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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多長時間能領失業金?

首頁 > 稅收2023-04-06 02:56:48

失業金多久可以申請

失業補助金一般是在離職以后的當月或者說第2個月開始,只要是你的社保處在暫停交費的狀態,就可以去申請失業補助金了,審核時間一般在5個工作日左右,若是申請人較多,或者提交的資料不全、不正確影響了審核,則時效會變慢,最晚可在一個月內審核完畢。
一、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金的領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不是只要失業了就能領取。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金,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所在單位已繳納失業險滿1年(未有欠費記錄);
2.非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的(未在解除勞動合同書上標明自愿辭職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已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的。
二、失業金領取標準
按照失業人員前12個月平均繳費基數確定,不滿1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0%;滿10年不滿2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5%;20年以上的,平均繳費基數×50%。核定后的待遇需在失業保險金上下限標準范圍內,目前最高不得超過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975元/月。
三、失業金領取期限
失業金領取是有期限的,并不是說失業多久就能領多久。它跟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的繳費失業保險時間有關,累計繳費的時間越長,能領取的失業金的期限就越長。
即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多久可以領取失業金

        失業后需要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一般情況下,失業金經辦機構會在七日內予以審核,并從核準的次月起開始發放失業保險金。

    失業金可以領取多久是根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的: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多久可以領失業金

失業1年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簡單來說就是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什么是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后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并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復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清遠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委托清遠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的時間是工商銀行統一于每月最后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折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后合并計算。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主要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年限來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
最長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
最長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
最長24個月。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簡單來說就是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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