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小規模的,請說得詳細些
小規模的,請說得詳細些,非常謝謝. 樓上的文件有些已經失效,最新的近以下文件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3]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管理,確保依法足額征收個人所得稅,現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 關于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 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57號)中關于對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后剩余利潤,不分配、不投資、掛帳達1年的,從掛帳的第2年起,依照投資者(股東)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希望以能夠幫到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
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
國稅函[2001]84號2001年1月1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音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切實做好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現對《通知》中有關規定的執行口徑明確如下:
一、關于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并且企業全部是獨資性質的,其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應納稅款的計算問題
投資音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并且企業性質全部是獨資的,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應納稅款的計算按以下方法進行:匯總其投資興辦的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此確定適用稅率,計算出全年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再根據每個企業的經營所得占所有企業經營所得的比例,分別計算出每個企業的應納稅額和應補繳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之和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本企業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本企業的經營所得/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之和
本企業應補繳的稅額=本企業應納稅額-本企業預繳的稅額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貿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由實行查賬征稅方式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未彌補完的年度經營虧損是否允許繼續彌補的問題
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四、關于殘疾人員興辦或參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稅收優惠問題
殘疾人員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殘疾人員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征的范圍和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的個人所得稅是按照收入來定的
一般你到地稅報到時就給您定好了稅率為1或2
這個是季報的具體的你得到你當地稅務所問問
地區不同,征收辦法也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具體是怎么回事?怎樣進行季度申報?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具體是怎么回事?怎樣進行季度申報?我登陸進去稅務局網站根本看不到關于此項的登陸提示!怎么回事?請教前輩!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按利潤來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累進稅率,每一季度申報一次!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按利潤來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累進稅率,每一季度申報一次!
是征收個所稅,每季度預繳,年度匯算清繳。
誰知道實行核定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如何繳納個稅 ?
實行核定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按如下所列計算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投資者應納稅額=經營(銷售)收入×適用征收率
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所適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換算,而以每次累計收入額依計算公式計稅。
實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業,其投資者應納稅額的計算辦法以該企業取得的經營(銷售)收入,據此確定適用征收率,計算應納稅款后,再按各投資者分配比例分攤稅款,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數量分攤稅款,分別申報納稅。
凡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年度終了時不再匯算。對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年度終了時,也不再進行匯總,也不彌補企業的虧損。
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繳納
例如:某企業一季度應稅所得稅為8500,二季度為13500,三季度3500,四季度為23000。那這個企業每季度的應納稅額分別是:rn一季度:8500/3*12=34000(適用稅率30%)rn 8500*30%-4250/12*3-0=1487.50rn二季度:(8500+13500)/6*12=44000(適用稅率30%)rn 22000*30%-4250/12*6-1487.50=2987.50rn三季度:(8500+13500+3500)/9*12=34000(適用稅率30%)rn 25500*30%-4250/12*9-1487.50-2987.50=-12.50rn四季度:(8500+13500+3500+23000)/12*12=48500(適用稅率30%)rn 48500*0.3-4250/12*12-1487.50-2987.50-(-12.50)=5837.50rn這個計算是否正確 更正======================
企業悵務健全,采取按賬面收入交稅的話,平常月份可采取預交稅款形式,年終多退少補。你列出的計算公式雖然不正確,但是結果是正確的:
一季度:8500/3*12=34000(適用稅率30%)
34000*30%-4250/12*3-0=1487.50元 --(應是34000而不是8500)
二季度:(8500+13500)/6*12=44000(適用稅率30%)
44000*30%-4250/12*6-1487.50=2987.50---(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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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看看下面政策,也許還少納點稅,畢竟現在錢不好賺地。。
?。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剑?br />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現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四、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條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第二、三、四、五條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應該是直接用每季度的應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就行了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應該是這樣算
是正確的
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為什么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是指: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第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第六條
編輯
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確定。但下列項目的扣除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一)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從業人員的工資支出按標準在稅前扣除,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標準確定。
(三)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四)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五)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六)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七)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以下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八)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三)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第八條
第七條所說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條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應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行業 應稅所得率(%)
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 5~20
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 7~20
飲食服務業 7~25
娛樂業 20~40
其他行業 10~30?
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第十條
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其認定條件及稅務機關調整其價款、費用的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下同),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第十三條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根據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準予扣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第十四條
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第十五條
投資者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的,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
第十六條
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第十七條
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第十八條
企業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時,投資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十九條
編輯
企業在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二十條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伙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
(二)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并在5年內不得變更。5年后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在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會計報表。
年度終了后30日內,投資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附注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含有合伙企業的,應報送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所得情況的《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同時附送所有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當年度已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稅務局負責。
第二十三條
編輯
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規定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因為是非法人企業,所以沒有企業所得稅,只有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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