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是怎樣的?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根據土地現實的用途、經營特點、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征等因素的異同,將全部土地劃分成若干類別。根據國家標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01010-2007),采用兩級分類,其中一級類12個,二級類57個。
土地分類該怎么分類?土地使用現狀應該怎么分類?
土地分類的基本框架采用三級分類體系。
1.一級類設三個 。即《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三大類的界定嚴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2.二級類設15個。原土地利用現狀分類8個一級類中的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設“其他農用地”等5 個地類共同構成農用地;原城市工地分類的商服、工礦倉儲、公用設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個一級類及原來兩個分類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農村道路)和從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的水域中分離出來的水利建設用地等共8個地類構成了建設用地;原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進入農用地、建設用地的其它水域 共同構成未利用地。
3三級地類設7l個。是在原來兩個土地分類的二級地類基礎上調整、歸并、增設而來的。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采用一級、二級兩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2個一級類、57個二級類。其中一級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他土地。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確定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嚴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類學的要求,對土地利用現狀類型進行歸納和劃分。一是區分“類型”和“區域”,按照類型的唯一性進行劃分,不依“區域”確定“類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經營特點、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征四個主要指標進行分類,一級類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級類按經營特點、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征進行續分,所采用的指標具有唯一性;三是體現城鄉一體化原則,按照統一的指標,城鄉土地同時劃分,實現了土地分類的“全覆蓋”。這個分類系統既能與各部門使用的分類相銜接,又滿足當前和今后的需要,為土地管理和調控提供基本信息,還可根據管理和應用需要進行續分。需要指出的是,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附錄中,將現行分類與《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進行對照,使該分類系統能夠與以往的土地分類進行有效銜接,不致造成土地管理中土地基本信息的“斷檔”。
分為了8大類、46小類。8大類土地是: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1)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新開荒地、休閑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 耕種三年以上的灘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寬小于1.0米,北方寬小于2.0米的溝、渠、 路和田埂。 耕地中又分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澆地、旱地和菜地5個二級地類。 (2)園地是指種植以采集果、葉、 根莖等為主的集約經營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復蓋度大于50%,或每畝株數大于合理株樹大于合理株樹70%的土地,包括果實苗圃等用地。 (3)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綠化用地,以及鐵路、公路、河流溝渠的護路、護草林 。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跡地和苗圃6個二級地類。 (4)牧草地是指生長草木植物為主,用于蓄牧業的土地。草本植被復蓋度一般在15%以上、干旱地區在5%以上 ,樹木郁閉度在10%以下,用于牧業的均劃為牧草地,包括以牧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 牧草地又分出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3個二級地類。 (5)居民點及工礦用地是指城鄉居民點、獨立居民點以及居民點以外的工礦、國防、名勝古跡等企事業單位用地(包括內部交通、綠化用地)。 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中又分出城鎮居民點、農村居民點、獨立工礦用地、鹽田和特殊用地5個二級地類 。 (6)交通用地是指居民點以外的各種道路(包括護路林)及其附屬設施和民用機場用地。 交通用地中又分出鐵路、公路、農村道路、民用機場、 港口碼頭5個二級地類 (7)水域是指陸地水域和水利設施用地, 不包括泄洪區和墾植3年以上的灘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點、道路等。 水域用地中又分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葦地、灘涂、溝渠、水工建筑物、冰川及永久積雪9個二級地類。 (8)未利用土地是指還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難利用的土地。禁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根據《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建設用地分為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利設施用地、特殊用地等8大類32小類。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或批準文件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經有權機關批準,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8月10日聯合發布《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志著我國土地資源分類第一次擁有了全國統一的國家標準。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采用一級、二級兩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2個一級類、57個二級類。其中一級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確定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嚴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類學的要求,對土地利用現狀類型進行歸納和劃分。一是區分“類型”和“區域”,按照類型的唯一性進行劃分,不依“區域”確定“類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經營特點、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征四個主要指標進行分類,一級類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級類按經營特點、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征進行續分,所采用的指標具有唯一性;三是體現城鄉一體化原則,按照統一的指標,城鄉土地同時劃分,實現了土地分類的“全覆蓋”。這個分類系統既能與各部門使用的分類相銜接,又與時俱進,滿足當前和今后的需要,為土地管理和調控提供基本信息,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同時,還可根據管理和應用需要進行續分,開放性強。本分類系統能夠與以往的土地分類進行有效銜接,不至于由于新分類造成土地基本信息的“斷檔”。
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由于客觀歷史原因,多年來,我國土地資源分類標準不統一,土地資源基礎數據數出多門、口徑不一、數據矛盾,對國土資源規范化管理和國家宏觀管理科學決策帶來了不利影響。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的統一,將避免各部門因土地利用分類不一致引起的統計重復、數據矛盾、難以分析應用等問題,對科學劃分土地利用類型、掌握真實可靠的土地基礎數據、實施全國土地和城鄉地政統一管理乃至國家宏觀管理和決策具有重大意義。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編制工作從2000年開始籌備,于2002年列入國家標準計劃正式啟動。2005年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后經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召開土地分類協調會議,最終形成《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與城市用地現狀分類
土地進行招拍掛時,土地性質應該按照什么來分類,《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還是《城市用地現狀分類》招拍掛的土地性質是規劃用地性質,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的分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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