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全面考核和重點考核。全面考核是指對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要逐一進行考核;重點考核是指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的基礎上,要著重考核工作實績,并把工作實績作為評價公務員的主要依據。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
德,包括政治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個人品德。
能,指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勤,指事業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和勤奮精神。
績,指工作實績。
廉,指廉潔自律的情況。
法律分析:公務員平時考核辦法主要是根據他們的業績和能力來綜合評定,劃分他們的績效,并對他們進行相應的考核。對于公務員來說,無論是工作能力還是工作態度,都是考核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公務員的考核辦法如下對公務員平時工作考核以工作分類量化評價為主。這種評價方式注重實際成績,結合自我評價與領導評價,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進行。公務員平時考核以季度為考核周期,實行“月小結、季評鑒、年度考核”的方式開展。公務員每月進行一次個人小結,考核單元每季度組織一次測評、評鑒,單位根據平時考核結果評定年度考核等次。一、以職責和任務為依據。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二、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十三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三十四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三十五條 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公務員考核規定如下: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平時考核重點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基本稱職等次與不稱職等次評判標準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2、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3、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5、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1、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2、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3、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5、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公務員的考核方式有四種。
1、工作標準法,即以書面形式預先規定出有關職位工作的各種要求,以此作為考核活動標準的考核辦法。
2、人員比較法,即通過人員之間的相互比較而確定各自工作好壞、優劣順序的考核方法。
3、成果證實法,是通過對工作成果的考察鑒定活動進而證明受考人能力、水平和工作效績的考核方法。
4、指標測評法,是將考核活動指標分解成若干項分指標或若干層次的分指標,然后分別予以盡可能精確的測度與評價的考核方法。
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范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規定。
成為公務員必須符合的三個條件:
1、依法履行公職。
即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他不是為自己工作,也不是為某個私人的企業或者組織工作或者服務。這里所依的“法”,是廣義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
憲法確定了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因此,政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不同方式參與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決策及實施的活動也是一種履行公職行為。
2、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僅以履行公職為標準,還不能作出明確的界定。有一些在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中工作的人員,他們從事的也是公務活動,但并未納入國家的行政編制序列,因而不能認定為公務員。必須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序列、履行公職的人員。
對于“編制”一詞,實踐中有多種用法,除使用行政編制外,還有政法編制、國家編制、機關編制等。這里的“編制”系指各種納入國家編制管理機關管理的機構序列及人員,不僅限于行政機關編制。
3、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也就是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務員屬于國家財政供養的人員,但并不是財政供養的人員都是公務員。財政供養人員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學校的老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等,雖然由國家負擔其工資福利,但不屬于公務員,因為他們不具備另外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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