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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中央和地方是不是分管全國稅收?

首頁 > 稅收2022-09-24 16:50:12

明朝和清朝的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制度,選官制和監察制度分別是什么?

1、中央官制:明朝是內閣制,皇帝利用太監制衡內閣,清朝是軍機處,皇帝獨斷專行。

2、地方官制:地方明朝是三司,按察使布政使、都司,清朝主要是總督巡撫。

3、選官:明清都是八股取士,但清朝還有滿族內部的選人制度,

4、監察:明朝靠御史,督察院,清朝有密折制度,除此以外,清朝督撫也有監察權。

體制上清朝基本繼承了明朝的體制,并在原有基礎上加以改良,改掉了明朝一些明顯的缺點,比如皇帝怠政,藩王奉養,宦官專權,廠衛橫行等問題,以及取消了廷杖以及御史的無限制權利,對黨爭問題也有了一定的控制。

擴展資料:

明成祖時期設立內閣協助皇帝處理機務,中央出現了一個新的權力中心。而對內閣的監管而涉及到了內廷的宦官,以司禮監為首的內廷宦官衙門代表皇帝對內閣干涉。

在地方上,皇帝開始外派長官,向各地派遣巡撫都御史,使之成為凌駕于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軍政長官。巡撫監察御史成為中央施加于地方的新的控制力量。這是明朝政治體制的總觀。

清朝時,設置內閣、議政王大臣會議和南書房,相互牽制,最后集權到皇帝手中為了加強皇權,雍正時期設立了軍機處,由皇帝挑選親信的滿漢大臣充任軍機大臣。

軍國大事全憑皇帝裁決,軍機大臣只是跪受筆錄,然后負責傳達給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員去執行。這樣,地方軍政首腦實際上直接聽從皇帝指揮。

在地方上,清朝繼承發展了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在地方上設置18行省、5個將軍轄區;清朝雍正帝時期在云南、貴州、四川、廣西等地大規模改土歸流,加強了中央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管轄,改變了當地落后閉塞和割據紛爭的狀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明朝官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清朝官制

先說選官制度

明清是一樣的,清延明制。就是科舉制。

監察制度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臺改為都察院,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臺、諫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

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明代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取消“行中書省”制度,把省政府在具體運作中改成“三司分設”的管理局面。
三司是指掌控行政事務的承宣布政使司;掌控司法監察事務的提刑按察使司;掌控軍事事務的都指揮使司。
明朝地方行省的“三司”——布政司、按察司、都司,作為地方一級政府平行執掌行政、監察、軍事三權,分別只聽命于中央號令,互不統轄。這么設計的目的很明確,就是故意不讓你省級地方政府權力過于集中。
布政使司主管全省行政事務,與中央政府聯系最多的是吏部和戶部。按察使司則多聽命于都察院和刑部。都指揮使司則與兵部及五軍都督府聯系軍務。
如果出現重大事件,才由三司首長會同議決。如果仍然不能解決問題,便要向中央政府報告,由皇上主持召開專門會議來裁判了。“三司”制度的設立,地方權力大為削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聯系進一步加強,對強化中央集權,穩定地方社會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從行政學的角度看,地方政府按其職能劃分三司,邊界清楚,各負其責,按行政專業實行部門化管理,確實適應了社會發展的要求。

清朝地方行政制度是承襲于明兩京十三布政使司。由此轉化為清朝十八省行政系統。
清朝全國劃分為23個省,每個省設一名巡撫,為主管一省民政的最高長官。總督權力比巡撫大得多,但與巡撫之間沒有直接的隸屬關系,總督和巡撫都是對上直接聽命于皇帝。不同的是總督可以管數省,側重軍事,巡撫只管一省,側重民政。當時全國設八大總督,分別為直隸、兩江、閩浙、兩湖、陜甘、四川、兩廣、云貴總督。

中央管制
明朝中央撤除了中書省和丞相,權分六部。明太祖設殿閣大學士,明成祖設內閣大學士,到明神宗時期內閣權壓六部。但是明統治者設立了司禮監來制衡內閣。

清朝
一、清代中央政權及官員設置
清代中央政權機構多仿明制(清承明制),但又有自己的特點。
1、三院——清改內三院(內國史院、內秘書院、內宏文院)為內閣,作為中央最高行政機關。清代內閣設大學士滿、漢各二人,協辦大學士滿、漢各一人,學士滿六人、漢四人。清代內閣名義上是最高行政機關,但它并不是真正的權力中心。議政王大臣會議和后來的軍機處,才是真正的最高權力機構。內閣的實際權力比明代小。
2、議政王大臣會議——清初,凡軍國大政,皆交由議政王大臣會議決定。議政王大臣會議亦稱“國議”,權力很大。其成員概由滿族貴族組成,漢人不得參預。這種滿族貴族專制的形式,不僅和皇帝獨攬大權相抵觸,而且也不利于清朝進一步爭取各族特別是漢族上層的支持。所以康熙皇帝時又在宮內設南書房,簡擇詞臣才品兼優者充任。南書房設立后,皇帝諭旨多命南書房翰林撰擬,從而削弱了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權力。
3、軍機處——雍正在位期間,又于1729年(雍正七年)設立軍機房,并于1732年(雍正十年)正式改稱軍機處,承旨辦理機務,取代議政王大臣會議,剝奪了諸王預政的權力。參加軍機處的軍機大臣,由皇帝在滿、漢大學士及各部尚書、侍郎中選定。其名稱有“軍機大臣”、“軍機大臣上行走”等。為首者稱為“領班”,亦稱“首樞”。凡被選入軍機處者,都是皇帝的親信,完全聽命于皇帝。皇帝通過軍機處將機密諭旨直接寄給地方督撫,稱為“廷寄”;各地督撫也將重大問題徑寄軍機處交皇帝審批,稱為“奏折”。中間既不再經過內閣這道手續(“明發上諭”仍通過內閣下達),對邦國大政的處理更無需議政王大臣會議的議決。
軍機大臣以下設章京等官,從六部員司和內閣中書里選用。章京的任務是繕寫諭旨、記載檔案、查核奏議,作軍機大臣的輔助人員。章京也是滿、漢人員各兩班,每班八人,各設一領班。章京參與機要,草擬圣旨,俗稱“小軍機”。
清代的軍機處機構精簡,行政效率高。人少精干,遇事不推諉,能迅速處理軍國大事。軍機處的設立,進一步加強了君主專制制度。皇帝通過軍機處,集大權于一身,軍機大臣“只供傳述繕撰,而不能稍有贊畫于其間”。標志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發展。
4、六部——清中央的執行機關是六部。各部職責和明朝基本相同。
吏部: 負責官吏的管理,考核,升遷等
戶部: 有十三個司,分別管理各地的收支與報銷
禮部: 主管國家兇吉大典,教育與考試,招待外賓,宴勞功臣等
兵部: 管理天下軍政(軍令由五軍都督府管理)
刑部: 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 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5、理藩院——這是清代創設的一個專門管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的中央機構。初設時僅管理蒙古,以后擴大到新疆、青海、西藏、四川等少數民族地區。還兼管對俄交涉等外交事務。其編制與六部基本相同,但官員全由滿族、蒙古族人擔任,漢人不得參與。理藩院的設置,說明清廷十分注意對蒙、藏、維等少數民族的政策,在加強和鞏固我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上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6、內務府——清朝特設專管宮廷事務的機構。長官稱總管大臣,由滿族王公大臣擔任。清朝設內務府的目的,在于防范太監竊權亂政。
7、其他——除上述各中央機構外,還有許多府、院、寺、監機構。
大理寺: 相當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國最高上訴機關。與督察院、刑部構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 主管祭祀
光祿寺: 主管宴享
太仆寺: 管馬
鴻臚寺: 管招待外賓
明中央是內閣制,清幾經變化,但主要也是內閣制
明朝是內閣制,皇帝利用太監制衡內閣,清朝是軍機處,皇帝獨斷專行。地方明朝是三司,按察使布政使還有一個想不起來了,清朝主要是總督巡撫。選官,明清都是八股取士,但清朝還有滿族那一套班子,監察,明朝靠御史,督察院,清朝有密折制度,此外,督撫也有監察權

明朝藩王的領地的稅收,需要向中央政府交納嗎?

肯定交了,明朝的領土都分給了藩王,藩王不交稅的話,國家還怎么運作。
不交,交的話藩王還有何好處?他們就是靠收所在封地的百姓的租稅生活的
中國傳統社會財政的一大焦點就是大地主和朝廷爭奪農戶。朝廷的稅收主要來源是自由農,而自由農因為天災人禍等原因一旦無力負擔政府稅額,往往選擇變賣田地,托庇于豪強大戶,成為佃農,或干脆賣身為奴為婢,朝廷稅收因此愈少。藩王有自己的采邑,所得全歸自己,自然毋需上交,而且藩王是大地主中的大地主,兼并土地之多非一般地主可比擬,故對中央朝廷財政的影響極大。
交很少一部分
要交部分,部分自用

明朝的稅收怎么那么一點

明朝滅亡的直接原因是財政危機,明代的稅收幾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時間里沒有增加(實際上是不斷減少,農業稅減少,商業稅減少的更多)。國家財政困難,導致發生饑荒,沒有錢去賑濟;發生戰爭,沒有錢支付軍餉。沒有錢賑濟災民,饑民作亂;沒有錢發軍餉,致饑兵作亂。饑兵與饑兵結合導致大規模的國內叛亂。政府軍隊缺乏戰斗力,導致國家既無法消除外部侵略,也無法肅清內部叛亂。財政危機導致軍事危機,軍事危機導致更大的財政危機,如此惡性循環,明朝最終走向滅亡。
造成稅收基數有限的原因是洪武皇帝的財政政策,在其統治期間,確定了稅收定額制度。后來也偶爾進行過小的調整,但基本定額從來沒有被擯棄。于是以后,不管耕地增加多少,人口又上升多少,生產力進步多少,明代農業賦稅始終就維持在這個水平左右。

此外,商業稅不斷降低甚至在一些地方接近取消的事實是肯定的。但關于商稅降低這一點也沒有必要多說,因為即便在明初商稅很大程度也沒有認真征收。商稅在整個明代始終都處于名存實亡的狀態,降低不降低都已經是沒有什么實質意義。
從總體上看商業稅收,萬歷早期的一些數據在整個明代比較有代表性:“商業稅收入包括鹽稅250萬兩,茶稅10余萬兩、市舶稅4萬兩、通過稅60萬兩、營業稅20萬兩,總額不過340萬兩”(后來一度有所增加,但基本上沒有太大區別)。對比一下,明朝的領土面積,人口數量都遠遠大于宋朝,然而宋朝政府從鹽、酒、茶三項中獲得的財政收入就接近5000萬兩白銀的價值。
而且,越到明代晚期增加賦稅的阻力反而越大。阻力來自兩個方面,一個是文官集團上層對皇帝施加的壓力;另一個就是基層的抵抗阻撓。
按照明朝的制度,地方上的稅收很多并不上繳國庫,而是直接被輸送到使用地了。

.明朝時期中央和地方的機構發生了哪些變化?

1) 中央,廢丞相,權分六部,設廠衛特務機構調整
2)地方,設三司
3)思想上,八股取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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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行政機構。中央廢中書,罷丞相,設殿閣大學士,權力集中于皇帝,解決了皇權與相權的矛盾關系;地方廢行省,設三司,地方集權于中央,解決了中央與地方的矛盾;

設廠衛特務機構,嚴格控制臣民,解決皇帝與臣民的矛盾;

實行“八股取士”,禁錮思想、文化,用這種方法處理皇帝與知識分子的關系,達到其控制知識分子的目的;

實行封王削藩政策,解決了皇帝與皇族內部的矛盾;

遷都北京,解決中央與邊疆的關系。中國歷來周邊的威脅主要在北方。因北方的游牧民族向往中原發達的經濟、文化、故經常南下,威脅中原王朝的統治。因“靖難之役”子孫相殘,明成祖遷都北京,有天子鎮邊之意。
明代的中央和地方機構體現了怎樣的特點? 明朝中央機構 1.內閣制的確立 明朝建立初期,職官設置沿襲元朝,中央以中書省、都督府、御史臺分掌行政、軍事、監察。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撤消中書省,并規定永不設丞相,于是一切政務統歸六部,由皇帝直接轄制。因政務繁多,朱元璋從翰林院等文翰機關指派官員加殿閣大學士銜,協助皇帝閱看奏章、草擬詔旨。明成祖時,命翰林院官員入值文淵閣,開始參預機務。仁宗、英宗以后,學士們多是幾朝元老,權位愈重,這時內閣已類似唐朝的政事堂了。明世宗嘉靖以后,則“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儼然是宰相之職。由于朱元璋有不準設丞相之約,于是人們稱大學士為輔臣、閣老,對首席輔臣則稱首輔、元輔。由于翰林學士僅為五品官,于是對內閣大學士多加六部尚書、侍郎等銜,以提高其地位,實際并不真管該部事務。凡大學士兼六部尚書者,一般尊稱為“閣部”。盡管內閣大學士類似于過去的宰相,但是仍與宰相有差別。因為內閣并不是一個正式的最高行政機構,六部也不是它的下屬部門,內閣仍帶有皇帝私人秘書、顧問的性質。內閣的權力主要體現在“票擬”上,即對各處上呈的奏章提出處理意見,根據皇帝旨意草擬詔令,經皇帝批準后交六部辦理。另一方面,內閣還要受制于宦官的“批紅”。明朝宦官機構有四司、八局、十二監,其中司禮監的秉筆太監可代替皇帝用朱筆批示奏章公文,這叫作批紅。這種做法為宦官弄權提供了方便。 2.明朝的九卿 作為朝廷的諸卿,明清兩朝都稱為某寺卿,而所謂九卿也有了變化,是專指六部尚書以及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明朝六部的名稱和職掌與過去基本一致。廢中書省后,六部直接向皇帝負責,地位得到提高,各部尚書、侍郎的官位品級也得到提升。通政使司設于洪武十年(1377年),以通政使為其長官,掌受內外臣民之奏章建言或舉告不法等事,并呈報皇帝。所以這是一個下情上達的機構,起著重要的作用。大理寺以大理寺卿為首長。明朝大理寺不掌審刑,專門負責對重大案件的復核,這一點與唐宋作為最高審判機構完全不同。但是如遇有重大案件,則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共同審理,稱為三司會審。如遇特大案件,又要由上述三法司會同各部尚書及通政使共同審理,稱為圓審。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監察機構,詳情見后。 3.明朝的五軍都督府 明初原設大都督府,以大都督統領中外諸軍事。洪武十三年,為防備軍權過分集中,廢大都督府,改置中、左、右、前、后五軍都督府,各設左、右都督為其長官。五軍都督府分別掌管京師及各地衛所的軍隊,雖統兵,但無調遣權。兵部掌管軍官的任免、升調,發布軍事政令,但不統領軍隊。軍隊的調遣權最終由皇帝掌握。衛所是明代軍隊的基本編制單位,其防區在一府之內的設所,一府以上的設衛。各地衛所的軍隊受所駐省的都指揮使管轄,而各省都指揮使又歸中央五軍都督府統領。關于中央朝廷的其它行政機構,過去的諸卿在明朝只保留了五個,其長官也改稱“寺卿”,它們是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太仆寺。它們與國子監、欽天監合稱五寺二監。此外還有翰林院、宗人府、詹事府、太醫院等。 4.明朝的都察院 都察院為明朝的最高監察機構,以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為其正、副長官,掌管內外監察,糾舉不法。又依照當時的十三省行政區,劃分全國為十三道監察區,設十三道監察御史110人分別監察各地。明朝還建立了御史出巡地方的制度,即御史代表皇帝出巡地方,稱為巡按御史,俗稱八府巡按。他們品位雖然不高,但權力很大。此外,如地方有重大事故,朝廷要派帶都御史銜的官員去處理,權力較巡按御史更大。這些人凡兼管一省行政和民政的稱為巡撫;兼管一省軍事的稱為提督;兼管數省軍、政、財的稱為總督,仍隸屬于都察院。這時的巡撫、提督、總督也還都屬于臨時差遣性的職務。與都察院并立的監察機構還有六科給事中,負責稽核中央六部及其它機構事務,還可參與廷議和重大案件的審理。所以給事中雖位卑但權重。此外如錦衣衛、東廠、西廠,雖有一定的監察職能,但實為特務機關,不能看成是正式的監察機構。
在中央,明太祖廢除了丞相制度,把中央行政權分屬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六部各設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這樣,皇帝的權利空前提高。
在地方,實行三司分權。該元朝的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俗稱為“省”,統管地方民政忽然財政;設立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分管地方監察、司法和軍政,統稱“三司”。這樣,三司分立,互相牽制,大權統歸中央。
在中央,明太祖將大都督府改為五軍都督府。五軍都督府和兵部相互制約。前者有統兵之權,但無調兵之權;兵部右調兵之權,但無統兵之權。遇有戰事兵部奉旨調兵,由皇帝臨時任命將領、總兵,統帥軍隊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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