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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稅滯納金應該怎么計算?

首頁 > 稅收2020-09-22 23:51:37

稅收滯納金如何計算

1、滯納金=未按期繳納的稅款*滯納天數*萬分之五

2、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0.5‰×滯納天數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稅額×0.5‰×滯納天數

注意:從繳納期限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到實際繳納稅款當天為止,是滯納天數.

扣繳義務人暫停支付相當于稅款的款項又在一日之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及時將暫停支付的款項征繳,不涉及滯納金的加收.

扣繳義務人未暫停支付相當于稅款的款項但在一日之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向納稅人直接追繳稅款,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的,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是納稅人.

擴展資料:

根據規定,對逾期繳納稅款應征收滯納金的,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從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

2.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海關監管貨物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自應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

3.租賃進口貨物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逾期辦理申報手續的,海關除了征收稅款外,還應當自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0.5‰的滯納金。

4.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且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的,海關除按照規定征收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0. 5‰的滯納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稅款滯納金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2014年,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在一些公用事業領域,也經常會有“滯納金”的發生,如《沈陽市城市燃氣管理規定》中規定:

“燃氣用戶無正當理由拒付或拖延繳納燃氣費,按收費通知單規定日期,每超過一日加收應交燃氣費1%的滯納金。”一般認為,包括供氣合同在內的公用事業的服務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調整,這里的滯納金實際上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遲延履行的違約金。

擴展資料

滯納金在民事領域中的頻頻露面,是因為一些如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對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征收滯納金是公權力行使的結果。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經過一系列的改革;

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主體、地位發生了變化,這些公用事業單位從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轉變為合同的一方主體。然而只有少數單位順應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關的規定,在其職能范圍內廢除了“滯納金”制度,明確了“滯納金”的說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滯納金

每天加計稅款的萬分之五。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稅務局的滯納金怎么算

我有一張300元的發票作廢以后,發票聯丟失了。咨詢以后表示要補稅,罰款,加交滯納金,這個滯納金是怎么計算的啊。
地稅滯納金是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一、加收滯納金的范圍
(一)加收滯納金的稅、費種類范圍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見,《征管法》對加收滯納金的范圍僅指稅款,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資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稅務局征收、代征的費,不能加收滯納金。
(二)未按期預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實際工作當中,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多個稅種都需要預繳,如何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5]593號)對企業所得稅作了具體規定,根據舊《征管法》第二十條及《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作為國家稅收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法律賦予的權限,有權對有關預繳稅款的稅務處理問題制定解釋性文件,而且這個規定與現行《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法》并不抵觸,其合法性應是不容置疑的。
二、加收滯納金的追溯期
《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三、加收滯納金的時間規定根據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及國家稅務總局《征管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2003]47號)規定,對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幾種特殊情況,需要我們注意:
(一)節假日是否加收滯納金?
滯納金是與稅款連帶的,如果在確定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稅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二)查補稅款的滯納金如何計算?
稅務機關對檢查出納稅人以前納稅期內應繳未繳稅款如何加收滯納金,重點是要明確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期限。計算起始時間是按照有關稅種的實體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這一起始時間并不因稅務檢查的進行而發生改變,納稅人超過這一期限沒有納稅,就發生了稅款滯納行為,當然這給稅務檢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計算截止時間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的當日,而不是至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或者下達之日。
(三)破產清算中稅收滯納金的截止時間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不屬于破產債權。也就是說欠稅滯納金可以申報破產債權,但是滯納金計算截止日期應為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時間。所以,這個規定與“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有不同之處。
(四)如何把握企業所得稅的滯納期限?
根據現行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由于企業所得稅的特殊性,實際工作中對于“預繳”和“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兩個期限難于把握,理解不一,所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8]63號文件明確規定,“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宜在納稅人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之后進行。這種檢查(包括匯算清繳期間的檢查和匯算清繳結束后的檢查)查補的稅款,其滯納金應從匯算清繳結束的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現行所得稅政策下,納稅人滯納企業所得稅,應從年度結束后那個年度的 6月1日起開始加收滯納金。
四、不加收滯納金的情況
(一)延期繳納預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經核準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結算而補繳稅款的各種情形,均不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在辦理稅款結算之前,預繳的稅額可能大于或小于應納稅額。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二)因稅務機關責任造成納稅人少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對什么是稅務機關的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按照《征管法》及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的未繳少繳稅款,稅務機關雖然在3年內可以追征,但是不能加收滯納金。因稅務機關責任,造成納稅人超過納稅期限少繳稅款,實際上確實存在稅款的滯納,規定不得向納稅人征收滯納金是出于信賴保護原則,體現的是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
(三)應扣未扣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明確:“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因為滯納金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占用國家稅款所承擔的補償,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則不存在占用的問題,而納稅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應當加收滯納金。同樣,應扣未扣其他稅種也同等適用此項規定。
(四)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特殊情況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對于2009年5月31日后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
五、滯納金的強制執行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還進一步明確:“根據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的立法精神,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款項,計算起始時間是按照有關稅種的實體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這一起始時間并不因稅務檢查的進行而發生改變,納稅人超過這一期限沒有納稅,就發生了稅款滯納行為,當然這給稅務檢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計算截止時間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的當日,而不是至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或者下達之日。

應納滯納金=5000*5/10000*10=25

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發票金額300元,營業稅的話,300*0.05=營業稅15元,還要另外計算城建稅,教育附加費、、

各項應交稅金分別計算,如營業稅 15*0.05%*晚繳的天數。

供參考。。

如何計算加收滯納稅款滯納金?

□葉少華 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上述規定解繳稅款的,都屬于稅款的滯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實際工作中滯納稅款存在各種各樣的情況,一是因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資金不足而又沒有申請緩交稅款造成的滯納;二是因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資金不足而申請緩交稅款造成的滯納;三是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造成的滯納;四是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造成的滯納;五是納稅評估追繳稅款;六是稅務稽查查補的稅款。 以上各種情況滯納金的加收方法也不盡相同,具體分析:第一種情況的滯納金計算,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或解繳稅款之日止加收滯納金。 第二種情況的滯納金計算存在兩種具體情況,一是申請獲得批準的,在批準的期限內繳納或解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在批準的期限屆滿之后繳納稅款,從批準的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實際繳納或解繳稅款之日止加收滯納金;二是申請未獲得批準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或解繳稅款之日止加收滯納金。 第三種情況是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第四種情況是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滯納金計算期限從滯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或解繳稅款之日止。 第五種情況,即納稅評估追繳稅款加收的滯納金,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款之日止加收滯納金。 第六種情況是稅務稽查查補稅款。這里存在兩種具體情況,一是責成自查不轉入重點檢查的情況。對自查認真,所反映問題又能消除其稅務違法嫌疑的納稅人,經批準針對自查反映的涉稅問題作出審核結論,并制作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加收滯納金。二是責成自查轉入重點檢查的情況。對自查后仍未能消除其稅務違章嫌疑,或稅負率仍明顯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或自查態度不認真,無故不上報或超時上報《自查情況報告表》和相關材料,或被責成自查二次以上,且沒有實施過重點檢查的納稅人,為保證責成自查質量,發揮稽查威懾作用,對責成自查后應轉入重點稽查。對其責成自查反映的涉稅問題應制作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加收滯納金,并在重點檢查實施前處理完畢。但對重點檢查所發現的稅務違法事實,按稅法規定也應該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加收滯納金,因檢查程序的要求和有些案件較復雜,檢查、審理時間較長,滯納金計算到稅款實際繳納之日止無意中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筆者認為滯納金計算到納稅人收到稅務檢查通知書止較為合理。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的稅款,不受期限的限制。滯納金計算的期限也是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或解繳稅款之日止。

個人所得稅的滯納金怎么算?

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滯納金加收率(0.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也就是說“滯納金”就是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

擴展資料:

稅收征管法是指調整稅收征收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稅收征管法律、國家權力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稅收征管行政法規和有關稅收征管的規章制度等。

稅收征管法屬于稅收程序法,它是以規定稅收實體法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規范,是稅法的有機組成部分。稅收征管法不僅是納稅人全面履行納稅義務必須遵守的法律準則,也是稅務機關履行征稅職責的法律依據。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于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

參考資料:稅收征管法-百度百科 滯納金-百度百科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滯納金加收率(0.05%)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稅收滯納金不可以稅前扣除。

2、滯納金加收遭遇節假日。

滯納金是與稅款連帶的,如果在確定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稅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拓展資料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于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

其特征是:

(1)適用于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如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罰金。主要適用于稅收領域,但不限于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污費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也就是說“滯納金”就是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

因此,個人所得稅忘記忘了申報產生的收滯納金,這樣計算:

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滯納金加收率(0.05%)

1、稅收滯納金不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稅收滯納金。

因此,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稅收滯納金不得扣除,應做納稅調增處理。

2、滯納金加收遭遇節假日

滯納金是與稅款連帶的,如果在確定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稅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拓展資料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于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其特征是:(1)適用于負有金錢給付義務。(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3)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

如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罰金。主要適用于稅收領域,但不限于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污費等。

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于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并能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于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滯納金

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處理。
附《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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