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交易要求雙方薪資對等,可用球員交易選秀權怎么算
最近一直在說用麥迪交易某某球隊的幾號選秀權,怎樣才能符合交易要求樓上都是答非所問,LZ是問單純選秀權的價值.
從薪金價值角度來講,選秀權價值為0,但是從球員價值,或者是從對球隊幫助來講,選秀權價值當然不是0.但依然有很多涉及選秀權的交易.
就比如今天奇才和森林狼的交易,森林狼付出的是3年級就16.7分的弗耶,和場均10分的米勒,換來5號選秀權,佩切羅夫(3.6分),伊頓-托馬斯(3.1分),達柳斯-桑蓋拉(7.4分),從薪金角度來講,森林狼付出的2名球員和奇才的3名球員,薪金對等,這時候選秀權就不算薪金,但是從球員價值,或者是對球隊幫助來講,奇才這3名球員,完全不能和森林狼這兩名球員價值對等,因此,這個5號選秀權就是平衡球員價值,或者說,讓這筆交易,平衡對兩隊的幫助.
其實選秀權的“價值”是不計入薪資對等這一原則之內的。
比如今天有消息說,森林狼用蘭迪-弗耶(282萬美元)、邁克-米勒( 913萬美元)交易奇才隊的伊頓-托馬斯(686萬美元)、奧雷克謝-佩切羅夫(150萬美元)、達柳斯-桑蓋拉(420萬美元)和五號選秀權
在這個交易里面,除了5號簽,其他球員的薪金已經對等了啊。
涉及選秀權的交易能否達成,除了薪金對等,聯盟那里可以通過之外,要看交易雙方是否就選秀權的“價值”達成共識,各取所需。奇才得到米勒這個射手,而森林狼有機會挑好苗子,但是背了幾個合同上身。
LZ比較少關注NBA選秀嗎?怎么會問這種問題的?
1, 工資帽和奢侈稅是兩碼事. 工資帽是薪資上限, 奢侈稅是球隊超出后會被罰款的限制.
所以, 簽自由球員的條件是要在工資帽以下.
但是, 球隊在工資帽之下并不一定意味著有空間簽約自由球員. 球隊所擁有的特例也會算在薪資空間里. 如果一個球隊都工資額和所擁有特例的工資空間總額超過了工資帽, 那么還是不能簽自由球員, 除非球隊放棄特例以讓工資空間總額低于工資帽.
2, 基本上可以這么說. 如果兩支球隊都沒有薪資空間了, 那么雙方的交易肯定需要薪資對等; 如果甲方沒有薪資空間, 而另一方乙方還有比如300萬的空間, 那么從甲方交易到乙方的球員甲,其工資就可以比乙方交易出去的球員乙多出300萬.
3, 選秀權的交易總的來說有以下原則:
(1) 選秀權在轉會中的薪金價值為零
(2) 計算球隊薪金總數時要加入選秀權的價值(新秀年薪表中規定的數字)
(3) 只能交易未來5年內的選秀權: 當年的以及5年以后的都不能交易
(4) 順位保護: 也就是在交易時, 多數都會有保護措施, 比如, 如果選秀權在樂透區, 那么就由原隊保留, 交易順延到下一年, 等.
(5) 球隊不能把未來連續兩年的第一輪選秀權都交換出去
你說的去年山貓和勇士用選秀權交易理查德森, 勇士除了得到選秀權(8號)以外, 還得到了價值100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 所以加起來也跟理查德森到薪資差不多啦
4, 現金特例? 現金交易是可以包含在球員交易當中的, 當然有很多限制, 最基本的就是現金上限是300萬美元. 不過現金是不計算在交易的薪資里的. 所以像太陽這種薪資總額較高的球隊, 我覺得估計是能用現金就用現金吧 :-)
5, 中產是不受工資帽到限制, 它允許球隊給任何一個球員一份等同于每年的NBA平均工資的合約, 超過工資帽到情況下也一樣可以. 今年的中產好像是500多萬不到600萬.
6, 老將條款就是拉里伯德條款, 它允許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同本隊的自由球員重簽合約,數額可以達到頂薪,利用伯德條款簽下的合約最長可達七年,年薪漲幅可達12.5%。
而條件很簡單, 就是這名球員必須至少打滿三個賽季,且在這三個賽季中沒有被解雇過,沒有以自由球員身份換過球隊。
所以沒有個數限制, 只要你符合這個條件, 又有球隊愿意用這個特例來簽就行. 但是簽下的薪資當然會計入到球隊薪資總額, 所以為什么現在很多球隊還是有觸發奢侈稅到危險?... 這也是原因之一阿.
7, 買斷合同很簡單, 就是球隊和球員的分手費. 分手費是雙方協商定下的, 并且會計入到球隊的薪資總額里. 計入幾個賽季, 就看原來的合同還剩下幾年.
比如, 如果原來合同還剩2年, 分別是100萬, 110 萬. 那么買斷合同的金額(比如150萬)就分兩個賽季計入, 每個賽季計入的比例跟原合同里薪水漲幅的比率一樣.
8, 頂薪是工資帽總數的25%. 工資帽每年都漲, 所以頂薪每年也不一樣. 今年是1200多萬吧好像? 不記得了.
頂薪只是指多年期合同第一年的薪水上限. 所以用頂薪簽保羅的話, 他第一年的薪水只能是那1200多萬.
但是多年期合同從第二年開始, 有一個漲幅限制. 好像是前一年的10.5% (又不記得了...). 所以保羅從第二年開始, 薪水就會以這個比例逐年遞增. 遲早, 他到年薪會達到2000萬的, 至于要等幾年, 你自己算一下就知道了.
球隊所擁有的特例也會算在薪資空間里. 如果一個球隊都工資額和所擁有特例的工資空間總額超過了工資帽, 所以加起來薪資也差不多啦(gong zhong hao全民彩官方)
選秀權不算入薪金中。但是,它既可用現金買,也可作為交易的添頭或籌碼,換取一些有利的條件。例如,洛杉磯快船通過交易得到了掘金前鋒馬庫斯-坎比,作為交換,掘金將擁有和快船交換2010年次輪選秀權的權利,同時他們還將得到一個價值1000萬美元、能在一年內使用的交易特例。這筆交易中,坎比與其薪金對等的是那價值1000萬美元的特例,選秀權就是作為添頭的。
NBA交易中的“先簽后換”是怎么回事
1、先簽后換(sign-and-trade,或者簡寫為S&T),指的是為了交易而和母隊進行續約。在這個規則下,球員的簽約和交易是同時進行的,如果交易在48小時內無法完成,那么簽約就無效。原則上,先簽后換屬于交易的一種,而不屬于簽約的范疇,因此部分簽約有關的規定不適用于先簽后換。
2、關于先簽后換,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簽約只能夠和母隊進行,別的球隊不行。比如說去年湖人先簽后換得到納什,只能夠和太陽進行。
(2)在2011年的新勞資條款生效后,先簽后換牽涉到的球員必須完成了此前的整個賽季。像2008年小牛為了得到基德而簽下已經決定退役,兩年沒有打球的范-霍恩的事情已經被禁止了。
(3)如果該球員是受限制自由球員的話,他不能和別的球隊簽訂有邀請合同。
(4)從2013-14賽季,通過先簽后換得到球員的這一方,該操作之后的薪水不能超過“奢侈稅+400萬美元”。但是,如果該球隊在操作之前超過這一數值,但先簽后換之后降低到這個數值之下,那么該交易是成立的。
(5)從2013-14賽季開始,如果一個球隊使用了奢侈稅中產特例,那么不能夠通過先簽后換得到球員。特別說明:本條和第四條都是針對得到球員的一方,送出球員的一方無限制。
(6)賽季第一場常規賽開始前,先簽后換必須完成,換句話說,常規賽開始后不允許先簽后換。
(7)在先簽后換中簽的這一部分過程,球隊不能夠使用奢侈稅中產特例,非奢侈稅中產特例,或者其他簽約時間達不到三年的特例。
1、先簽后換(sign-and-trade,或者簡寫為S&T),指的是為了交易而和母隊進行續約。在這個規則下,球員的簽約和交易是同時進行的,如果交易在48小時內無法完成,那么簽約就無效。原則上,先簽后換屬于交易的一種,而不屬于簽約的范疇,因此部分簽約有關的規定不適用于先簽后換。
2、關于先簽后換,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簽約只能夠和母隊進行,別的球隊不行。比如說去年湖人先簽后換得到納什,只能夠和太陽進行。
(2)在2011年的新勞資條款生效后,先簽后換牽涉到的球員必須完成了此前的整個賽季。像2008年小牛為了得到基德而簽下已經決定退役,兩年沒有打球的范-霍恩的事情已經被禁止了。
(3)如果該球員是受限制自由球員的話,他不能和別的球隊簽訂有邀請合同。
(4)從2013-14賽季,通過先簽后換得到球員的這一方,該操作之后的薪水不能超過“奢侈稅+400萬美元”。但是,如果該球隊在操作之前超過這一數值,但先簽后換之后降低到這個數值之下,那么該交易是成立的。
(5)從2013-14賽季開始,如果一個球隊使用了奢侈稅中產特例,那么不能夠通過先簽后換得到球員。特別說明:本條和第四條都是針對得到球員的一方,送出球員的一方無限制。
(6)賽季第一場常規賽開始前,先簽后換必須完成,換句話說,常規賽開始后不允許先簽后換。
(7)在先簽后換中簽的這一部分過程,球隊不能夠使用奢侈稅中產特例,非奢侈稅中產特例,或者其他簽約時間達不到三年的特例。
NBA交易中先簽后換的優點和缺點是什么?
先簽后換好在哪里?不好在哪里?我有個疑問是不是一簽完合同就要給完第一年的年薪?先簽后換可以挽回球隊流失明星球員所帶來的損失,如果明星球員以自由球員身份簽其他球隊,那么老東家白白損失一名球星什么也得不到。因為球員擁有伯德條款,原隊續約會有12.5%的工資漲幅。所以球隊可以考慮用先簽后換的方式為自己尋求補償。缺點就是如果其他買家沒拿出足夠的誠意和籌碼,可能會留下擁有一份巨額合同卻無心打球的球星。所以球隊基本都是找好買家才會進行先簽后換交易方式。
好處是雙方面的,對球隊而言是避免了失去一名明星球員而一無所獲,相反可以用明星球員換來球隊看好的其他球員;對明星球員來說是可以獲得更高的工資,因為NBA合同有規定,如果續簽原來的球隊,薪水比同樣的合同,比換一個隊要高10%。
壞處是對球隊來說可能換來的球員無法填補明星球員離開損失的戰斗力,對球員來說如果沒有換成功,則要呆在一個自己不愿意再繼續效勞的球隊。
一簽完合同就要給完第一年的年薪,這個肯定不是了。年薪一般都是分批次給的,有的是兩次有的是三次。
一:自由球員與本隊簽約比其他球隊簽約能得到更高的合同
先簽后換 一般會用在明星球員鐵定要離開母隊
母隊為了避免球員離隊而什么也得不到,所以會協商好先簽后換
換的到自己心儀的球員
而那個球星則可以簽到最大的合同
不好的地方是 另一個球隊 則要多支付一部分薪金
NBA合同有規定,如果續簽原來的球隊,薪水比同樣的合同,比換一個隊要高10%。這樣,如果母隊先簽后換,對球星來說收入會比原來的高,但這種情況的球員比較少,除非特別NB。
今年 LebronJames就符合這種情況,所以如果他要離開,先簽后換是首選,同樣的還有姚明,(如果不受傷的話)
對球隊:可以避過工資帽。當球隊沒有薪資空間的時候,又想獲得該球員可通過先簽后換方式,即該球員先與有薪金空間(通常是原球隊)的球隊簽約然后再交換。而原球隊避免失去球員且一無所獲。對球員,可以得到最大合同
nba中的交易一定要薪金對等嗎
是的,賠本生意誰愿意做啊?常見的會用選秀權或者現金來使得薪金對等。
可以有10%的差額也可以有現金的交易
不一定,但這是基本原則
NBA的球員之間的交易是怎么弄的 能不能提供一份NBA的合同
NBA合同是沒有 勞資條款有一份,不過是老的了,后面也稍微提及了新的勞資協議
從2005-06賽季開始,NBA開始使用新版勞資條款(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這版勞資條款將沿用至2010-11賽季,而NBA有權將其延長至2011-2012賽季。在新版勞資條款當中,關于球員交易有了一些新的規定,以下就是關于球員交易,你必須知道的10件事:
1:工資總額在工資帽(Salary cap)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
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可以進行任何交易,只要交易之后球隊的工資總額不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
舉例:2008年夏天,快船的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他們僅用一個受保護的2010年第二輪秀權,就從掘金換到了馬庫斯-坎比。當然,由于掘金是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進行交易,而且交易是一對一的,他們從中得到了一個價值100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Trade Exception)。
2: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進行交易
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絕大部分球隊都是這種情況)進行交易,要遵循勞資條款的規定,其中一支球隊轉入的年薪總額,必須小于轉出年薪總額的125%+10萬美元,這個就是我們常說的薪金對等原則。
舉例:球隊交易出去一位、或幾位球員,年薪總合為1000萬,那么交易進來的球員年薪總合,不得超過1260萬。
3:選秀權和現金
選秀權和現金在交易當中的計算價值為0,只能做為一種補償手段,并不能用來實現薪金對等原則。
4:交易特例
交易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完成的,這種轉會被稱作瞬時交易。但是,球隊實際上有整整一年的時間來完成交易,這種情況又被稱作非瞬時交易。
在一個非瞬時交易中,球隊引進的球員年薪不得超過送出的球員年薪+10萬美元。按照規定,如果參與交易的一方要送出多名球員,則該交易必須是瞬時交易,而非瞬時交易只能是一對一的交易。當然,有時交易雙方會把一筆多人交易,拆分為多筆單人交易,以便從中賺取交易特例。
如果一支球隊先用一個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一位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后一年內他們又用一個選秀權交換一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從而完成整個交易。總體上講,他們轉入210萬美元年薪,轉出200萬美元年薪,完全符合薪金對等原則,只不過他們并沒有一下就完成交易,甚至還是和兩支不同的球隊進行了交易而已。
在這個例子中,當球隊用年薪200萬美元的球員交換年薪100萬美元的球員之后,他們相當于得到了一個價值100萬美元的信用點,之后他們又使用這個信用點+選秀權,換來了那位年薪110萬美元的球員,而這個所謂的信用點就是交易特例。
當交易一方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時,這種交易更容易完成、理解。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可以直接得到一位球員,只要這位球員的加入,不會使他們的工資總額超過工資帽+10萬美元。這樣一來,另外一支參與交易的球隊,就會得到一個與那位球員年薪等價的交易特例。
交易特例不能用來簽約自由球員,也不能和其他球員打包使用,并只能再度完成一對一的交易(選秀權價值為0)。不過,一個交易特例可以拆分為多個使用,有效期為一年,超過一年自動作廢。
舉例:2006年夏天,步行者與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黃蜂進行交易,后者用1998年第二輪總第50位新秀安德魯-貝蒂的選秀簽約權,直接從步行者得到了佩賈-斯托賈科維奇。雙方這筆交易符合一對一的原則,而黃蜂的工資總額又在工資帽以下,所以步行者得到了一個750萬美元的交易特例(等同于斯托賈科維奇的年薪)。
5:阿朗佐-莫寧條款(Alonzo Mourning Rule)
聯盟總裁有權對被交易之后,拒絕為新東家效力的球員進行經濟,或者禁賽處罰。
舉例:2004年冬天,籃網與猛龍達成交易,莫寧被當作交換文斯-卡特的籌碼送往猛龍。但是,莫寧一心重返熱火,拒絕前往多倫多進行體檢。為此,聯盟特意修訂了勞資協議。
6:加里-佩頓條款(Gary Payton Rule)
被交易的球員,如果被新東家裁退,想要返回老東家,必須等待30天(賽季中),或者20天(休賽期)。
舉例:2005年初春,凱爾特人將佩頓、湯姆-古格里奧塔、邁克爾-斯圖爾特,以及三個未來首輪選秀權送至老鷹,換回安托萬-沃克。此后,佩頓與老鷹協議解除合同,并馬上與凱爾特人重新簽約。
7:能夠被交易球員的資格
新秀在簽約之后,30天內不得被交易,其他自由球員簽約之后3個月,或者到下一個12月15日(這兩者取晚者)之前不得被交易。
舉例:2008年夏天,火箭與國王達成協議,交易羅恩-阿泰斯特。但是,由于新秀東塔-格林剛剛簽約不久,火箭只能等到30天的期限過后,才正式完成交易。
8:先簽后換當籌碼
前面說過了,剛剛簽約的自由球員3個月,或者到下一個12月15日之前不得被交易。不過,這里也有例外,聯盟允許球隊簽下本隊自由球員,然后馬上把他當作籌碼交易出去,而其他球隊的自由球員則不被允許。
舉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籃網與小牛達成交易,而小牛為了拿出能夠與杰森-基德年薪達成薪金對等的籌碼,簽下了本隊已經進入準退役狀態的自由球員基斯-范霍恩,從而完成交易。在被交易到籃網之后,范霍恩沒有打過一場比賽,白白領到了一筆價值不菲的薪水。
9:交易否決權
如果一位球員在一支球隊連續效力兩年,那么他將有權享受早拉里-伯德條款(Early Larry Bird Free-Agent Rights),這一條款可以確保他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與球隊續簽大額合同。與此同時,如果這位球員當時持有的合同,是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那么他便擁有交易否決權,未經他的同意,球隊無權將他交易。
當然,如果本人同意被交易,那么加盟新東家之后,這名球員將自動失去早拉里-伯德條款的保護,待這份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期滿之后,將被看作是普通自由球員重新簽約。
舉例:2007年交易截至日前夕,德文-喬治為了保護自己的早拉里-伯德條款,行使了交易否決權,導致小牛不得不重新組織籌碼,與籃網交易基德。
10:BYC
全稱為Base Year Compensation,可直譯為基礎年補償條款,是一個用來保護交易公平性的限制條款。按照BYC規定,凡是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在利用拉里-伯德條款,或者早拉里-伯德條款,與本隊自由球員續約時,薪金漲幅只要達到20%以上,這位球員就屬于BYC。此外,凡是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上的球隊,與本隊新秀合同到期的球員續約時,薪金漲幅只要達到20%以上,這位球員也會屬于BYC。
按照規定,BYC球員在被用來進行交易時,他的價值只能按年薪的一半來計算,此舉是為了限制某些球隊為了得到某位球員,而隨意給本隊自由球員開出大額合同,強行達到薪金對等完成交易的做法。
BYC球員在BYC資格生效之后6個月,或者下一個6月30日(兩者取晚者)之前有效。
舉例:2007年夏天,科比-布萊恩特一度提出轉會要求,希望前往公牛。當時,科比的年薪為1771萬美元,公牛如果愿意交易,就需要拿出1771萬美元左右的籌碼,而這勢必會讓公牛的陣容傷筋動骨。但是,當時P.J.-布朗的合同恰好到期,如果沒有BYC的限制,公牛可以與享受拉里-伯德條款的布朗,在不受工資帽限制的情況下簽下一紙為期一年,價值1771萬美元左右的合同,然后搭上一些選秀權,和湖人交易科比。但是,在BYC的限制下,公牛要想“投機取巧”得到科比,必須先給布朗開出一份3542萬美元左右一年的合同,才有可能完成交易。要知道,這可不是一個小數目,再加上隨之產生的奢侈稅,公牛最終還是無奈地放棄了交易科比的方案。
以上這10條,就是關于交易你必須知道的10件事。現在,也許一些有遠見的朋友會問,那么交易截止日過后,聯盟還有一些什么規則呢?且聽在下一一道來:
交易截止日過后,聯盟將按照各隊截止日當天的陣容,計算他們本賽季的工資總額,超過工資帽的球隊將被征收奢侈稅,所征收的奢侈稅,將被作為獎金,發放給工資總額在工資帽以下的球隊。
各隊在到6月選秀大會前一天之前,不得再度進行交易,但是依然可以選擇裁退本隊球員、簽約自由球員,以便解決突發傷病這樣的問題。但是,按照規定,如果一位球員在3月1日之后才被裁退,恢復自由球員身份,那么即便他能夠繼續與其他球隊簽約,也不具備出戰季后賽的資格。
舉例:尼克斯有權在交易截止日之后的任意一天選擇買斷史蒂芬-馬布里,可是如果他們在3月1日之后才買斷他,那么即便馬布里最終加盟凱爾特人,也不能隨衛冕冠軍征戰本賽季的季后賽
新勞資協議
1.BRI分成比例——如之前報道所言,在籃球相關收益分成比例上,球員們將會得到49%到51%之間浮動的分成比例,預期到第六年,球員們可以得到51%的收入分成。另外,11-12賽季,球員們的BRI收入分成將占51.15%。
2:體系
a.對于那些不需要交納奢侈稅的球隊,他們每年都可以得到一個中產特例,合同最長為4年。
b.球員選項:所有球員依然被允許帶有球員選項,這一點跟舊版勞資協議相同。此前,老板強烈要求那些領著高額年薪的球員不得使用球員選項。
c.第三方托管金:最多扣留10%,拿出1%作為新的福利池(這1%的資金包含在球員的分成比例中),必要時可以做出體系調整,以避免可以預見的超額。
d.報價合同:從12-13賽季開始,首發球員(首發球員的定義為:過去兩個賽季,平均每個賽季可以首發出戰41場比賽,或者出場時間超過2000分鐘)將會得到更高的報價合同。首輪新秀可以得到比舊版勞資協議規定下更高的報價合同,或者是得到一份與首輪9號秀所能得到的報價合同等額的報價合同(10-11賽季,9號秀可以得到一份467萬美元的報價合同),二輪新秀以及落選秀將得到一份接近于21號秀的報價合同。
在首輪第1到第14順位,但非首發的球員將得到一份接近于15號秀的報價合同。
e.頂薪:對于那些新秀合同即將到期的球員,如果他們與母隊續約,他們有資格得到一份頂薪占工資帽30%(之前為25%)的合同。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曾入選年度最佳陣容兩次、兩次成為全明星賽首發或者當選過一次MVP。
f.底薪:資方此前要求將底薪削減12%,但如今資方已經放棄了這一要求,底薪額度與舊版勞資協議相同。
g:新秀工資:此前資方要求降低新秀工資規模,削減12%,但如今資方也放棄了這個要求,新版勞資協議與舊版勞資協議相同。
h.先續約后換:資方已經不再要求推出“安東尼條款”。就先簽后換來說,如果球員們想要以先續約后交易的方式離開母隊,在續約時就不能享用使用伯德條款得到一份更大(年薪漲幅為7.5%)更長(多出一年)的合同。
i.年薪增長幅度:可以利用伯德條款的球員年薪增長幅度為7.5%,不能使用伯德條款的為4.5%。
j.奢侈稅球隊使用中產特例和先簽后換:資方已經同意,需要交納奢侈稅的球隊,假如薪金總額沒有超過奢侈稅起征點400萬美元,那么可以使用年薪500萬美元的中產特例或者是通過先簽后換得到一個球員。但假如該球隊薪金總額超過奢侈稅起征點400萬美元,那么該隊只能使用一個起薪300萬美元,為期3年的中產特例,這個特例每年都可以使用。
各個球隊先商談好交易詳情,然后向聯盟提交申請,聯盟同意就立即生效,聯盟否決交易就不能實行,像上賽季湖人和黃蜂交易保羅的那筆交易就是被聯盟否決了。不用事先通知球員的
球隊老板認為他交換的球員和他將要得到的球員等價或價值差不多,或者更有潛力,更合適自己的體系,就交易咯。合同這東西,怎么可能讓我們看到呢??!
工資相差不能超過百分之多少的交換 隨便換幾個換幾個都行 當年的薪金,沒有轉會費哦不像足球
合同都 紙面的,關鍵還看人際關系和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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