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偷稅漏稅的后果具體是什么
個稅偷稅漏稅的后果具體是,犯偷稅罪,偷稅數額占應繳稅額10%以上不滿30%且偷稅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過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稅漏稅的內容
最近西安奔馳漏油事件引發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務費,從這個強硬收取的費用操作模式來看,引起了奔馳4S店偷稅漏稅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這個行業推到風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種容易被判斷為“偷稅漏稅”的行為,給各位會計小伙伴梳理一下,謹防出錯,僅供大家參考哦!
1.以“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產品(商品)發出時不按時轉記銷售收入,長期掛賬,造成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
在實際操作中, 正確的做法是企業向購貨單位預收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銷售實現時,按實現的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預收賬款情況不多的,也可將預收的款項直接記入“應收賬款”科目。
2.原材料轉讓、磨賬(企業間在產品購銷業務中不通過貨幣資金流動而是通過協議使得各自的應收、應付賬款相互抵消)不記“其它業務收入”,或者直接磨掉“應付賬款”,不計提“銷項稅額”。
3.價外收入不記銷售收入,不計提銷項稅額。
如:托收承付違約金,大部分企業收到違約金后,增加銀行存款沖減財務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詳細規定了價外費用的內容。凡是價外費用,無論納稅人的會計制度如何計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4.返利銷售。
返利銷售是廠家為占領市場,對商家經營本廠產品低于市場價格的利益補償,其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商家銷售廠家一定數量的產品并按時付完貨款,廠家按一定比例返還現金,二是返還實物、產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這些現金、實物后,現金不入賬也不作價外收入,更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賬外經營。
5.視同銷售不記收入。
企業用原材料、產成品等長期投資,產品(商品)送禮或作樣品進行展銷,不視同銷售記收入,不記提銷項稅額。
6.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會計準則,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應按照成本計入在建工程,同時進項稅額轉出計入在建工程。
7.公司資產、股東資產混同。
實踐中,存在著大量股東資產與企業資產混同的現象,例如股東個人賬戶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賬戶與股東賬戶互相交易等。當出現財產混同,公司的財產有可能被隱匿或轉移或被股東個人私吞。
8.流動資產損失。
直接記入營業外支出,涉及增值稅部分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規定:“……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中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9.報銷不屬于自己單位的費用。
10.盤盈的固定資產不作損益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偷稅,稅務相關文件中有明確的描述,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帳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申報,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是偷稅,
漏稅可能是屬于對稅法不熟悉,將應報而未繳納的稅未申報繳納的情形,由于這種情況與偷稅中的所列情況有雷同或混淆的情況,不容易分辨,現在一般沒有漏稅這一說,只是民間在說這個詞匯,稅法不予承認.
避稅實際上是利用各種法律之間的空隙,利用法與法之間的可利用點,或者說鉆法律的空子,進行的稅收籌劃,達到少交稅的目的,在一定的程度上這與偷稅沒兩樣,都是企圖達到少交稅或不交稅的目的,但是兩者根本不同的地方是,偷稅者不擇手段,只要不交少交稅就干,避稅則不一樣,它是利用政策法律手段,在遵紀守法的情況下進行的.當然也不排除,利用避稅手段達到偷稅目的的情況也存在,有時也不好劃分,所以國際上也有避稅與反避稅方面的案例,國內現在有時也沒提辟稅提節稅,
我國目前的納稅籌劃在小企來恐怕還沒有,或者說很少,在一些大型的股份公司有一些,主要是在公司上層人物中籌劃指導運行,在一些中小型企業恕我直言,偷稅的多,進行正常稅收籌劃的少,所以大多會計人員都有工作不好做的感覺,也有有了作后,不敢做的情形,除了我國法律的伸縮性太強,稅負過重外,老板的素質太低是一個重要因素,改革前國企還好,改革后連國企領導的素質都一樣,越是虧損的企業,領導素質現在的比過去的低,也許這不是你問題的范疇,但它涉及你所說的稅收籌劃的現狀.
偷稅:違法。只要是因為納稅人的原因少繳稅款,不論主觀客觀,一律視為偷稅!
后果: A、經濟責任:補稅滯納金(相當于借了高利貸)罰款(使納稅成本成倍增加: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10%,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并處偷稅額5倍以下罰款) B、行政責任: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C、刑事責任(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漏稅:只有因為稅務機關的過失而使納稅人少繳稅款才叫漏稅。
后果:補繳稅款(稅務機關3年內可以追征;特殊情況追征期可延長到10年;偷騙稅無限期追征)補稅時可爭取分期但要注意對現金流的沖擊。不交滯納金、不罰款(不會使納稅成本成倍增加)。 意義:如果一年漏稅100萬,國債年利率3%,則相當于得到國家無息貸款100萬,一年后補稅還本,至少贏利3萬元。如果每年漏稅100萬,補稅100萬,"漏新補舊",則相當于得到一筆永久無息資金。
論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政策界定
摘要:我國現行稅法對各種稅務違章行為的界定極不嚴密,給實際違章鑒定工作留下許多可以“靈活”解釋的余地。國家應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稅收征管法》,重新明確界定各種稅務違章行為,改變“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狀況,以確保稅收征管的客觀性和準確性,切實維護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偷稅;漏稅;欠稅;抗稅;政策界定;違章鑒定
社會 主義市場 經濟 是一種法制經濟,依法治稅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稅收征管中,國家稅收的強制性和權威性是通過國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違章行為進行嚴肅的處理來體現和實現的。然而,我國現行稅法對各種稅務違章行為的政策界定卻是極不嚴密的,給實際違章鑒定工作留下許多可以“靈活”解釋的余地,非常容易導致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違章處理時實際操作上的主觀隨意性。對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等稅務違章行為的政策界定,國家原《稅收征管條例》中作出了規定和解釋,但對四者的規定和解釋是模棱兩可、界線不清的。《稅收征管條例》第37條所作的規定和解釋是:漏稅是指“納稅人并非故意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欠稅是指“納稅人因故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偷稅是指“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的行為。”抗稅是指“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則沒有專門給欠稅和漏稅下定義,在第40條和第45條給偷稅和抗稅分別下了定義:偷稅是“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冊、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抗稅是“以暴力、威脅 方法 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這也就是當前財稅 理論 界的一般理解和稅收征管實踐中的 法律 依據。仔細推敲和對比《條例》中各種稅務違章行為的規定,就可以發現:偷稅、漏稅、欠稅、抗稅基本上是相等的。這給現實稅收征管中對稅務違章行為的界定帶來了主觀隨意性。
下面,我們就《稅收征管條例》和《稅收征管法》中對偷稅與漏稅、欠稅抗稅、漏稅與欠稅、偷稅與抗稅的界定來 分析 它們在表述中存在的不足。
1.偷稅=漏稅
根據前述的解釋,漏稅是“并非故意”而“發生未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造成漏稅的原因,一般是由于辦稅人員不了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不健全,或工作粗心大意,因而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造成少繳、未繳稅款,或漏扣應扣稅款等。而偷稅是“以欺騙、隱瞞、弄虛作假等方式逃避應繳納稅款的行為。”如,有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或記帳憑證,其目的是為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繳納的稅款。仔細比較偷稅和漏稅,它們之間的實質性差別僅僅是在于納稅人是否“故意”。然而,這是否“故意”恰好又是誰也說不清楚的事情。至于說到“未繳納或少繳稅款”,到底是由于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而漏報、少報,還是有意“弄虛作假”而少報、瞞報,就更是只有納稅人自己心里才明白的事了!而且,從客觀上來講,由于國家稅法本身也是經常在不斷改革和補充的,普通納稅人根本不可能熟悉稅法,這樣怎么區分偷稅與漏稅呢?在執法中根據《條例》的解釋,既可將偷稅視作漏稅,也可將漏稅視作偷稅。
2.欠稅=抗稅
從前述規定來看,欠稅與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作為而未作為”,兩者并沒有什么區別。因為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或者少繳納應繳納稅款的行為”。而抗稅是指“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內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從 法律 上講,這兩者都同是“應作為而未作為”。它們根本沒有什么區別。我認為,如果納稅人知道自己所發生的 經濟 行為和所取得的經濟收入應該納稅,而在納稅期限內沒有自覺地到稅務機關去履行納稅義務,那便是抗稅行為。有些人總是把抗稅與納稅人“聚眾鬧事,威脅、沖擊稅務機關和毆打、圍攻、侮辱稅務干部等行為”等同起來,這是不對的。由于欠稅與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作為而未作為”,所以,當發現某個納稅人超過了納稅期限而“未繳納稅款”,或者說“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又怎樣進行政策鑒定呢?這時是應該認定納稅人的行為為欠稅呢?還是認定它為抗稅呢?如果依據《稅收征管條例》中的定義來判定,執法者既可認定納稅人欠稅,亦可認定為抗稅。
3.漏稅=欠稅
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或者少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而漏稅是”納稅人并非故意不依照稅法規定而發生未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從定義來看,漏稅與欠稅都是逾期未繳稅款的行為。兩者并沒有什么區別。只是欠稅的定義中多了”因故“兩字。從字面上看,漏稅是”并非故意“,欠稅是”因故“。實質上兩者都是納稅人未繳納或少繳納應繳稅款的行為。那種將欠稅理解為”納稅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繳納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申述原因,請求緩期繳納,待批準后,方可按稅務機關批準的緩繳期限繳納稅款“是不妥當的。因為,稅務機關新批準的”緩繳期限“也就是新核定的”納稅期限“,它已經否定了稅務機關原來核定的”納稅期限“。只要納稅人在”緩繳期限“內履行了納稅義務,也就不再屬于違章欠稅行為了。而如果是納稅人事先沒有向稅務機關申請緩期繳稅,那么,這種行為本身又直接成了偷稅和漏稅行為了。因此,稅收征管執法中,可將漏稅視為欠稅,亦可將欠稅定為漏
4.偷稅與抗稅
前面已經提到,偷稅是指“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的行為。”而抗稅則是指“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從定義來看,兩者只是形式上的差異,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區別,即都同樣是直接抗拒納稅的行為。特別是從兩者的表現形式上來看,就更能說明這一點。偷稅是明知要繳稅,故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涂改、銷毀賬冊、票據和記賬憑證,等等。抗稅是拒不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以各種借口抵制接受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不履行納稅義務,拒不依照稅法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納稅資料,拒不接受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檢查,聚眾鬧事、威脅、毆打稅務干部,等等。可見,偷稅與抗稅也只是抗拒納稅的形式不同而已。事實上,“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本身,也就是納稅人直接和故意抗拒國家稅收的一種形式,或者說是一種隱蔽的抗稅形式,而“納稅人拒絕遵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其最根本的目的也就在于偷逃國家稅收。所以,偷稅與抗稅的區分,同樣也是不很嚴格的。
通過以上 分析 ,我們看到,由于立法的不嚴密,使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界線被模糊了,四者成了等同的關系,這將會導致執法的隨意性。我們說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執法部門依法辦事,準確執法。而準確執法必須建立在國家嚴密立法的基礎之上。只有嚴密立法才能準確執法。因此,國家應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稅收征管法》,重新明確界定各種稅務違章行為,改變“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狀況,以確保稅收征管的客觀性和準確性,切實維護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嚴重打擊偷稅漏稅對稅收作用有何影響?(高一政治問答題、要求:回答分點、有感點和材料分析)
材料分析太多,況且這些書上都有。給你個提示吧,從維護社會公平、確保財政收入、樹立法律權威等幾個方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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