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
失業保險領取流程: 1、到當地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初審、復核; 3、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4、失業保險金由銀行按月代發至失業人員社會保障(銀行)卡。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怎么辦理
失業保險怎么辦理法律分析:
一、辦理流程: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將失業人員檔案自檔案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7日內報勞動局失業保險科。
2、失業人員到就業辦辦理求職登記,同時向失業保險科遞交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
3、失業保險科在收到申請10日內對其申領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將符合申領條件人員的相關資料轉審計科審計。
4、審計科審計合格后,轉基金科對付相關待遇。
二、失業人員應當自失業之日起六十日內,持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和失業、求職登記憑證,到戶口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無本市戶口的,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每滿六個月繼續申領的,應當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審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衍生問題:
自動辭職的可以領取失業補助金嗎?
主動辭職只要符合條件,也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比如因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視為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可以領取相應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如何辦理領取
失業保險的辦理流程如下:
(一)需要攜帶的辦理憑證有:
《戶口簿》、《身份證》、《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畢業證》、兩張一寸照片(有《失業證》、《勞動手冊》
(二)辦理程序:
第一,在當地的社保局辦理失業報備。辦理方是公司,在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前15天道繳納失業保險的社保局辦理。
第二,辦理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是:公司為志愿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超過一年。而失業的原因不是個人造成的,在這之前辦理了失業登記,并且還要有再就業要求,最后一個條件就是個人愿意接受關于再就業的培訓。
第三,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幾項材料,方可辦理失業報備:解聘通知書、失業證明(4聯)、失業登記表(2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以上均要求出具社保局統一格式的材料。
第四,在辦理了失業登記之后,是社保局對失業的審查時間。審查合格之后,失業人員要前去參加在就業培訓,領取失業金,辦理下崗證。領取時間是這樣規定的:交一年可領取三個月,在此基礎上每多交一年可多領取兩個月。關于失業期間的醫療保險,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間,可以報銷六成到八成的醫藥費。
第五,失業人員個人還有一些后續手續還要辦理,到社保局去提交一些文件材料辦理手續之后開始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有多少?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長短與之前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長短有密切關系。連續繳費時間在一年到兩年之間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三個月;繳費兩年到三年的,可以領取六個月;繳費三年到四年的可以領取九個月.繳費5年以上,每多繳費一年可以多領取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是最長領取時限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是什么?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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