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具有哪些特征?
稅收籌劃也稱稅務籌劃、納稅籌劃,是指企業(自然人、法人)依據所涉及到的現行稅法(不限一國一地),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企業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和“不允許”、“應該”與“不應該”以及“非不允許”與“非不應該”的項目、內容,對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旨在減輕稅負的謀劃和對策。 稅收籌劃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 1、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法規的許可范圍內進行的,是納稅人在遵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在多種納稅方案中,做出選擇稅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決策,具有合法性。 2、稅收籌劃符合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 (二)稅收籌劃具有事前籌劃性。 (三)稅收籌劃具有明確的目的性。
稅收籌劃具有以下幾大特征: (1)非違法性。(2)反避稅性。(3)低風險性、高效益性。(4)策劃性。
稅收籌劃具有哪些明顯的特征?麻煩告訴我
關于稅收籌劃最早的論述是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中所做的有關稅收籌劃的聲明。他認為: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贏得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逐步形成了稅收籌劃的規范化定義,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TaxSavings)的經濟利益。這一定義表明稅收籌劃具有三個明顯的特征,即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
一、合法性。表示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義務,屬偷逃稅行為。征納關系是稅收的基本關系,稅收法律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納稅義務人要依法繳稅,負責征稅的稅務機關也要依法征稅。但關鍵在于,現實中往往有多種納稅方案可供納稅進行低稅負的決策選擇,征稅機關不應反對。
二、籌劃性。表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后,才繳納增值稅或消費稅;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后,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后,才繳納財產稅。如此等等。這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前事先作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則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就向納稅人表明可選擇較低的稅負決策。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再去偷逃稅收或欠繳稅收,都不是稅收籌劃。
三、目的性。表示要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有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低稅收成本,意味著高資本回收率。另一層意思是滯延納稅時間(顯然不是指違反稅法規定的欠稅行為)。納稅期限的推后,也許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如避免高邊際稅率),也許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不管是哪一種,其結果都是稅收支付的節約,即節稅(TaxSavings)。
從稅收籌劃的起源和定義可以看出,稅收籌劃不僅是企業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徑,也是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提高一種方式,更是企業領導決策的重要內容。這也正是稅收籌劃活動在西方發達國家迅速發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總之,稅收籌劃是在經營中尋求企業行為與政府政策意圖的最佳結合點,成功的稅收籌劃往往既能使經營者承擔的稅收負擔最輕,又可使政府賦予稅收法規中的政策意圖得以實現。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看,即使站到政府宏觀調控(如產業政策等)的角度上,稅收籌劃活
動也是應該鼓勵的。
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經營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在一定的客觀條件下存在。這種客觀條件在目前看來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稅的水平和稅法變動情況兩類因素。
首先依法治稅是進行稅收籌劃活動的前提。眾所周知,稅收籌劃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如果某一地區的實際稅收經營不是以現行稅法為重要依據,而是以其他類似收入指標的因素為依據,那么進行稅收籌劃也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因為前提條件已經消失,這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首要問題。
其次由于稅法作為一種法律既有穩定性也有一定的靈活性和變動性,所以進行稅收籌劃應該時刻關注稅法的變化。在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善,處于經濟轉軌和稅法積極調整的現階段,更應重視這一點。因為稅法一旦調整,稅收籌劃的依據可能消失或改變,籌劃的結果就完全可能與當初進行籌劃的預期相反。換言之,企業的決策者和財務人員應當重視稅法的變化、調整,據此相應調整稅收籌劃的策略和方法。任何一個稅法的調整,其內容本身就可能是新稅收籌劃的基礎,但關鍵在于決策者如何因地制宜的運用稅收籌劃手段,來實現企業的利潤增長。
稅收籌劃具有哪些特征
一是合法性。表示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業務,屬逃稅行為。征納關系是稅收的基本關系,稅收法律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納稅義務人要依法繳稅,稅務機關也要依法征稅,這是毫無疑義的。但是,現實中,企業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常常有多種稅收負擔高低不一的納稅方案可以選擇,企業可以通過決策選擇來降低稅收負擔、增加利潤,稅收籌劃成為可能。
二是籌劃性。表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后,才繳納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后,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后,才交納財產稅,這就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則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就向納稅人表明可以選擇較低的稅負決策。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再去圖謀少繳稅,就不是稅收籌劃,而是偷逃稅收了。
三是目的性。表示要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有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低稅收成本,意味著高資本回收率;另一層意思是滯延納稅時間(有別于違反稅法規定的欠稅行為)。納稅期限的推后,也許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如避免高邊際稅率),也許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種,其結果都是稅收支付的節約,即節稅(TaxSavings)。
四是綜合性。綜合性原則是指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綜合考慮規劃以使客戶整體稅負水平降低。為客戶進行稅收籌劃不能只以稅負輕重作為選擇納稅的唯一標準,應該著眼于實現客戶的綜合利益目標。另外,在進行一種稅的稅務規劃時,還要考慮與之有關的其他稅種的稅負效應,進行整體規劃,綜合衡量,防止前輕后重。
(一)不違背稅收法律規定。
(二)事前籌劃。
(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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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也稱稅務籌劃、納稅籌劃,是指企業(自然人、法人)依據所涉及到的現行稅法(不限一國一地),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企業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和“不允許”、“應該”與“不應該”以及“非不允許”與“非不應該”的項目、內容,對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旨在減輕稅負的謀劃和對策。
稅收籌劃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
1、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法規的許可范圍內進行的,是納稅人在遵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在多種納稅方案中,做出選擇稅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決策,具有合法性。
2、稅收籌劃符合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
(二)稅收籌劃具有事前籌劃性。
(三)稅收籌劃具有明確的目的性。
稅務籌劃的基本特征表現在哪些方面?
稅務籌劃的基本特征表現在以下幾點:
1、合法性:這是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最顯著特征。其一,于企業,其行為不僅在形式上合法,在實質上也順應了政府的立法意圖;其二,于稅務機關,應該依法征稅,保護和鼓勵稅務籌劃。
2、事先性: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稅務籌劃是在企業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之前,對將可能面臨的稅收待遇所做的一種策劃與安排。若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且應納稅額已確定之后,再做所謂的籌劃,那就不是稅務籌劃,而只是偷稅或避稅了。
3、時效性:我國稅制建設還很不完善,稅收政策變化快。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具備敏銳的洞察力,預測并隨時掌握會計、稅務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因時制宜,制定或修改相應的納稅策略。否則,政策變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預定的納稅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變質”為避稅甚至偷稅,給企業帶來納稅風險。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時尤其要注意這一點。
不長篇大論,主要特征就是能夠減輕稅負,并且是合理合法合規的,還要是長期穩定的,主要就是這些,所以企業與高收入人群在選擇稅籌平臺的時候注意一下這些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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