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郵寄的東西沒有超過1000限值的話,是不收關稅的。
如果郵寄商品價值超過免稅金額,則有可能需要為商品交納關稅,關稅為超出部分關稅,即按照超出免稅為總額來額計算關稅。
對于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如果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擴展資料:
一、海關稅征收主體
關稅的征收的主體是國家,《海關法》明確將征收減稅的權力授予海關,由海關代表國家行使征收關稅的職能。因此,未經法律授權,其他任何的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行使征收減稅的權力。
二、海關稅征收依據
海關征稅的依據是貨物的“完稅價格”。通常情況下,進口貨物的CIF價、出口貨物的FOB價即可作為海關征稅的依據價格。但對CIF價或FOB價明顯低于同期貨物進口價格,或買賣雙方存在特殊經濟關系影響了進口成交價格,或根據海關掌握的市場情況,海關有權規定“完稅價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海關征稅
國際往來個人郵遞物品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港澳臺往來個人郵遞物品限值為800元人民幣,應征稅款不足50元的予以免征。按照大多數個人郵遞物品(不含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適用10%、20%的進口稅率計算,收件人需繳納稅款一般僅在50元-200元人民幣之間。
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目前我國對進境商品主要區別為貨物、物品兩大類不同監管對象,并適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包括:稅率、許可證件等。一般情況下,無需通過支付錢款、境內外親友間相互饋贈并郵寄的個人物品就是典型的物品,其具有“非貿易性”特征,進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
相關法律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征收進出口關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所有人,都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六規定:進境物品的關稅以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合并為進口稅,由海關依法征收;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1日起調整進出境個人郵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私人從國外寄東西到國內,其價格超過標準的,需要收取關稅。根據規定,國際往來個人郵遞物品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港澳臺往來個人郵遞物品限值為800元人民幣,應征稅款不足50元的予以免征。按照大多數個人郵遞物品(不含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適用10%、20%的進口稅率計算,收件人需繳納稅款一般僅在50元-200元人民幣之間。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十條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三個月仍未繳納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三)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海關采取強制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義務人、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進出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物品放行前繳納稅款。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海關總署:1日起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