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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為什么要實行均田制?

首頁 > 稅收2022-11-24 14:58:07

隋唐為什么要實施均田制

從北魏中葉到唐代中葉二百六七十年間,均田制是歷代一項重要的土地制度,為許多治南北朝和隋唐史的史家所研究。關于均田制的淵源和產生、內容和實質、發展和消亡以及影響和評價,各家眾說紛紜。特別是建國以來,由于我國土地制度也經歷了多次改革,從解放初的農民土地所有制到五十年代末的人民公社化運動又到1978年以后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都是反映我國農業大國對土地制度的思考和實踐。作為史家,則把眼光放到古代,研究我國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從而一方面為今天的改革提供參考,并且另一方面從土地制度出發,研究封建社會各階層的特點。1949年以來,在這一領域的史家很多,著作頗豐?,F將其整理下來,希望能夠對這一領域的研究成果作一回顧。 一、關于均田制的淵源和產生條件 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多種多樣,最早有西周的井田制,后又有王田制、屯田制、占田制等等。均田制產生于北魏,它的產生條件是什么?與歷史上的各種田制有什么內在聯系呢?樊樹志認為,均田制產生主要有四個原因:①國家掌握有大量荒地;②鮮卑族進入中原后,生產方式有畜牧業轉為農業,實施計口授田,為均田制提供了藍本;③中原地區到處存在于塢堡共同體內部的農村公社式土地分配也是均田制實施的一個源泉;④鮮卑族及其他北方民族雜居內地所帶來的土地關系的變化。因此,均田制是經濟落后的北方游牧民族進入農業地區后與先進的經濟社會相接觸時,土地關系不固定、私有制不顯著的社會背景下的產物。1 韓國磐認為,均田制淵源于中國古代的土地國有制,是繼承“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傳統、是漢晉以來封建國有土地具體運用形式的進一步發展;也是落后的氏族組織與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結合起來的產物;是階級矛盾、部族矛盾發展的產物。2 朱紹候認為,北魏統治制定均田制所依據的原則和出發點是封建土地國有制觀念,這種觀念就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傳統,王權即地權,尤其是在君權強大的時候,王權對土地的干預就更多;均田制也源于中國古代土地制度中的授田傳統,如井田制、轅田制、占田制等等,都對均田制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尤其占田制是均田制的直接藍本,因為它們所面臨的形勢比較接近,國家與強宗大族爭奪勞動力的矛盾同樣比較尖銳。3 薛振愷則從北魏當時的社會條件具體分析了均田制產生的社會原因。因為當時北魏統一后,社會形態逐漸由奴隸制過渡到封建制,經濟生產方式也由游牧過渡到農耕,由掠奪經濟迅速轉入農業經濟,由此產生了許多問題,比如土地關系和賦稅制度混亂、政府財政入不敷出、宗主督戶組織和塢壁組織隱占大量勞動力以及自然災害頻繁、社會吏治惡劣等等,從而使階級矛盾十分尖銳;另一方面,政府掌握大量荒地,而北魏又有這方面的經驗,同時也符合社會實際。4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關于均田制產生的歷史條件各家說法分歧并不大,一是歷史的經驗與傳統,二是現實的條件和需要。 二、關于均田制的內容和性質 均田制的內容主要是指歷代頒布的均田令,見于史籍中的“食貨志”以及《通典.唐典》等,汪箋對北魏和唐代的均田令逐條進行了解釋5;朱紹侯《歷代均田制、租佃制對照表及幾點說明》一文則比較清楚地展現了均田制內容發展演變的縱向過程;6樊樹志《中國封建土地關系發展史》則從宏觀到微觀全面而具體地對北魏到隋唐的均田制內容作了分析,材料十分豐富,而且采取了各案研究,每戶每丁男丁妻的受田狀況,租調負擔陳列得一清二楚,對均田制與三長制、府兵制的關系也作了闡釋,是眾家中研究最為詳細具體的了。對均田令條文的理解并沒有什么問題,但問題在于這些條文并不能真實反映均田制實施的情況,有一定的差距,由于史料條件的限制,這里的差距的研究存在很大困難。 均田制作為一項土地制度,它的性質是什么,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還是國家所有制,這是各家爭論的焦點。 韓國磐認為,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一直都是國有制,因此均田制也是一種國有土地所有制;各代的均田制,都是由國家將土地授予官吏和農民,官吏和農民是從封建國家那里受田,土地的買賣受到國家法律限制,官僚貴族只有占有權而無所有權,均田制下的土地所有權都掌握在封建國家或帝王手中。封建土地國有制在中國經歷著不同的表現形式,但始終是居于支配地位,均田制便是這些表現形式之一。7 樊樹志認為,均田制是土地關系的回溯,呈現了一種領主式的體制,而于均田制配套的三長制取代宗主督戶制,實質上是鮮卑拓拔部由領主經濟向地主經濟過渡的反映。北魏至初唐,由于各種復雜的歷史因素的作用,已經確立的地主制土地關系受到沖擊與領主制土地關系錯綜地交織在一起。大量存在的部曲、佃農,實質上是帶有農奴身份的勞動者;到處出現的塢堡共同體,呈現著公社殘余的回照;計口授田是領主式土地分配的再現。因此,均田制是一種不穩定的過渡狀態,難以持久。8 朱紹侯認為,均田制是一種帶強制性的國有土地還受制度,國家與受田農民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帶強制性的封建租佃關系,但它又沒有觸動土地私有制反而是保護私有制、維護大土地所有制的,因為均田制實施的范圍只局限于國家荒地和絕戶田方面,而且均田制的推行并沒有遇到什么阻力,只是均田制對買賣的限制從立法形式上破壞了土地私有權的完整性。總之,均田制是封建所有制的一種特殊形態,國有土地與私有土地并存。9 汪箋認為,中國封建社會不存在土地國有制,屯田、假田等是國有土地,但國有土地的存在,并不等于國有制,事實上中國封建國家歷來都承認土地私有,并且準許買賣;均田制是一種限田性質即國家限制農民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額。而實際上許多農民沒有得到規定的畝數,租庸調的性質也不應是地租,至少,賦稅的性質很濃厚。10 綜上所述,關于均田制的性質主要圍繞其所有制關系展開討論。認為是單純的國有制未免有所片面,而且國有與私有、國家與地主的關系又錯綜復雜,很難理清。按照王家范11的觀點,這是因為在現代經濟學理論與古代土地賦稅制度之間很難找到一個合適的切入點。王家范試圖用產權概念來分析土地所有制關系,即收益權、經營權、處置權的分離,逐一分析。這種方法比較全面、清晰地剖析了國家、地主、農民之間的占有、分配關系。 三、關于均田制的發展和消亡 均田制產生于北魏,而之后的北齊、北周以及隋唐都沿襲了這一制度。一般認為在均田制的發展過程中,其實施情況越來越完善,但隨著地主經濟的發展,土地兼并也隨之日益嚴重。均田制逐漸成為虛文,均田制作為一種歷史傳統仍被繼承下來,而其實施情況卻大打折扣;到了中唐,均田制終于退出歷史舞臺,代之而起的是莊園制與兩稅法。 大多數學者都持以上觀點。其中劉國石《簡論西魏北周改革——兼論孝文帝改制位盡之歷史任務》中列舉了均田制的變化,削弱了奴婢受田;12 趙云旗《論隋王朝的殷富與財政改革的關系》指出了隋朝對均田制進行了進一步的改革,主要是士兵受田、官府機構受田;13 樊樹志認為,唐代承平日久之后的均田制,并沒有按照條文規定的那樣,進行田地的受還,而是對農戶所占有的田地按照均田令所構成的模式加以登記而已,然而其制度卻較之先前各朝更完備化、細密化,恰恰顯示了“田制為具文”的真實一面;14 唐廷伍《論唐代的土地租佃關系》認為,唐中葉以前,相當部分土地國有,產權關系占有權大于所有權,土地分配后土地的終極所有權仍在國家,均田制之初,以國家佃農為主,而發展到唐則有名無實,提地私有制開始確立,產權關系更加明確。這種轉化是中國封建社會的一個轉折點。15 關于唐朝的均田制,一般認為唐朝的均田制實行的比較不徹底而已,而鄧廣銘認為,唐代均田制根本不存在,原因在于唐版籍之不修,丁口轉徙,賦斂加重而未行均田,其在下令之后所卻曾做過的工作,只是把全國各地民戶私有的土地一律更換其名稱,絲毫不觸犯土地私有制,并沒有將政府手中的田分給無地少地的農民歸其使用,惟其如此,唐初均田令只應算一種具文。16 針對鄧廣銘的這一觀點,史學界出現了許多反駁的文章。其中有韓國磐、胡如雷、竺培升17等等都堅持史學界傳統觀點,從均田制的實施條件、唐初的現實需要、均田制的不徹底性、鄧廣銘所舉的一些史料以及唐代法令、詔書的規定等方面進行了論證。唐代有沒有實行均田制?鄧廣銘雖然提出了否定答案,卻引起了一場爭論,這里主要牽涉到史料問題。因為史家也都承認,法令與現實之間有矛盾。而光憑史籍資料是不充分的,還需要更多對出土文物和敦煌戶籍的研究的佐證。18 四、關于均田制的地位和歷史意義 均田制創自北魏,相沿實行于北齊、北周、隋、唐,在中國歷史上存在了將近三百年之久,是這一時期主要的土地制度,在歷史上有重要的地位。 韓國磐認為,均田制使鮮卑族迅速完成了封建化過程。19 樊樹志認為,均田制可以看作中國歷史上的一個里程碑,較好地處理了國家與地主、農民的關系,使勞動者固著在土地上,有利于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也有利于政府租調收入的增加,使北魏王朝在經濟上獲得了成功。這一點為大多數學者所認同。20 朱紹侯認為,均田制主要是調整生產關系,改變了近一個世紀以來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的混亂現象,建立了一套較完備的適應當時中國北方歷史情況的封建生產關系,基本上完成了北魏國家在經濟領域的封建化過程,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21 汪箋認為,均田制的實行主要為普通大地主所有制的成熟奠定了基礎。均田制的發展,使農民在普通地主經濟下,人身依附關系松弛,階級關系的變動更為復雜,地主的土地所有權更加不穩定;也是大族豪強地主經濟衰落并走向崩潰,而普通地主尚未成熟到可以大規模進行土地兼并、控制大部分土地的情況下,國家暫為佃主的過度措施。22 由此可見,均田制是歷史發展過程中現實需要的產物,史界多對其作用持肯定態度,作為一項過度性的制度,無疑它是成功的,成功地連接了前后兩種不同的所有制形態,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前后期的分水嶺。 從50年代至今,均田制研究相對已經比較完備,已經很少有突破口了,因此最近紀念這方面的研究并不多。但問題還是有的。例如鄧廣銘的觀點在當時遭來很多非難,但卻具有很大的啟發性。都說均田制實施得不徹底,那么到底其實施情況如何,各個階段又有什么不同的特點,唐代未行均田制的觀點如果成立,那么唐代一系列的制度都要重新評估,等等這些問題都有待于史料的進一步發掘和研究。以上關于均田制的研究概況只是從四個角度作了一個回顧,介于材料有限,是不全面的,也有待于進一步的總結。 注釋: 1. 《國史概要》 樊樹志 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年《中國封建土地關系發展史》 樊樹志 人民出版社1998年 2. 《從均田制到莊園經濟的變化》(載于《隋唐五代史論集》 韓國磐 三聯書店1979年) 3. 《北魏的三長制、均田制、與租調制》(載于《魏晉南北朝土地制度與階級關系》 朱紹侯 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 4. 《論北魏均田制產生的社會原因》 薛振愷 (載于《人大報刊復印資料—魏晉南北朝隋唐史》1997.5 . p27 5. 《北魏均田令試釋》、《唐田令試釋》 (載于《漢唐史論稿》p144、p158 王箋 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 《對北魏均田令條文的解釋》(載于《魏晉隋唐史論集》第一輯 王箋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 6. 見《史學月刊》1960.4. 亦見《魏晉南北朝土地制度與階級關系》 7. 《從均田制到莊園經濟的變化》 8. 《國史概要》、《中國封建土地關系發展史》 9. 《北魏的三長制、均田制、與租調制》 10. 《從剝削關系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質》(載于《漢唐史論稿》p131) 11. 《中國歷史通論》 王家范 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 12. 見《人大報刊復印資料—魏晉南北朝隋唐史》1999.5 p20 13. 見《人大報刊復印資料—魏晉南北朝隋唐史》1997.5 p34 14. 《中國封建土地關系發展史》 15. 見《史學月刊》1996.4 p25 16. 《唐代租庸調法的研究》 鄧廣銘 (載于《歷史研究》1954 .4. p20) 17. 參見:《唐代的均田制和租庸調》(載于《隋唐五代史論集》 韓國磐) 《租庸調與均田制有無關系》 仲勉 (載于《歷史研究》1955.5 p65) 《唐代均田制研究》 胡如雷 (載于《歷史研究》1955.5 p110) 《唐代未行均田嗎》 竺陪升 (載于《人大復印資料:中國古代史—先秦至隋唐》1995.9 p76 18.《關于北魏均田制的幾個問題》 楊志玖 (載于《南開大學學報》1957) 此文對此亦有涉及,可 參考 19.《從均田制到莊園經濟的變化》 20.《國史概要》、《中國封建土地關系發展史》 21.《北魏的三長制、均田制、與租調制》 22.《均田制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 (載《漢唐史論稿》 p166)

唐朝在新疆地區推行均田制的意義是什么?

實施取得了開墾荒地、增加戶口,穩定兵源等效果,使經濟得到了快速的恢復和發展。

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使古代賦稅制度由“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方向發展,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干預或少干預的原則。

改變了租稅徭役據丁口征收,租稅徭役多出自貧苦的勞動群眾頭上的作法,它以財產的多少為計稅依據,不僅拓寬了征稅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財產多少即按照納稅人負稅能力大小征稅,相對地使稅收負擔比較公平合理。

擴展資料:

大歷十四年年末,楊炎上奏德宗,請求改“租庸調制”為“兩稅法”,并取 消各種雜稅。

“兩稅法”是以依貧富分等征稅,觸犯了莊園主的利益,遭到了地主貴族的激烈反對。但建中元年( 公元780年)正月初一,德宗還是正式下詔,實行“兩稅法”。

“兩稅法”頒布以后,到建中(780年正月—783年十二月)年間末,就有了1300多萬的兩稅收益,比“兩稅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財賦收入還 要多出百萬,唐王朝的全部財賦收入達到了3000余萬貫。

實施取得了開墾荒地、增加戶口,穩定兵源等效果,使經濟得到了快速的恢復和發展。

為什么唐朝實行均田制反而導致土地兼并

你沒有搞懂均田制的實行范圍,唐朝均田制不是全民的,而是在不觸動現有貴族利益的前提下進行的土地再分配,有著固有的缺陷,我們具體分析一下:
1.均田制的實質就是李唐王朝在王室貴族與平民百姓之間做出的利益權衡,即為了維護政權而雙方都不得罪。
2.所以,均田的土地大多來源于戰爭人口銳減而無主的荒地,均田范圍十分有限,從史料來看,授田不充分,很多農民沒有得到規定數量的土地,這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之一。
3.原有貴族勢力依然強大,想方設法擴大自己的土地,憑借家族勢力以及官僚權利,兼并土地不是什么難事。
4。唐朝法律規定土地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買賣,土地必定趨于集中。
5.小農經濟固有的脆弱性,抵抗自然災害以及戰亂的能力差,大塊土地更有利于獲得效益,而不像今天的機械化農業之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更能獲得效益,這是優勝劣汰,自然選擇,當時生產力條件下的必然趨勢。

所以,唐朝均田制實行只是矛盾的暫時緩和,必然要崩潰
制度的漏洞。。。允許土地買賣,有地主當然就會有兼并。。。封建制度從來都是維護地主貴族的利益的。。。如果是 真正意義上的均田,那怎么會有貧富分化???會有壓榨?會有反抗?
因為唐朝商業繁榮,實行土地私有制
這個叫馬太效應

為什么唐朝實行均田制反而導致土地兼并?

均田制在中國古代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從北魏開始推行,到唐朝中期瓦解,它的實行對封建經濟的恢復和繁榮起了決定性作用,它的瓦解也是唐朝走向衰落的根本原因。然而《中國古代史》(高中選修本)對均田制僅作簡單的交代,特別是在第八章“唐朝衰落”一章中,重點突出安史之亂和潘鎮割據,對均田制瓦解的影響僅僅涉及兩稅法,用墨很少,使學生不能從“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理論中去理解,筆者認為教材中應補充有關均田制的一些內容,使學生對均田制與唐朝的盛衰有明確的認識。
為了保證封建國家的收入,624年,唐高祖下令繼續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調制,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內容是;
(1)對百姓授田的規定,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老男、殘疾、廢疾受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受口分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雜戶受田如百姓、工商業者、官戶受田減百姓之半。道士、和尚受田三十畝,尼姑、女冠受田二十畝。
(2)對貴族官僚受田的規定有爵位的貴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員,依照品級可受永業田五頃至一百頃。有戰功者,可依照,勛級受勛田六十畝至三十頃。另外,各級官府還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和公廨田,職分田的地租作為官僚俸祿的補充,公廨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費用。
(3)對土地買賣的規定。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梢宰杂沙鲑u。老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的,準出賣永業田。遷入人少地多的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碾塏的,并準許出賣口分田。
均田制并未觸動地主官僚的私有土地,對農民的授田只限于無主荒地。農民所受土地大都達不到法定數額。但一般說來,農民都從國家獲得了相當數量的授田。這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過去不合理的土地占有狀況,有利于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
在授田對象中,增加了雜戶、管戶和工商業者,這說明這些人的地位在逐漸上升,變成了均田農民。均田制取消對奴婢、部曲的授田,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貴族地主乘機占有大量土地的機會。
均田制是唐朝推行租庸調制的前提,租庸調制規定了農民役期的最高限額,特別是“輸庸代役”的規定,使農民的生產時間有了保證,這都有利于社會生產的發展,為唐朝的繁榮昌盛奠定了基礎。
均田制也是府兵府存在的基礎。府兵制始于西魏、北周、隋唐雖屢有變更,但都相沿不廢。唐代的府兵制是:基層單位是折中府,全國共有六百三十四府,分隸中央十二為統率。十二衛各設大將軍一人,將軍二十。大將軍是府兵的最高長官,直接受皇帝節制,每府兵額八百人至一千二百人不等,編制單位有團、族、隊、火。軍府絕大部分駐京師附近,意在“居重馭輕”加強中央集權。唐代的府兵制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兵農合一,兵士均田制農民中選拔,被選中者,免其祖庸調,士兵自備軍誡從軍征戰,雖然兵役負擔很重,但由于他們尚能分配到足夠的永業田、口分田,府兵本人也能夠免除租庸調。因此他們的經濟比較優裕,這既減輕了國家的負擔,也使兵源有了保證。第二,中央十二督率各府,軍府又相對集中于京師附近。第三,戰士平時有訓練,保證了戰斗力。第四,府下有兵,但無調動權利,將帥受皇帝之旨有統兵之權,但事畢“兵散于府,將歸于朝”,將帥不能長期控制士兵,士兵因“取之土著,恐累親族”,所以也不敢“外叛內侮及殺帥自擅”,因此在府兵制下不會出現藩鎮割據的局面,它的實行有利于加強中央集權和封建統治的穩定。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光有好的大政方針,沒有執行過程中的監控制度,什么都是空談。

為什么中國古代會推行均田制?

你好。
1.為了緩和兼并土地帶來的階級矛盾
2.為了增加政府的財政稅收
3.為了增加兵源。
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是人們自古以來的美麗夢想,歷代都有人試圖實現。可往往是人口不足、需要休養生息時才會施行的,一旦政治穩定,人口增多就難以執行下去了,因為土地財富的集中隨著社會發展只會越來越重,直到積重難返、階級矛盾難以調和時才會總爆發,然后再來一次螺旋上升式循環
原因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漢人李安世之議,頒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實行的“計口授田制度”演變而來,由于戰爭造成北魏境內的大片無人區,土地荒蕪,富豪兼并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十分混亂這一特殊情況下,為了維持處于風雨飄之中的北魏王朝而產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實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於農,農民受田為國家當兵成為府兵,府兵要自備糧資,便減少了國家的養兵費用。均田制更為隋唐稅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處受田便有納稅的義務,唐代租庸調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唐能在隋末大亂之後農業受到嚴重的破壞,到貞觀年間卻十分富足,可以說均田制還建立了軍事和經濟基礎[1]。
隋唐均田制之特別在於北朝奴婢和牛只亦得受田,奴婢人數亦無限制且牛亦得授田60畝,以四牛為限,共240畝,比貧農所得80畝,多出三倍,由此可推知當日土地應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只,亦配合北魏均田以增生產之目的,同時能靠牛只和奴婢的名義獲得更多田的多半是貴族階級,從而保障他們利益減低他們對新政的抗拒。
隋則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親王三百人為限,至於丁牛受田至隋代已取消,唐代則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婦女亦無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畝。後人推測此乃因人口日眾政府田畝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還田年歲分別比北魏遲三歲及早六歲,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況出現。而寬鄉、狹鄉之行政區設立更可以證明在當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數目授田。開皇二十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國調查均田情況,發現狹鄉每丁才受田二十畝。而唐代開元天寶戶籍殘卷所記授田之數量亦顯示足永業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幾無一戶。
為了緩和兼并土地帶來的階級矛盾
北魏孝文帝改革實行的措施,利于中央集權的穩定,和保護農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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