣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重 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損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罰款,另外,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等還要處以罰款。
四、限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
在新環保法中第60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新環保法新設:限產、停產、停業關閉處罰,扭轉企業限期治理弊端。
五、行政拘留
新環保法:除依法處罰外,增加行政拘留加重處罰。環保部門將違法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設項目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違反環保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六、刑事責任
在新環保法中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兩高司法解釋:污染環 境罪與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六類環境污染罪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判刑5年、5-10年、10年,并處罰金判刑5年、5-10年,并處罰金投放危險物質罪(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污染環境罪判刑3-10年 判刑3年、特別嚴重的3-7年,并罰金對單位處罰金單位犯環境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上述法則判刑并處罰金環境監管失職罪(國家人員)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環境保護法
排污單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行為相近。因此,環保部門在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為決定罰款額度時,可以比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于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罰款額度執行,即“處5萬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環保局是政府職能部門,最高機關系國家環保部,隸屬于國務院管理,總稱:國家環境保護部。主要負責: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等等。
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提出: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意味著上面對下面的監察行為,如環保部直接到地方監察,省環保廳到下一級地市監察,以及約談、追責的力度會加大,但另一方面,地方的環境監管權并未上收,依然是屬地管理制度。最終,將有助于形成一個企業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監管、上級部門監察相結合的環境保護監管監察新模式,既保障了環境執法的效果,又遏制了地方保護主義。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國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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