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我國刑法采用屬地管轄原則,那么在我國領域內的外國航空器船舶犯罪的適用哪國刑法?請解釋一下
應該是適用該外國法律,依據是中國加入的關于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為的公約規定:
第三條
1.航空器登記國有權對在該航空器內的犯罪和所犯行為行使管轄權。
2.締約國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在該國登記的航空器內的犯罪和行為,規定其作為登記國的管轄權。
3.本公約不排斥根據本國法行使刑事管轄權。
第四條
非登記國的締約國除下列情況外,不得對飛行中的航空器進行干預以對航空器內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轄權。
甲、該犯罪行為在該國領土上發生后果;
乙、犯人或受害人為該國國民或在該國有永久居所;
丙、該犯罪行為危及該國的安全;
丁、該犯罪行為違反該國現行的有關航空器飛行或駕駛的規定或規則;
戊、該國必須行使管轄權,以確保該國根據某項多邊國際協定,遵守其所承擔的義務。
以上回答希望能給你提供幫助。
應適用航空器所在國的法律
刑法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
請問我國刑法屬地原則可以針對外國人嗎?那和保護原則有什么區別?
屬地原則(或稱領土原則),是指以本國領域為適用刑法的范圍,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者,一律適用本國刑法的管轄原則。屬地原則的基礎是國家主權原則。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國家享有屬地優越權(或稱領土最高權),因此,在一國境內,不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犯了罪,該國均有刑事管轄權,并對罪行適用本國刑法進行追訴。屬地性是行使管轄權的首要根據。即使另一個國家同時具有行使管轄權的根據,如果它行使管轄權的權力是與具有屬地管轄權的國家的權力相沖突的,那么,該國行使管轄的權力亦應受到限制。
刑法中的保護原則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標準,凡侵害本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备鶕@一規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國刑法有權管轄,但是,這種管轄權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這種犯罪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必須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應受刑罰處罰。當然,要實際行使這方面的管轄權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因為犯罪人是外國人,犯罪地點又是在國外,如果該犯罪人不能依法引渡,或者沒有在我國領域內被抓獲,我國就無法對其進行刑事追究。但是,如果刑法對此不加以規定,就等于放棄自己的管轄權。因此,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在法律上表明我國的立場,這對于保護我國國家利益,保護我國駐外工作人員、考察訪問人員、留學生、僑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法律的理解可以從區分定義來考量。通過屬地原則以及保護原則的定義對比,可以看到,兩者的區別在于法律制定的目的,屬地原則實際就是維護主權(對內)、而保護原則是維護國家與公民的權利(對外)。
屬地原則可以針對外國人,只要在中國領域內犯罪,不管你是誰,都要受刑法管轄;保護原則是,不管在國內和國外,任何人在任何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犯罪,都受本法管轄。區別就是,前者對地域有限制,后者對犯對象有限制。
屬地原則就是在一國境內發生的,不論是否和本國有關的犯罪,該國都有管轄權,通俗來說就是倆老外在你家門口打架,沒你啥事,你也可以管。
保護原則就是不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發生的,只要涉及本國公民權益,本國都有管轄權,通俗來說就是你孩子被人揍了,不論天涯海角,你都可以管。
我國刑法對屬地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
1、屬地管轄是指只要犯罪行為(包括犯罪實行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發生在我國領域(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內,我國都有管轄權。
2、在我國的船舶、航空器、鉆井平臺發生的犯罪行為,我國也有
按犯罪地管轄處理。
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
屬地原則的屬地原則主要內容
刑法中的屬地原則以地域為標準,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反之,在本國領域外犯罪,都不適用本國刑法。并且屬地原則并不只是指地面,也包括在中國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領水、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中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中的屬地原則以地域為標準,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反之,在本國領域外犯罪,都不適用本國刑法。我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边@是我國刑法關于刑法空間效力的基本原則。
屬地原則包括以下兩項主要內容:
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域,具體包括:領陸,即國境線以內的陸地及其地下層,這是國家領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領水,即國家領陸以內和與陸地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水域,包括內水、領海及其地下層。內水包括內河、內湖、內海以及同外國之間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線或主航道中心線為界。領海即與海岸或內水相領接的一定范圍的水域。包括海床和底土。根據我國政府1958年9月4日發表的聲明,我國的領海寬度為海里。領空,即領陸、領水的上空。
同時,根據國際條約和慣例,以下兩部分屬于我國領土的延伸,適用我國刑法:我國的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我國刑法第6條第2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這里所說的船舶、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軍用的;既可以是航行途中的,也可以是處于停泊狀態的;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國領域內的,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國領域外或公海及公海上空的。這些船舶或飛機,包括其他航空器,必須在我國登記注冊,懸掛我國國旗、國徽或軍徽等標志。我國駐外使領館。根據我國承認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各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而受本國的司法管轄。這些地方亦視同為我國領域,在其內發生的任何犯罪都適用我國刑法。除此之外,根據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在時間或地點方面存在跨越國界等情況,我國刑法又進一步明確了屬地管轄的具體標準。我國刑法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边@里包括三種情況: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均發生在我國境內,這是通常的情況;犯罪行為在我國領域內實施,但犯罪結果發生于國外。例如在我國境內郵寄裝有炸藥的包裹,在境外發生爆炸;犯罪行為在國外實施,但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例如在我國境外開槍,打死境內居民。根據刑法的規定,上述三種情況均適用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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