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023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己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以山東為例,具體標準可見下表:
山東失業保險可以領多久?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哪些情況下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重慶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022
一、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原則是,失業人員參保繳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人員,主動辭職無法申領!
申領條件
按政策規定,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可在我市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①市外戶籍(含香港、澳門、臺灣)來渝就業人員,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
②·在重慶市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
詳細條件規定如下
根據政策規定,須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申領失業金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以上;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以下情形∶
終止勞動能合同的(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可申領失業金)
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因此,若你主動申請離職,即不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這一條件,無法申領失業金
二、領取標準
1680元/月
深度貧困縣:1890元/月。
重慶失業金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最少也可以領取3個月,領取期限主要是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的年限確定。
重慶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如果累計繳費交滿1年而不滿2年,可以領取失業金3個月,如果累計繳費交滿2年而不滿3年,可以領取失業金6個月,如果累計繳費交滿3年而不滿4年,可以領取失業金9個月,如果累計繳費交滿4年而不滿5年,可以領取失業金12個月,累計繳納滿5年而不滿7年,可以領取15個月,累計交滿7年可以領取16個月,之后每增加一年就可以多領取1個月的失業金,最多可以領取24個月。
三、如何領取
重慶失業金的領取一般是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攜帶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身份證原件、失業登記證直接去到重慶市的就業局辦理失業金的領取,就業局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就會把失業金發放到失業人員的銀行賬戶中。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重慶市失業保險領取標準2022
重慶失業金2022年最新領取條件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而失去工作,而且失業后按規定已經辦理了失業和求職登記,這類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
重慶失業金2022年最新領取標準是統一每月1050元,只要是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都可以每月領取1050元的失業金。
重慶失業金領取標準2022相比往年有很大的變化,原重慶失業金標準是按照區域劃分為兩個檔次,2022年將兩檔合并為一檔,每月統一為1050元,標準最高上調了30%
法律依據
《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職工(依照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除外),必須依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參加失業保險:
(一)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四)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五)國家機關中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員;
(六)駐渝部隊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七)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第三條 單位及其職工有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義務;失業人員有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保險調劑基金。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失業保險工作。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失業保險費的征收。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每年至少向社會公布一次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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